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政办发〔2018〕162号 | 统一编号 | EDQD01-2018-0017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18-09-30 14:06:26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德清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高新区、各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对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为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分管业务范围内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第三条 县公安部门对全县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镇(街道)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须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尽职免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高新区、镇(街道)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协调、落实辖区消防工作,由镇(街道)领导担任主任,相关科、所(队)和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负责人为成员。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建立消防工作站(消防办公室),配备专(兼)职人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火灾隐患督改和消防宣传教育。将消防安全纳入镇(街道)综治工作、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和“全科网格”建设,明确各级人员消防工作职责和考核奖惩办法。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应当按照法定权限承接相应的消防执法权限,并在权限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
(七)整合现用宣传教育资源,建立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实践场所,为公众提供消防安全常识培训服务。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要求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七条 高新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市、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 县级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县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工作特点,在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定期研究分析行业领域消防安全形势并实施相关工作计划和措施,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组织应急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要依法严格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批准开办。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一)公安部门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案件。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按照职责分工,做好10人以上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依法查处违反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加强居住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加大排查力度。督促指导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做好居住出租房登记管理工作。
(二)教育部门负责中小学、幼儿园及经教育部门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指导学校消防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学校安全教育活动统筹安排。
(三)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救灾物资储备、烈士纪念、军休军供、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四)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经其审批且无主管部门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人才市场、技工院校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依法参保等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公务员培训和职业培训内容。
(五)规划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并负责监督实施。
(六)建设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工程建设规范以及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须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并指导其按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燃气经营者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负责居住出租房使用安全、房地产经纪的监管管理,做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和规范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依法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交通工程建设、港口码头、城市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网约车及危险品运输、物流企业等交通领域的消防安全,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八)文广新闻部门负责依法督促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网吧、演艺场所、电影院、剧院、印刷出版业等文化单位场所和重大文化活动组织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公共体育设施、体育类场馆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监督管理印刷业、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督促新闻媒体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九)卫计部门负责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对流通领域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加大对电器产品批发市场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查处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负责指导督促各类依法登记的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单位场所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须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积极推广消防新技术在特种设备产品中的应用。按照职责分工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特别是充电设备安全性能的检测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产品质量,确保充电安全。
(十一)安监部门要严格依法实施有关行政审批,凡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依法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等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具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发改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地方政府投资计划。
(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当地科研院所等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生产民爆器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通信运营商落实通信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据职责指导县政府推动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发展。
(四)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司法行政系统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
(五)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
(六)商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大型商场超市、成品油等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加强粮食储备、销售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及时将城市道路占用、开挖审批情况通报当地消防机构及协助燃气管理部门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城区人行道停车泊位及户外广告审批,对占用消防车道和影响防火、逃生、灭火救援和可能会造成火灾加速蔓延的申请,不得予以许可;依法查处占用消防通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操作场的违法建(构)筑物,拆除影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非法广告,清理占用消防车道、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经营的个体摊贩;协助参与城市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灾害评估,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协助参与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八)供电部门督促下属企业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宣传引导用户规范用电。
(九)人防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十)农业和农村工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容。
(十一)旅游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星级宾馆、旅游度假区和旅行社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A级旅游景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协助属地镇(街道)指导监督民宿(农家乐)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港航管理部门负责对水运交通工程建设、港口码头与国有港务企业加强管理,督促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三)林业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森林消防安全管理。
(十四)民宗部门负责加强寺庙、道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十五)金融部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未设立监管机构的由金融主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行业协会指导保险公司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发挥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
(十六)邮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寄递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农业、水利、交通运输、渔业、供销等部门应当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十八)互联网信息部门应当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十九)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公安消防部门。
(二十)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第四章 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保证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规定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队伍建设,每季度组织训练演练,保障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建立与公安消防队联勤联动机制,提高扑救初起火灾能力。
(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报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须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季度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每月根据宣传主题组织培训。
(五)按照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七)按照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安全评估发现的问题,须及时整改。
第十四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例会,研究本单位消防工作,处理涉及消防经费投入、消防设施设备购置、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遇重大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须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三)专职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须根据本单位火灾危险特性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储备足够的灭火救援药剂和物资,每月组织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四)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五)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资质的机构每年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六)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若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公安消防等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也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组织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按照相关消防章程对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管作用。
第十七条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须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须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十九条 每年度县政府对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由县公安局牵头,具体工作由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年度考核结果报相应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对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高新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每半年进行督导检查,每年组织消防工作考核。加强消防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相挂钩的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联席会议等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建立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湖州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协调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消防工作情况,组织本辖区消防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向下一级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送达督办函,包括以下情形:
(一)根据阶段性火灾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发生火灾频率较高的。
(二)根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数据分析研判,区域、行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
(三)上级消防工作部署或重要会议、重要文件明确规定需要贯彻落实的事项未落实的。
(四)对重大火灾隐患督改不力,或逾期未整改的。
(五)督查过程中发现火灾隐患、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未立即整改或处理的。
(六)县政府、县消防安全委员部署的消防专项整治行动推进缓慢的。
(七)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被函告对象应当自接到督办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县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加强跟踪问效,被函告对象未采取措施加强消防工作的,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县政府启动问责程序。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单位消防安全信用记录,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罚、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信用评价、项目核准、用地审批、金融扶持、财政奖补等方面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法定消防工作职责时,应当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县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各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而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的,由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办法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八条 村级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是村居、社区、单位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组建标准按照公安消防部门确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上级有新规定出台的,按新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