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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14-00474 | 发文时间: | 2014-10-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运维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EDQD00—2014—0007
德政发〔2014〕38号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被征地农民
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德清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1日
德清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并轨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城乡统筹进程,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切实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14〕2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并轨对象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农民”)。
(二)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组织实施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被征地农民;本办法实施后,经依法批准征地且被征地时已年满16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以下简称“新产生被征地农民”)。
二、并轨办法
(一)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1.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并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按申请转移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只能替代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前的缴费年限,其中对折算后其缴费年限(指折算缴费年限加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可将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超过部分存储额一次性退回给本人。劳动年龄段内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相关手续。上述人员并轨时,如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十五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补缴时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上述人员并轨后,待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领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
2.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并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按选择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最低缴费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余额可抵缴应补缴的费用;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按上述补缴标准申请一次性补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并在延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可按选择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养老最低缴费标准,申请一次性补缴(补足)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上述人员补缴后,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一次性缴费当年的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从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年龄统一计算至本人办理并轨参保缴费手续当年的12月31日。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
(二)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并轨
1.原参保被征地农民选择并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相应档次的保障(补助)待遇以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的形式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享受(其中女年满55周岁时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相应档次的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再合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并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存储额(已享受保障待遇人员为个人账户余额,下同)作为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费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参与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
2.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为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增设一档生活补贴缴费项目。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参保缴费外,再统一按24000元标准缴纳生活补贴费,定额享受生活补贴待遇,标准为370元/月(缴费标准和享受待遇标准若有调整的,经县政府同意后将另行发文公布)。生活补贴费实行一次性缴纳并全部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不参与计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上述人员年满60周岁后,合并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和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其中女年满55周岁时先享受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待年满60周岁时再合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3.从2014年1月1日起,原参保被征地农民享受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标准为:保障金一档为480元/月、二档为370元/月;补助金一档为290元/月、二档为250元/月。被征地农民选择并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享受的生活补贴标准根据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同比例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标准由县人力社保局发文公布。
三、相关规定
(一)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并轨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关系同时终止。
(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按本办法并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按月领取养老待遇时,其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和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计发的城乡居民个人账户养老金应分别在对应的个人账户中扣减。
(三)按本办法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被征地农民,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总缴费年限最多从年满16周岁起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
(四)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编人员、离退休(退职)人员、已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服刑在押期间人员以及出国(境)定居人员等不列入并轨范围。
(五)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个人账户计息标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算标准同步计息。
(六)下列情况处理办法:
1.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在社保关系转移时,如折算或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年限不能异地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一次性退回其折算或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在并轨时已在异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招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职工的,其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退回给本人。被征地农民并轨后在异地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被招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职工的,其并轨参加险种的关系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实施前户籍迁出本县的劳动年龄段内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可申请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一次性退回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存储额,也可选择并轨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4.选择并轨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户籍外迁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如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或机关、事业退休金的,可按月领取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
5.未按本办法并轨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时,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关系终止,其个人账户存储额可依法继承。
(七)本办法实施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原参保被征地农民以及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其在2014年12月20日前办理并轨参保和一次性缴费到账等相关手续且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则其职工基本养老待遇从本办法实施的次月起开始享受,逾期办理并轨参保和一次性缴费到账等相关手续的,则从办理相关手续的次月起开始享受。
(八)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被征地农民,须在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缴费通知单之日起60日内到指定银行进行缴费;逾期未缴费的,需到社保经办机构重新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标准和待遇计发办法按重新开具缴费通知单等相关手续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被征地农民选择并轨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其他各类养老保险待遇。
四、经办程序
(一)原参保被征地农民
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德清县被征地农民生活养老保障手册》、《德清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趸)缴手册》和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向行政村(居委会)提出并轨申请,填写《德清县原被征地农民并轨申请表》(附件1),行政村(居委会)初审后,填写《德清县被征地农民并轨申请汇总表》(附件3),并附上述材料统一上报县社保经办机构;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行政村(居委会)提供的资料,办理并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相关手续。
对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款通知单,申请人凭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到账;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存储额转生活补贴费通知单,并为申请人办理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存储额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到账手续。
(二)新产生被征地农民
符合参保条件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复印件(本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和1寸彩色证件照等相关资料向行政村(居委会)提出并轨申请,填写《德清县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表》(附件2),根据新产生被征地农民自愿选定的险种,以行政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参保人数,行政村(居委会)为新产生被征地农民登记造册,经社会公示后,报县公安、国土部门及所在乡镇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由行政村(居委会)填写《德清县被征地农民并轨申请汇总表》(附件3),并附上述材料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对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款通知单,申请人凭缴款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费到账,对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开具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费缴款通知单,由行政村(居委会)统一将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费解缴至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并将解款到账单交县社保经办机构,由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费到账手续。
五、工作要求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并轨,是县委、县政府深入实施城乡体制改革、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我县加快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努力提高被征地农民保障水平的重要举措,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按照各负其责、积极稳妥的要求,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政策的平稳实施。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做好牵头协调工作,会同县国土资源、公安部门对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办理参保手续及时进行审核把关,并做到信息共享;县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各项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各乡镇(开发区)要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和发动工作,确保原参保被征地农民及时办理并轨手续,确保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先保后征、人地对应”。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并轨,涉及人数多,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乡镇(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深入掌握文件精神,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一律不得擅开政策口子。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依法进行处置。
六、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德清县原被征地农民并轨申请表
2. 德清县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表
3. 德清县__镇__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并轨
申请汇总表
附件1
德清县原被征地农民并轨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失地手册号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手机) | ||||||||
户口所在地 | 镇 村 组 | ||||||||
家庭地址 | |||||||||
参加养老保险选择: | □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本人签名确认: | |||||||
参加医疗保险选择: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行政村(居委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三份。行政村(居委会)、社保中心、本人各执一份。
附件2
德清县新产生被征地农民参保申请表
姓 名 | 性别 | 失地手册号 |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手机) | |||||||||
户口所在地 | 镇 村 组 | |||||||||
家庭地址 | ||||||||||
参加养老保险选择: | □职工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本人签名确认: | ||||||||
参加医疗保险选择: |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
行政村(居委会)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乡镇(开发区)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公安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县人力社保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 本表一式四份。行政村(居委会)、乡镇(开发区)、社保中心、本人各执一份。
附件3
德清县__镇__村(居)委会被征地农民并轨申请汇总表
行政村(居委会)(公章):
序号 | 失地手册号 | 姓 名 | 性别 | 身 份 证 号 码 | 被 征 地 农 民 | 备 注 | |
并轨职工养老保险 | 并轨城乡养老保险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10 |
注:在并轨职工养老保险或并轨城乡养老保险栏目中打“√”,只能选择一种保险。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社保中心受理人: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