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15〕136号 统一编号 EDQD01—2015—0008
制定机关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5-09-17 00:00:00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EDQD0120150008

 

 

德政办发〔2015136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规定(试行)等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部门:

根据《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1530精神,制定了《德清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等5个文件,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

2.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

3.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规定(试行)

4.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

   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

5.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

   理规定(试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17

 


附件1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根据《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1530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德清县域内取得《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核准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简称使用权)出让,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使用权出让原则上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应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统一管理。

(一)招标出让,是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人(以下简称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和接受特定或者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使用者的行为。

(二)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三)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根据地块入市事项制作并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交易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四条 在本规定实施前,土地已有使用者且确实难以收回的,集体经济组织在报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的基础上,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

协议出让,是指出让人选择入市地块的有意使用人,并与其就入市地块使用条件、权利、义务和地价款等进行磋商,协商交易使用权的行为。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规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开发、利用、经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第二章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第六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者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者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第七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 20,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公布出让宗地的基本情况和招标拍卖挂牌的时间、地点。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

第八条 公告发布后,出让人应当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持交易活动,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接受报名、对申请进行资格审查、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成交确认等。

第九条 经审查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出让人及相关部门应当为符合条件的投标人、竞买人查询拟出让土地的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第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设置底价的,出让人可邀请相关专家和出让人代表等组成议价小组,议价小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于交易活动开始前30分钟内由议价小组确定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允许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但出让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方为有效。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当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点算标书。投标人少于三人的,出让人应当终止招标活动。投标人不少于三人的,应当逐一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三)评标小组进行评标。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四)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可以不成立评标小组,由招标主持人根据开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 对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或者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

第十三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点算竞买人;

(二)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三)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没有底价的,应当明确提示;

(四)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五)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六)主持人确认该应价或者报价后继续竞价;

(七)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同一应价或者报价而没有再应价或者报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交;

(八)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或者报价者为竞得人。

第十四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或者报价未达到底价时,主持人应当终止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以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按拍卖方式出让的,报名不足三家时,可转入挂牌程序。

第十五条 挂牌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出让人将挂牌宗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用途、使用年期、规划指标要求、开工时间和竣工时间、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二)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填写报价单报价;

(三)挂牌主持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挂牌主持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竞得人。

第十六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七条 挂牌截止应当由挂牌主持人主持确定。挂牌期限届满,挂牌主持人现场宣布最高报价及其报价者,并询问竞买人是否愿意继续竞价。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挂牌出让转入现场竞价,通过现场竞价确定竞得人。挂牌主持人连续三次报出最高挂牌价格,没有竞买人表示愿意继续竞价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者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后,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转作受让地块的定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的名称,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或者竞得人具有法律效力。出让人改变竞得结果,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宗地、竞得宗地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中标通知书或者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抵作土地出让价款;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必须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二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 10日内将出让结果在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出让人公示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章 协议出让

第二十一条 出让人应根据协议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协议出让文件。

出让文件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核准书》、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地价评估报告等资料。

第二十二条 出让人依据协议出让文件,与原使用者就地价等充分协商、谈判。协商、谈判达成一致,并且出让成交地价不低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决议》确定的起始价的,双方签订《出让意向书》。

第二十三条 《出让意向书》签订后,应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

第二十四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出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二十五条 协议出让完成后,出让人应10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集体经济组织事务公示栏等场所进行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四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让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期限和方式,双方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的金额与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前提条件的约定;

(七)国家征收土地时,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法;

(八)双方其他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

(九)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受让人应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受让人支付的定金可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第二十八条 出让人应按照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已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地块。

第二十九条 受让人应依照规定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受让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结果无效;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者竞得的。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租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管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管理,促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市场健康运行,根据《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1530号),并参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厅发201320)(以下简称《规范》)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出让前,应实行价格评估,作为集体决策的依据。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评估,也可经由县国土资源局委托土地估价机构评估,土地估价机构原则上应选择二家(含)以上。

三、土地估价机构必须客观、独立、公正,按照同权同价的原则进行土地估价,并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规范》要求。土地估价应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四、《土地估价报告》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电子化备案完善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235)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向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备案程序,取得备案号后提交委托方。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应在评估价的基础上由集体决策确定。

1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评估价适当加价或减价确定起始价,但最低不得低于评估价80%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需设置底价的,集体经济组织可邀请相关专家和成员代表等组成议价小组(不少于5人),于交易活动开始30钟内由议价小组确定底价,并在交易活动结束前严格保密。

六、出让方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上级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技术审裁,也可以另行组织评估。

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

指导方案(试行)

 

 

 

 

 

附件2-1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地价评估指导方案(试行)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行为,根据《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1530号),并参考国土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以下简称《规范》)等相关规定和土地估价的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德清县境内出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的地价评估适用本方案。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涉及的价格评估,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引用的标准

使用本方案的各方应使用下列各标准。

1.《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

2.《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4.《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5.《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估价数据库标准》

6.《德清县基准地价更新调查(2014)》

三、估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5.《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

8.《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 德政发201530)等相关政策

四、总则

(一)出让地价评估定义

本方案所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德清县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

(二)出让地价评估目的

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目的是为出让方通过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提供参考依据。

(三)评估原则

除《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土地估价基本原则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还需考虑以下原则:

1同权同价原则: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实行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统一的基准地价体系未建立前,参照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体系执行。

2价值主导原则:土地综合质量优劣是对土地价格产生影响的主要因素。

3慎原则:在评估中确定相关参数和结果时,应分析并充分考虑土地市场运行状况、行业发展状况,以及存在的风险。

4公开市场原则:评估结果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土地市场上可实现。

(四)评估方法

1收益还原法

2市场比较法

3剩余法

4成本逼近法

5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地价评估,应至少采用两种评估方法

(五)评估程序

1接受委托,明确估价目的等基本事项;

2拟订估价工作方案收集所需背景资料;

3实地调查;

4选定估价方法进行评估;

5确定估价结果,并根据当地市场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出评估价格作为集体决策的依据;

6撰写估价报告,履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程序,取得备案号;

7提交估价报告;

8估价资料归档

五、评估方法的运用

(一)收益还原法

除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确定土地收益,应通过调查市场案例进行比较后得出,符合当前市场的正常客观收益水平,并假设该收益水平在出让年期内保持稳定。

2.确定各项费用时,应采用当前市场的客观费用。

3.确定还原利率时应详细说明确定的方法和依据,应充分考虑投资年期与收益风险之间的关系。

4.对于目前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参考案例地区,根据同权同价原则,可选取国有建设用地案例作参考。

(二)市场比较法

除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综合分析当地地产市场历年交易案例的基础上,优先选用正常市场环境下的实际交易案例。原则上不采用竞价轮次较多、溢价率较高的交易案例。

2各比较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相差不能超过40%。即(高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低比准价格≤40%,对超过40%的,应另选案例予以替换。案例不足无法替换的,应对各案例进行可比性分折,并作为确定取值权重考虑因素之一。

3各比较案例的修正幅度不能超过30%,即:(案例修正后的比准价格案例价格)/案例价格≤30%

4对于目前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比较案例地区,根据同权同价原则,可选取国有建设用地案例作比较。

(三)剩余法

除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在假设项目开发情况时,按规划建设条件评估;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建设指标是区间值的,在区间上限、下限值中按最有效利用原则择一进行评估。

2.假设的项目开发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3.对于开发完成后拟用于出让的项目,售价取出让时当地市场同类不动产正常价格水平,不能采用估算的未来售价。

4.开发完成后用于出租或自营的项目,按照前述收益还原法的有关技术要求评估。

5.利润率宜采用同一市场上类似不动产开发项目的平均利润率。利润率的取值应有客砚、明确的依据,能够反映当地不动产开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

6对于目前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发案例地区,根据同权同价原则,可选取国有建设用地开发案例。

(四)成本逼近法

除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国家或地方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计入土地成本。

2地取得成本应通过调查当地正常情况下取得土地实际发生的观费用水平确定,需注意与当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和安置补偿等标准的差异。

3土地开发成本应通过调查所在区域同类土地的客观成本费用水平确定。对拟出让宗地超出所在区域同类土地普通开发费用水平的个例性实际支出,不能纳入成本。

(五)公示地价系数修正法

除参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外,还需体现以下技术要求:

1.采用的基准地价,应当已向社会公布。采用已完成更新但尚未向杜会公布的基准地价需经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同意。

2.在已经部署开展标定地价公示的区域,可按照本方案,运用标定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出让地价评估。

3.在未公布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前,可参照已公布的德清县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

六、估价报告内容

除需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外,出让地价的土地估价报告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估价结果

在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部分,应有明确的起始价参考依据及理由。

(二)报告组成要件

城镇地估价规程》规定的附件内容外,应视委托方提供材料情况,在土地估价报告后附具: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资料。

2已形成的土地出让方案。

3报告中采用的相关案例的详细资料(包括照片)。

4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相关文件依据。

 

 


附件3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管理,根据《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1530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异地调整(以下简称异地调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行复垦,按计划异地调整到其他地区的行为。

第三条 异地调整应当以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为依据,按照先复垦、后调整的原则实施,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四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异地调整方案(以下简称 方案),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方案包括:

复垦区块和建新区块的地类、面积、权属等基本情况和影像资料;

复垦区块和建新区块土地勘测定界图;

复垦区块复垦方案;

建新区块补偿方案;

复垦区块和建新区块原土地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确认意见;

复垦区块、建新区块的土地利用规划区位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其他应包含的资料。

第六条 方案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

   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方案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

    属村内其他集体组织的,方案须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主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

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方案须经乡镇党政联席会议或乡镇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七条 异地调整地块涉及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可相互调换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调换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自愿协商,形成调换土地所有权方案,并经双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双方签订调换土地协议。

调换土地产权的相关事项需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涉及跨乡镇调整的,需分别经所属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集体经济组织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供调换土地协议、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决议、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等资料,并申请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第八条 异地调换地块涉及不同级差的,可采用货币补差等方式调换产权。

无法以地换地调换产权的,可采用纯货币补偿方式调换产权,调出土地方可以参照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障体系。

第九条 方案应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由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集体经济组织异地调整申请书;

方案;

书面决议;

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意见。

第十条 异地调整审批程序包括: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现场踏看;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方案进行集体会审;

经会审通过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一条 异地调整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建新区块可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入市净收益的50%作为复垦保证金。

第十二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同意的《复垦区块复垦方案》组织复垦,复垦完成后应当向县造田改地领导小组申请验收。经验收通过的,县造田改地领导小组出具建设用地复垦验收批复。

第十三条 取得复垦验收批复后,县国土资源局应在年度变更调查时,将取得复垦验收批复的复垦区块及时变更地类。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复垦地块的后期监管,指导和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对复垦地块进行耕种。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4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行为,根据《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1530号),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调节金征收主体为德清县人民政府,具体委托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代为征收。

第三条 德清县域内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使用权)发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转让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调节金。

第四条 使用权出让、租赁的,出让(出租)人应按成交地价总额区分不同情况按比例缴纳调节金:

入市土地位于县城规划区的,商服类用地按48%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24%纳;

入市土地位于乡镇规划区的,商服类用地按40%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20%纳;

其他地块商服类用地按32%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16%缴纳。

第五条 使用权出让、租赁的,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地价总额3%缴纳调节金。

第六条 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等同使用权出让行为缴纳调节金,土地所有权人等同出让方,新成立或入股的企业等同受让方。出让人应缴纳的调节金应于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发生转移时缴纳。

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使用权进行转让的,转让方应当按照使用权(包括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转让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调节金。其中:商服类用地3%缴纳;工矿仓储类用地按2%纳。

第八条 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七条征收的调节金全部由县级统一安排使用,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征收的调节金按照以下规定安排使用。

对商服类用地征收调节金60%用于县级统一安排使用,调节金的40%所在乡镇(开发区)安排使用;

对工矿仓储类用地征收调节金80%于县级统一安排使用,调节金20%所在乡镇(开发区)安排使用。

第九条 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资金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如上级出台新的试点政策,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5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规范收益分配行为,根据《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71号)、《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和《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德政发〔201530)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交易产生的收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清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及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管理、使用、分配。

第二章              属性与用途

第四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其入市收益归乡镇集体所有,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应主要用于辖区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民生项目等支出。

第五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的,其入市收益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所有,应按入市方式的不同分类使用。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入市的,其入市收益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出让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确需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的,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出让收益的50%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入市的,且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5),其租金应按不少5为单位分期收取,并作为集体积累,统一列入集体公积公益金进行管理。该收益资金作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经营性资产,以股权增值方式追加量化成员股权。租赁收益可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用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如确需用于村级公益事业支出的,需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出让收益的50%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租赁方式入市的,且租赁期5以下的,其入市收益按年度或约定期限缴纳,作为集体经济收入,可维持村级组织日常运行。

(三)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原则上在《作价出资(入股)入市合同》中明确采取固定收益+分红方式获取投资收益,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形成的股权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持有,其土地作价计入村级集体无形资产,其收益作为集体收入按年度计入投资收益。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通过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再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在扣除必要的投资费用后,应将不少30%再收益按股份分红,其余可维持村级组织日常运行。

第六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其入市收益在扣除国家相应税费、村集体提留以及入市的相关费用后,可用于农户分配。也可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所得收益再进行分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属乡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统一列入财政账户由乡镇财政统一核算管理。

第九条  属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按不同入市方式分类管理。

(一)以出让、租赁方式入市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应设立辅助户专门用于其入市收益的核算管理。

(二)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每年度所取得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基本账户进行核算管理。

第十条 属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按组财村代理原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单独设立科目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一条 村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需对外投资、购买物业、股份合作、购买政府性债券等具体用途时,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决议,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村内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的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进行分配的,应委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进行。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户主会议按一事一议的要求形成合理分配方案,到会成员占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且通过人数达到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有效。分配方案须经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审批,在村务公开栏公5作日无异议,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应切实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分配方案存在纠纷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或村经济合作社)应预留相应比例分配资金(不低10%),在县主管部门或司法部门下达处理意见或决定后,再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乡镇财政会同农经部门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的实际使用成效每年度进行评估,严防风险产生。

第四章              监督责任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入市收益具体用途及日常管理的监督。

第十六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公室与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对入市收益规范性使用进行审核,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往来。

第十七条 县财政、国土、农业、民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八条 县、乡镇纪检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及时作出党纪政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县农业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817

32

 

分享到: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打印文章】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