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留心直运细节 | |||
发布日期: 2017-08-04 来源:县新闻网 | |||
最近,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原产地证退证查询预警通报。通报指出,印尼针对直运规则的查询量显著增加。2017年上半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收到印尼海关因直运规则而对原产地证书提出的核查要求,占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退证查询总量的52.31%,同比上升219.86%。 鉴于此,加上半年多来,湖州检验检疫局德清办事处也收到来自印尼海关的退证查询,因此提醒广大德清出口企业,直运规则虽要求简单,但在实际操作中还是容易被疏忽,从产地证申报员、货代公司、船运公司到客户等每个环节都需引起重视,否则会使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原有的关税减免优惠,客户还会要求企业承担因此产生的滞港费用。 所谓直运规则,即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规则》第八条规定,货物经停中国、东盟成员国以外第三地的,应提供未再加工证明等证明文件,以证明货物在转运途中未进行再加工或销售,符合直运规则。 目前,由于运输的航线规划需要和运输成本的考虑,出口东南亚货物往往会经香港、台湾基隆、韩国仁川等港口转运。检验检疫人员表示,出口企业在办理中国-东盟自贸协定原产地证书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充分认识直运规则条款;二是务必要和货代、船公司事先确认好详细的运输细节,在申请原产地证书时一定要如何申报、如实填制信息;三是出口货物如果经由中国、东盟成员国以外第三地转运的,需向转运地中检公司申请未经加工证明文件,并在国外清关时,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联运提单及未经加工证明文件,证明产品未在第三地进入贸易或消费领域,符合直运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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