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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18-03032 | 发文时间: | 2018-07-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德人社〔2018〕51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力社保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令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浙政发〔2009〕19号)以及《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08〕95号)精神,报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2018缴费年度社会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公布如下:
一、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企业单位缴费基数由县地税部门按企业单位当年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核定。预征标准仍按我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企业职工(指在职职工,下同)个人缴费基数由县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企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度为5092元)300%的,按照300%(即15276元)确定;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即3055元)确定。
(三)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单位缴费综合比例为22.2-24%。其中:基本养老保险14%、基本医疗保险7%、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2-2.0%、失业保险0.5%、生育保险0.9%。职工个人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8%、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额缴费,月缴费额为61元(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划转4元记入个人账户;退休人员从统筹基金划转 70元记入个人账户)、失业保险0.5%。
(四)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本通知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城镇个体劳动者(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缴费基数。以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的缴费基数,其中,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高于上一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017年度为5159元)300%的,按照300%(即15477元)确定;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按照80%(4127元)确定。
(二)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18%,其中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10%,雇工缴纳8%。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按本通知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有关规定执行。
三、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缴费标准
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额在587元至 2750元之间由本人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费月缴费额为 228元(含个人账户 65元)。
四、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缴费基数。养老保险: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的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执行; 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的其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5092元/人。工伤保险: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基本医疗、失业保险月缴费基数为5092元/人。
(二)缴费比例。养老保险: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的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浙政发〔2015〕25号文件规定执行;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新制度的其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单位缴费比例28%,职工个人缴费定额为50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2%,机关单位(包括参公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缴费比例7.5%,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事业单位缴费比例0.2-0.6%,机关单位(包括参公单位)单位缴费比例0.2%,职工个人不缴费。失业保险:事业单位缴费比例0.5%,职工个人缴费比例0.5%。
(三)其他。县人才市场挂靠的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5%(含个人缴费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缴费标准确定。编外人员按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有关规定执行。
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足)标准
(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标准。被征地农民补缴标准为每月733元;中断、后延缴费人员按补缴当期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计算。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足)标准。职工医保补缴或退休(职)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每月228元(不记个人账户)补缴(足);按机关事业标准参保人员退休(职)时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按每月356.44元(不记个人账户)补缴(足)。
六、其他相关事项
(一)用人单位应于2018年7月15日前向县社保经办机构申报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参保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对逾期不申报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用人单位,如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2017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从2018年7月起暂按2017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进行预征;如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2017年浙江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从2018年7月暂按原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110%进行预征,待参保单位申报2017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实际申报的情况从当月开始调整缴费基数(以前月份不作调整)。
(二)规范企业抵扣外地参保员工社会保险费。企业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凡通过关联企业(指总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等)已在外地参加社会保险且正常缴费的职工,需要出具相关资料与证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其职工在外地参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的扣除额,缴费基数扣除额最高不超过其对应的工资额。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清县地方税务局
2018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