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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德清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16-11-14 来源:县新闻传媒发展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浙江省旅游条例》、《浙江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修改《德清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11月21日前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反馈至县政府办公室。
    联系人:周艺,联系电话:0572-8064622,传真:0572-8063589。

    附件:《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德清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  

附件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德清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经研究,决定对《德清县漂流旅游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发〔2016〕113号)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五款“(五)执照登记后10日内,漂流经营单位必须到县文广新闻局备案。”
    二、第五条“漂流项目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景区开放条件,每年开漂前,应向县旅委提交开漂申请,由县旅委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镇(街道)联合对漂流项目进行安全检查,未通过检查的漂流旅游项目不得从事漂流经营活动。”修改为“漂流项目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规定的景区开放条件,具备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措施,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制度并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具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同时应当听取县旅委的意见,未达到标准而接待游客的漂流旅游项目由县旅委责令停业整顿至符合开放条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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