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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19-04315 发文时间: 2019-11-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阜溪 发布机构: 阜溪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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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溪街道宅基地申请与审批程序相关文件

阜溪街道加强农房建设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农房建设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农村住房建设质量,提高农村住房防御灾害的能力,营造舒适宜居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德清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街道区域范围内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所称农村住房,是指村民在其宅基地上建设的住宅房屋。

二、基本原则

1、符合规划原则。农房建设按照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要求,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交通、水利、林业等其他相关规划,按照规划进行统筹安排。

2、节约集约原则。必须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建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

3、规范审批原则。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做到带图审批、挂牌施工、持证动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动工建设。

4、分级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街级审批"的分级管理模式进行管理。

5、因地制宜原则。在宅基地规模总量平衡的基础上,允许跨村集中布局宅基地,但需经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并报街道人民政府同意。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在村集体建设用地规定的范围内自建或联建农民公寓、公共租赁用房等形式为无房户、危房户、五保户等落实保障性住房。

三、建房申请条件

村民申请建房应当以户主的名义提出申请,由村(居)委会向阜溪街道职能部门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居民建房书面申请;

(二)本户家庭人口情况,及家庭人口属于申请用地所在地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材料,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清册为依据;

(三)村两委会集体讨论同意初审书面意见、公示单及照片;

(四)家庭现有农村住房情况,包括原有住房合法证明,原住宅权利证书或遗失公告,注销申请书或变更资料;

(五)经确认的村庄建设规划平面图、建房通用图集,或经批准的设计方案;

(六)定点放样前须提供如下材料:原住宅拆除、置换、收回等相关证明资料,履约保证书,施工合同、施工安全责任书;

(七)其他依法或有关政策需要提交的材料和证明。

四、建房审批标准

(一)宅基地占地标准

1、农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农村宅基地,其享受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等)限额如下:建房审批人口为1人(小户)使用农用地不超过40平方米、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超过50平方米。2-3人(中户)使用农用地不超过90平方米、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超过105平方米;4人及以上(大户)使用农用地不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超过140平方米。

2、鼓励农村居民原宅改(拆)建,尽量使用存量建设用地。对原宅基地可以改(拆)建的,除政策性因素外,原则上不得申请异地新建。

3、鼓励提倡联排式住宅,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户,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对已达成《房屋联建协议》,各方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申请多户联建,按照约定的面积登记发证,在下达的建房额度内给予优先审批。

(二)建房人口计算标准

农村居民建房人口计算以由户籍管理部门确认的现有家庭在册户口为依据。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可作两人计算;已婚尚未有子女的可增加一个建房人口;现役军人(不包括军官)、在校学生、劳教服刑人员等在提供有效证明后,可作建房人口计算 ;配偶在农村的城镇居民,长期与农村配偶一起在农村居住的,经审核确认,可随其配偶计算农村建房人口(需提供房管处出具的未享受住房政策证明)。农村居民因被征地转为城镇居民,但与农村居民家庭一起居住生活的,经审核确认,可计入建房人口。在城镇已经享受过住房政策的,不计入农村建房人口。

(三)建造标准

农村住宅建筑层数应严格控制在三层及三层以下,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 10 米,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得超过 12米。

五、建房实施流程

建立农房联合审批、村级代办员制度,通过联合勘察、集中审批、联合验收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加强批后监管。农村居民建房应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建房申请。建房户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身份证明、原住宅权利证书、建房履约保证书、建房通用图集(或经批准的设计方案)等。

(二)村级审查。村(居)委会审查建房户的主体资格、原住宅处置、建房方案等,经集体讨论同意后进行公示,公示期 7 天。期满无异议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由村级代办员组织材料上报街道级审批。

(三)街道级审批。街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进行联合初审,通过后 7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建房户的建房选址进行联合现场踏勘,并于每月20日召开建房联合审批会议,建立"一书两图"(申请书、原貌图、改造图)的联合审批制度,在建房会议通过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1、对占用林地的。根据林业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后,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2、对占用农用地的。实地踏勘(选址)后,由街道统一按照规划农转用规定程序上报国土局办理农转用地报批手续,农转用地批准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办理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3、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须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六、建房监督管理

农房建设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交通、林业、地质灾害防治、水利、供电等用地的,应依法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一)严格执行挂牌施工及围挡施工制度。农房建设经批准后,由属地村(居)将建房审批情况在建房点公示,并实行围挡及挂牌告示施工。建房公示牌必须放置在建筑立面视线范围内,且保证从施工开始之日至竣工验收之日前挂牌到位。

建房公示牌由街道城建办统一提供样板,各村(居)统一制作。公示牌内容包括建房户主、家庭成员信息、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建造层次、承建人、审批时间和监督电话等。

(二)强化新建农房风貌管控。为打造美丽阜溪,对三桥集镇及特色景区村庄沿线的农村建房应委托设计单位出具建筑、结构施工图;其余农村建房可以选用由街道政府免费提供的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

(三)定点放样。建房户与持有《培训合格证书》的建筑工匠或建筑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安全责任书并报街道防空办备案。承建人或施工企业向村(居)委会缴纳建筑垃圾清运押金,经村(居)委会鉴证后报街道防控办,并申请定点放样。街道对原住宅拆除或处置、权利证书注销或变更结果、邻里纠纷等情况进行确认,通过后到现场进行定点放样。

(四)砌基验收。基槽砌基时,村(居)委会应当现场监督,及时报告。街道城建科、国土所、国土防控网格员、各村网格员联合进行砌基验收,并要求户主在验收单上签字。同时检查建房安全用电用水情况。

(五)施工管理。街道组织村(居)委会加强农村居民建房的跟踪管理,落实生活污水、环境整治配套建设。督促建设单位和建房户严格按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建设。

(六)竣工验收。建房完工后,建房户应向街道申请农房竣工用地、规划核实。街道应根据用地审批材料、图纸、乡村规划许可证等审批资料的要求,指导帮助建房户开展现场验收并对农村住宅建设用地、规划情况进行核验,对符合审批内容的,出具国土、规划联合验收确认书。不符合审批许可内容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整改完成后出具联合验收确认书。

(七)确权发证。农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持用地和规划联合验收确认文件和测绘报告等材料,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其他情形。

1、农户确实因房屋破旧影响安全,需进行维修的,应当委托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按照"原场址、原面积、原层数"原则进行维修,需要拆除重建的按照新房审批程序。

2、农户建房需要开设民宿的,在新建房审批通过后向街道经发科办公室提交图纸,在民宿联合初审图纸通过后开工建设。

七、农房建设管理

(一)严格落实联合会审、村级代办制度。按照"四个平台"建设要求,实行综合管理,做到联合受理、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放样、联合监管、联合验收。同时建立村级代办制度,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让群众少跑。

(二)严格落实农村居民建房"四到场"制度。街道组织对农房建设定期开展巡查监督,严格落实农村居民建房"四到场"制度,做到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施工过程到场、竣工验收到场。同时土地防控网格员做好记录并签字确认。发现问题责令停工整改,整改不到位不得施工。

(三)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拆旧建新"制度。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建房户在定点放样前必须自行拆除原有住宅,村(居)委会、街道职能部门在定点放样前要对原住宅处置到位情况进行确认,若未处置到位的,不予动工。经文物主管部门等单位认定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建筑或壮大村集体经济所需的,可不列入建新拆旧范围,经街道人民政府同意,由村集体收回。

(四)严格落实建房档案管理及检查通报制度。街道建立农村建房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建房档案管理制度,参照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农房建设档案信息化管理,做到一房(户)一档案。实现建房申请、审批、利用、查处信息上下连通、动态管理、公开查询。

(五)严格落实部门法定管理职责,健全长效机制。街道城建科负责街道区域内农房建设审批的监督指导,制定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完善建设规划许可和通用图集设计方案的宣传普及;土地防控负责街道区域内建房安全管理及批后监管;国土所负责农房建设的土地规划、用地保障工作,加强指导监督;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主动作为,协同推进。

(六)鼓励集中建房

鼓励各村根据实际建房需求集中建设成片民居,按照"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统一分配"的要求,由村(居)委会编制建设规划和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批准同意后建设,标准与农房建设标准一致,允许建设物业等公建配套用房。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村(居)委会在坚持"一户一宅、拆旧建新、法定面积"的基础上对申请分配户进行审查、公示。通过后组织材料报街道审核同意,以家庭户名义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八、强化执法监管

(一)加强农村建房工作考核,按照基层治理"四个平台"建设要求,建立综合执法管理机制。村(居)委会要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切实做到建房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二)强化红线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加大打击力度。对切坡建房、非法占用土地、超高超面积、擅自移位、未按施工方案建房的违法行为及时核实,责令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立即按"即查即拆"程序实施拆除。对不符合"即查即拆"的,依法作出限期整改、拆除决定;经催告、公告后,仍未自行整改拆除的,实行强制拆除。

(三)建筑施工企业和工匠未经批准擅自施工,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等,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直至吊销资格证书,测绘单位违反规定超面积、移位放样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管,督促整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构处理。

(四)各职能部门、村(居)委会要认真落实建房审批管理责任,对违反规定审批建房或监管工作中存在擅自表态、弄虚作假、管控不严、处置不力的由街道党委和纪检部门组织依法依规处置。

(五)开设违章建筑有奖举报电话:0572-8086336

九、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阜溪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9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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