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办法 | |||
|
|||
为促进德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参与公益活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及《德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德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注册登记、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 志愿者条件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成为基金会志愿者: (一)热心于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的在校学生或年满18周岁的社会人士; (二)具备参加志愿服务相应的基本能力和身体条件;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志愿者招募 第三条 基金会根据工作需要招募志愿者,按照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的相关信息。 (二)由基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基金会专人进行志愿者面试,通过后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志愿者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可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基金会概况及参与志愿服务的具体工作,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 (二)有权参加基金会关于志愿服务所进行的必要教育和培训。 (三)有权要求基金会提供从事志愿服务的必要条件和安全保障,并可请求协助解决在从事志愿服务期间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四)有权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基金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申请注销志愿者身份。 第五条 本基金会志愿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配合基金会就志愿服务进行的资格审查并按基金会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二)遵守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基金会对志愿服务而进行的统一管理、安排和部署。 (三)按照基金会要求,参加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教育、培训,并达到基金会相关标准。 (四)按时完成在服务期内承诺的志愿服务工作。 (五)志愿活动中不得侵害第三方合法权益,自觉维护基金会、志愿者形象及公益活动的声誉。 (六)不以志愿服务的名义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章 志愿者服务范围及要求 第六条 志愿者的服务范围主要有: (一)在基金会办公室从事相关事务性工作。 (二)协助基金会完成各项大型活动志愿服务工作。 (三)收集、整理捐赠活动的宣传资料。 (四)协助维护基金会网站信息。 (五)听从基金会办公室分配各项临时性任务。 第七条 工作期间妥善保管好基金会所属的各类物品,不得损坏,丢弃。 第六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德清县人民教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