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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创建基本标准和省级“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修订稿)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19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民政局、普法办:

    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原《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创建基本标准》和《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已与法律不符。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创建基本标准》和《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创建基本标准》和《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自发文之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基本标准》、和《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社区”评分标准》继续有效。 

 

浙 江 省 司 法 厅
浙 江 省 民 政 厅
浙江省普法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浙江省“民主法治村”创建基本标准

2011年3月23日修订)

 

    1.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列为全村重点工作,有年度创建计划和工作措施。

    2.村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村“两委”班子团结,职责明确,配合协作好。班子成员有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能力,群众反应良好。

    3.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等村民自治组织作用有效发挥。

    4.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

    5.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村民委员会中有妇女成员,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中妇女占三分之一以上,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

    6.民主决策切实落实,建有完善的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议事规则完善。有规范的民主决策程序,重大村务事项决策前都进行民主协商,实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并有完整的表决和会议记录等档案。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

    7.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级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并能落实,村委会成员严格实行依法管理,村委会印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法建立,职责明确,发挥作用。建立固定的村务、财务、党务公开栏,村务、财务、党务公开规范、全面、真实,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

    8.民主监督推进有力,建立集体财务审计监督制度、民主评议村干部制度,三年内至少进行一次财务审计,村主要干部任期届满和离任实行任期与离任审计。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每年至少对村干部进行一次民主评议。财务审计和民主评议档案记录清楚、整洁。

    9.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开展,有固定的法制宣传教育阵地,成立村民法制学校,建立法律图书角(柜)和法制宣传栏,能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主题教育和宣传活动。村民学法、守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10.法律服务有效拓展,村级组织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农村有效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等法律服务。村民了解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1.治保、人民调解组织有效发挥作用,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工作正常开展,农村不稳定因素及时化解。

    12.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能够得到有效贯彻,经济持续发展,村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村内公益事业发展良好,村级办公活动场所功能设置适应基层民主政治活动基本要求,党群干群关系融洽,社会和谐稳定。

    13.有下列情况的,当年不得申报“民主法治村”:村两委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村党组织、村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发生贿选或宗族、宗教、宗派、黑恶势力干扰选举而没有及时得到查处的;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伤、爆炸、放火、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案件或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案件;发生“法轮功”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的;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违反计划生育被一票否决的。

 

   

浙江省省级“民主法治村”评分标准

2011323修订)

考评项目

评分项

分值

扣分项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10分)

1、村党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认真遵守党章和党内法规,领导核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5分

村党组织不健全的扣2分,制度不完善的扣1分,决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不得分。

 

 

2、乡镇(街道)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

2分

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对“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未进行规划、部署、检查的不得分。

 

 

3、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制定工作措施和年度计划。创建工作台帐资料真实完整、整洁规范。

3分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未制定“民主法治村”创建工作措施和年度计划的各扣1分,创建工作台帐资料不真实完整、不整洁规范的分别扣1分。

 

 

 

 

 

二、依法完善民主自治机制(30分) 

 

4、依照法定要求和程序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达到法定比例和人数。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2分

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长未按法定要求和程序选举或推选的各扣1分,妇女成员、代表不符合要求的扣0.5分。

 

 

5、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健全,正常开展工作,运行规范。

3分

组织不健全扣1分,开展工作不正常、不规范扣2分。

 

 

6、依法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并能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修改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入户率达100%  

6分

存在与法律法规相违背条款的不得分。未能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的扣3分。入户率不达标的每降1个百分点扣1分。

 

 

7、建有岗位责任制度,“两委”联席会议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务、党务和财务公开制度,村干部任期及离任审计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等各项制度,执行规范。

3分

1项制度扣0.5分,少3项以上不得分;制度执行不规范的不得分。

 

 

8、村级民主决策内容合法、程序规范,重大村务事项决策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决策。

3分

决策内容违法的不得分,重大村务事项决策未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不得分,表决和会议记录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9、村民代表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每年对村干部进行1次民主评议。

4分

会议未达到4次的不得分,人数不符合规定的每次扣1分。没有进行民主评议的扣1分。会议和民主评议记录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10、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到位,财务审计结果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纪律规定。

3分

集体财务收支审批程序不规范的扣2分,村务监督委员会履行职责不到位的扣1分,财务审计发现违规违纪现象的不得分。

 

 

11、建立固定规范的村务、财务、党务公开栏;村务、财务、党务公开规范、全面、真实,每季不少于1次;重大事项随时公开。按规定设置封闭的意见箱。      

4分

未按规定建立公开栏的扣2分;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少1项扣1分,少3项以上不得分;未按规定程序、期限公开的扣1分。没有设置封闭的意见箱的扣1分。

 

 

12、村民委员会每年向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 

2分

未报告工作的不得分,记录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三、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30分)

 

13、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村年度工作计划,村“两委”班子成员中有专人负责法制宣传工作,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有保障。

4分

未纳入工作计划的扣2分,无专人负责的扣1分,经费无保障的扣1分。

 

 

14、学法工作有计划、有内容、有检查。村“两委”干部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含乡镇轮训),参学率达到90%以上;村民代表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参学率达到80%以上。

6分

学法工作无计划、内容、检查的扣3分,集中学法次数少1次扣1分,参学率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1分(以记录为准,记录不完整的酌情扣分)。

 

 

15、成立村民法制学校并建立相应制度。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制课;设立法律图书角(柜),法律书籍不少于200册(集体可支配收入1万元以下的,不少于50册),及时更新法律书籍;建立专门的法制宣传栏,每年法制宣传专栏不少于12期。

8分

无村民法制学校的扣2分,每年上法制课不到2次的扣1分;无法律图书角(柜)的扣3分,法律书籍达不到要求的扣2分;无专门法制宣传栏的扣3分,未及时更换专栏的每少1期扣0.5(以图片、文字等记录资料为准)。

 

 

16、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其中结合各种主题日、宣传日、纪念日,开展集中宣传每年不少于4次,指导和帮助村民依法维权、依法表达合理诉求。 

6分

集中宣传活动每少1次扣2分,缺少“浙江法治宣传月”和“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主题活动内容的各扣3分。

 

 

17、利用村级党员远程教育网络、文化示范户、广播等平台积极开展法制宣传。认真组织收看全国远程教育《法制宣传教育》节目。

3分

未利用远程教育网络、文化示范户、广播等平台开展法制宣传的各扣1分。《法制宣传教育》节目收视率、点击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酌情扣分(以记录为准。记录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18、法制宣传氛围浓厚,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青少年、妇女、老人、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做好优待抚恤、养老扶幼及助残解困工作。

3分

未开展对青少年、妇女、老人、残疾人的法制宣传教育的,每少1项扣1分(以记录为准,记录不规范的酌情扣分)。

 

 

 

 

 

四、扎实推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20分)

 

 

19、实现一村一法律顾问,重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村重大事务决策制度。

5分

无法律顾问的不得分,未建立法律顾问参与村委会重大决策制度的不得分,法律顾问作用发挥不好的酌情扣分。

 

 

20、建立法律援助工作联系点,为村民提供法律援助便民卡。

3分

未建立工作联系点的扣2分,未印制法律援助便民卡的扣1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不力的酌情扣分。

 

 

21、民间纠纷登记、排查制度健全,纠纷调解率达100%,调解成功率不低于97%。无民间纠纷转化成刑事案件;无因民间纠纷引起的非正常死亡;无因民间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

5分

民间纠纷登记、排查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不到要求的各扣2分,出现所列举问题的不得分。

 

 

22、治安防范机制健全,无治安案件发生。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网络和制度健全,无帮教脱节、无重新犯罪。

4分

治安防范机制不健全的扣2分,归正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网络、制度不健全的扣2分,出现所列举问题的不得分。

 

 

23、村民委员会积极协助相关部门依法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考察和帮教工作,无脱管漏管现象、无再犯罪。

3分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教育措施不落实、人员不到位的各扣2分,出现所列举问题的不得分。

 

 

 

 

 

五、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10分)

24、村民委员会依法办事。无干涉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行为,无侵犯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无因不当管理引发的信访事件。

3分

出现所列问题每项扣2分,出现2项以上的不得分。

 

 

25、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现象发生,无违章搭建、乱占耕地,无安全生产事故和公共安全事件,无刑事案件,无失学儿童,无违反计划生育,无封建迷信活动, 无邪教、赌博、吸毒等现象,无严重的家庭暴力事件,无非法婚姻、非法收养,无偷税漏税,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5分

出现所列问题每项扣2分,出现3项以上的不得分。

 

 

 

26、环境整洁优美,公共卫生良好,有效预防各类传染性疾病发生。

    2分 

环境脏乱差,影响村容村貌的酌情扣分。

 

 

 

备注:

1、所有扣分项不实行倒扣分,按评分项分值扣完为止。

2、申报省级“民主法治村”的,考评分值应达到90分以上(含90分)。每年根据申报情况和表彰数额,由省普法办、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确定当年省级“民主法治村”标准分值。

3、出现下面列举问题的村,当年不得申报省级“民主法治村”:(1)村两委成员有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党纪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2)村党组织、村委会决策失误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的;(3)发生集体、越级上访事件的;(4)在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中,发生贿选或宗族、宗教、宗派、黑恶势力干扰选举而没有及时得到查处的;(5)发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重伤、爆炸、放火、强奸、抢劫等严重刑事案件或严重影响经济秩序的案件;(6)发生“法轮功”等邪教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的;(7)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的;(8)违反计划生育被一票否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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