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指使员工无证电焊作业 两人一起被拘留 | |||
发布日期: 2019-03-26 来源:县新闻网 | |||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劳动生产过程中担负着特殊任务,所承担的风险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便会给企业生产、职工生命安全造成较大损失。但是仍有企业员工无视这一规定,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就进行特种作业。近日,新市一名主管指使员工无证进行电焊作业,结果,两人均被拘留。 新市派出所副所长朱建廷告诉记者,近日,警方与县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多次开展企业走访,进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就在上周,当检查人员走到辖区内一公司时,发现该公司车间内,有一名员工正在采用电焊进行焊接操作,现场火光四溅,但是车间内并未设置任何消防设施和器材。 见此情况,民警立即上前制止,让员工停止手头工作。经询问,该员工沈某并没有办理焊接及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民警现场进行普法,告知沈某办理操作证后才可以上岗作业,同时作业须按照相关规定合法操作。随后,警方还将该公司车间管理人员吴某和员工沈某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原来,该公司车间内本就聘请了一位持有电焊从业相关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在厂里上班。但恰巧当天这位员工请假休息。车间管理人员吴某就提出:“电焊看起来也不复杂,随便找个人暂时接手一下相关工作,应该也不会被人发现的。”于是,吴某便安排了沈某在车间内进行了电焊作业。 原以为不会有什么问题,没想到沈某没有经过相关培训,对电焊工作中的消防安全要求并不熟悉,面对民警检查时“漏洞百出”,最终被民警紧急叫停。 在询问中,沈某对自己未取得金属焊接切割资质、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规使用明火作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吴某对其指使他人冒险作业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沈某被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2日的处罚,吴某被县公安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警方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所以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监管人员,都必须遵守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否则都涉嫌违法!希望各位电焊工人及企业管理人员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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