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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月征缴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1-01-14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德清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的征缴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浙江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湖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德清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德政办发〔2010〕14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县残保金由原来的按年度一次性征缴改为按每月预征。

  一、征缴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须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到比例的,依法按月缴纳残保金。机关事业单位征缴办法不变。

  二、征缴方式

  残保金实行按月申报缴纳,年终清缴的方式。即缴费单位每月15日前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自行计算应缴费额,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并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方式与地税部门征收税(费)申报方式相同。如按月申报缴纳有特殊困难的单位,经地税部门认定可实行简并征期、简易申报等申报缴纳方式。如行业职工流动性大、季节性用工变化大的劳动密集型等单位,经单位申请地税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按月核定预缴,年终清算的申报缴纳方式。

  三、缴费基数、比例和计算公式

  1、缴费基数:残保金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缴费单位(企业)当年实际缴费基数高于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县平均工资年终结算。

  2、缴费比例:缴费比例(费率)为1.5%。

  3、缴费计算公式:

  未安置残疾人职工计算公式:应缴残保金=缴费基数×1.5%;

  已安置残疾人职工(或达不到安置比例)计算公式:应缴残保金=缴费基数×(1.5%-已安置残疾职工人数/在职职工人数),出现负数按零申报。

  四、单位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审核认定

  1、已安置残疾人职工的用人单位,在每年的1月底前向县残疾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所(以下简称县残服所)报送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德清县残疾人就业证》、《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和银行出具的《残疾人职工工资对账单》(工资卡)等相关资料。县残服所将审核结果抄送县地税部门,县地税部门根据县残服所核定的用人单位残疾人职工人数,作为审核用人单位本年度申报缴纳残保金的依据。逾期不办理申报、审核手续的,视作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当月安置残疾人职工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在当月内向县残服所上报上述资料,经县残服所审核和县地税部门确认后,从次月起减征残保金。逾期办理核定手续的,视同当月未安置残疾人处理。

  3、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按《劳动合同法》办理,在解除当月到县残服所办理解除备案手续,从次月起调整应申报缴纳的残保金。逾期办理备案手续并未及时调整应申报缴纳残保金的,按逾期缴纳残保金处理。

  五、征缴管理

  1、用人单位在每月15日前办理残保金申报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在15日前向地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地税部门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延期申报或缓期缴纳。

  2、用人单位如账证不全、核算不规范、未能正确提供用工人数,反映工资总额的,地税部门可依据税(费)征收管理体系,采用评估、核定的方法,确定用人单位的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

  3、未经批准逾期缴纳残保金的,除补缴应缴的残保金外,应按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联系地址:德清县武康镇千秋东街1号(县行政中心D楼306室)  

  联系电话:8074421

 

        德清县财政局  德清县地税局  

  德 清 县 残 疾 人 联 合 会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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