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17〕18号 统一编号 EDQD01—2017—0001
制定机关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文件状态 有效
公布日期 2017-02-14 00:00:00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农村集体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大力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区域建设用地集约利用综合评价考核办法和进一步规范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实施意见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90号)等文件精神以及我县的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宅基地使用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规定,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镇(街道)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优化宅基地审批管理。

农村建房申请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公示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村建房申请使用土地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由县政府单独组件办理农转用等审批手续,其中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安排农村建房的,按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模式组件审批。

宅基地供地有关审批权限,县政府以委托方式下放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办理,按季度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审批资料中盖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章,具体审批责任由行使审批事项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村建房用地计划和标准管理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德政发〔2013〕58号)文件执行。

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宅基地使用申请

1.农村居民(必须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建房申请书、户口簿、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原集体土地使用证及股权证(或者能够证明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农户的建房资格、家庭人口数、原有住房面积、建房类型、有无权属纠纷等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农户经村(居)民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填写《德清县农村建房用地呈报表》,其中符合易地建房条件的应与其签订旧房拆除和宅基地退出协议。宅基地使用申请有关材料收齐后,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宅基地使用审批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国土资源、土地防控、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联合到场进行实地踏勘,按要求填写现场踏勘表。对不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当场予以答复并退回相关资料;对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步意见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意见,并提出初步意见递交镇(街道)建房领导小组集体会审。选址地块涉及占用林地的或影响水利交通电力等设施的,须提前经相关部门同意。

2.镇(街道)建房领导小组按规定对宅基地使用申请进行集体会审,会审意见(同意名单)须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满后,办理审批手续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其中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要严格控制切坡建房区域,凡属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交通要道、景观带等沿线禁止一切切坡建房行为;确需切坡建房的,先经镇(街道)会同国土资源部门现场踏勘,初步确认可以切坡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单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同时”的要求,在新建房屋投入使用前,对切坡建房防灾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登记发证;切坡行为须在建房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建房监管和登记发证

1.宅基地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公布批准建房户名单,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建房户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建房户在领取《德清县农村建房用地批准书》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协议要求拆除旧房后,由村镇建设办、国土资源所(分局)、防控办和村(居)民委员会在20个工作日内联合到实地放样,打桩定点,确定位置。房屋建造过程中,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批后跟踪监管。房屋竣工后,镇(街道)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村(居)委会等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作为不动产登记依据。

2.经验收后,建房户应尽快提出不动产登记申请,国土资源所(分局)应在接到建房户不动产登记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发证。

二、严格宅基地使用申请资格认定

严格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德政发〔2013〕58号)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置意见(暂行)》(德政发〔2014〕15号)的文件要求,认真执行宅基地管理“一户一宅”中“户”的认定标准和分户认定主体资格界定标准,严格把关宅基地使用申请资格。

三、切实加强农村建房用地监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建立和落实农村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

(一)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做到审批程序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建房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严格落实农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线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有关责任人员须到场签字。

(二)严格依法查处宅基地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抓好农村集体土地长效监管和违法行为源头防控,认真执行土地管理干部分村(片)包干、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和土地违法信息举报等制度,发挥土地监察员、协管员队伍力量,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秩序和建房用地行为。对因管理松懈、措施不力造成土地管理秩序混乱或耕地大面积破坏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责任。

(三)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切坡建房审批监管的责任主体,要会同公安、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加强管理,定期巡查,严厉打击擅自切坡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切坡的,按偷挖盗挖矿产资源处置。

四、加强违法违规农村建房整治

实施农村建房“清前控后”工作,联合县“三改一拆”办公室加大对存量违法违规农村建房的清理整治,严控新增违法违规行为。

(一)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中,涉及以下情况的,纳入重点拆除整治对象:

1.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2.非法“一户多宅”的;

3.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项目建设的;

4.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

5.中心村及精品特色村的违法建房;

6.沿线和沿交通主干线两侧的;

7.因该违法建房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本意见出台后违法建设的;

8.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拆除的。

(二)违法建房中涉及党员干部的先拆,违法性质恶劣的先拆,群众反映强烈的先拆,影响生态环境及景观的先拆,影响重点工程的先拆,上级执法督办的先拆。

(三)符合《德清县违法建筑认定标准及处置暂行规定》中暂缓拆除情形的,按该规定处置。符合《德清县“一户多宅”专项整治行动暂缓拆除处置办法》中暂缓拆除处置情况的,按该办法处置。

(四)推进盘活利用。加大农村闲置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盘活力度,巩固“三改一拆”、“一户多宅”整治成果,做好拆后土地利用,引导村民建房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及低丘缓坡等非耕地资源,推进农村土地集约节约利用。

(五)强化责任考核。各镇(街道)要建立宅基地管理监督考核机制,结合《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6〕71号)精神,将农村宅基地管理纳入农村土地民主管理重要内容,对管理秩序混乱,违法用地多发的行政村予以约谈问责。

五、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9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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