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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14-00475 发文时间: 2014-10-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运维 发布机构: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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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德清县 征收(收回)渔业水域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德清县征收(收回)渔业水域补偿安置标准》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德清县征收(收回)渔业水域补偿安置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范围内因航道改造和水利工程等建设需征收(收回)渔业水域工作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渔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湖州市区征收(收回)渔业水域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湖政办发〔2004〕123号)和《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湖政发〔2014〕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征收(收回)渔业水域的补偿安置标准公布如下:

一、征收集体所有渔业水域的补偿

国家建设需要征收集体所有的渔业水域(包括养殖内塘),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14〕29号)规定标准补偿。

二、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补偿

因航道改造和水利工程等建设需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应对原使用水域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附着物补偿费。其补偿标准为:

(一)安置补助费

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渔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被安置渔民安置补助费45000元。

(二)青苗补偿费

围养补偿。涉及航道改造和水利工程等建设的,四大家鱼精养的每亩补偿2000元,特种水产精养的每亩补偿2500元,粗养的每亩补偿1000元,补偿资金由水产村统一支配,补偿后该养殖水域由政府收回。

(三)附着物(渔业生产构筑物设施)补偿费

1.网簖每条(只)补偿3500元,每张《捕捞许可证》核定4只固定网簖,3只流动网簖,补偿资金由水产村统一支配,补偿后收回该水域内的捕捞许可证。

2.网箱养鱼补偿:每平方米网箱补偿40元。

3.渔民座家船(吃住常年在船上的)搬迁补偿标准为每艘5800元,具体搬迁事宜由船主自行负责。

三、收回国有渔业水域安置渔民人数的计算

安置渔民人数以村为单位核算。无集体所有土地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面积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面积的数量计算;有集体所有土地(水域)的渔业村,收回国有渔业水域需安置的渔民人数按照被收回的国有渔业水域面积除以收回前被收回渔业村扣除集体所有土地(水域)上安置人数后剩余人员平均每人占有国有渔业水域面积的数量计算,集体所有土地(水域)的安置人数按每1亩安置1人计算;各渔业村所使用的国有渔业水域为定权发证(《水面使用证》或《养殖许可证》)的渔业水域和渔业增殖水域之和。

安置基准日以收回国有渔业水域的批准时间为准。

四、安置补助费的使用

安置补助费应用于被安置渔民的生产生活和基本生活保障,不得挪作他用。除了应缴纳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外,其余安置补助费由渔业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统筹安排。

五、基本生活保障有关事项

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退休(退职)待遇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安置渔民全部实行基本生活保障。被安置渔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方案审批、参保手续、个人账户管理、缴费标准、享受待遇以及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办法等,均参照德清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六、其它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占用渔业水域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向县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