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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商务局关于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乡贤开展选商引资的奖励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9-08-26 来源:德清县商务局


关于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乡贤开展

选商引资的奖励试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调动县内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乡贤开展选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延伸产业链条,扩大企业规模,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步伐,实现工业强县目标,特制定本奖励试行办法。

一、奖励对象

德清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及乡贤。

二、引资范围

本办法所称行业龙头骨干企业选商引资,是指我县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立足自身发展优势,主动与省外客商对接洽谈,通过采取以商引商、合资合作、增资扩股、外资并购、境外上市等多种形式,成功引进省外资金来我县投资发展;乡贤选商引资,是指我县在外的党政军、科研院校、投资创业、民间组织等成功人士,回乡投资兴业或引进省外资金来我县投资。所引进的项目须为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经市、县认定为工业"大好高"项目;项目资金应为省外除国家财政性资金或国际国内组织、个人捐赠以外的资金。

三、奖励标准

(一)凡经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乡贤引荐省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单独设立内外资企业的,自新设立企业开工建设及竣工之日起,对总投资100亿元以上的,给予引荐方企业经营者或乡贤10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50-100亿元的,给予引荐方企业经营者或乡贤8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20-50亿元的,给予引荐方企业经营者或乡贤5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下的,给予引荐方企业经营者或乡贤20万元奖励。开工建设起给予30%奖励,竣工后给予70%奖励,投资总额的计算以企业财务入账数目为依据。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企业,下同)的,再给予引荐方企业经营者或乡贤50万元奖励;对引进中国500强企业(含其全资子公司企业,下同)的,再给予引荐方企业经营者或乡贤20万元奖励。两者可兼得。

(二)凡行业龙头骨干企业与省外客商合资、合作新办企业,并且省外方股份超过50%的,除合资、合作项目享受县定多项投资优惠政策以外,自合资、合作企业投产并实现税收起,对总投资100亿元以上的,给予企业经营者8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50-10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6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20-50亿元的,给予企业经营者3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下的,给予企业经营者15万元奖励。投资总额的计算以企业财务入账数目为依据。对引进世界500强企业的,再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对引进中国500强企业的,再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两者可兼得。

(三)凡乡贤个人直接投资兴业的,自项目开工建设及竣工投产之日起,对总投资100亿元以上的,给予乡贤5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50-100亿元的,给予乡贤30万元奖励;对总投资20-50亿元的,给予乡贤15万元奖励;对总投资20亿元以下的,给予乡贤10万元奖励。

(四)凡我县企业引进省外资金开展参股、并购的,除享受《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16〕59号)的相关优惠政策外,按参股、并购项目到位资金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奖励,其中当年度到位资金按到位实际数2‰进行奖励,次年度到位资金按到位实际数1‰进行奖励。参股、并购企业为世界500强的,再给予企业经营者50万元奖励;为中国500强的,再给予企业经营者20万元奖励。两者可兼得。

(五)凡我县企业在境外成功上市的,除享受《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转型升级打造工业强县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16〕59号)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对将募集的外资投资在我县的,再给予企业经营者100万元奖励。

(六)对符合要求的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继续享受德清县《关于加快我县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德政发〔2008〕26号)的相关税收县得部分补贴优惠政策。

(七)对年度引进省外资金排名靠前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经营者和乡贤,在享受县政府有关奖励的同时,由县政府授予"招商大使"称号。选商引资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乡贤在符合基本条件的情况下可按照本人实际情况享受以下政治待遇:优先给予各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资格;受聘为德清县政府招商顾问。

(八)对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乡贤引进重特大产业项目的,实行"一事一议"奖励。

四、有关事项

(一)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由有关企业和乡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县商务局(招商局)初审并报县政府审核同意后,在每年年底进行公示并安排奖金兑现。

(二)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支付。

(三)企业和乡贤选商引资奖励累计最高限额500万元。

(四)引进项目是否符合"大好高"项目标准、资金实际到位数等由县商务局(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外汇管理局等部门按规定进行认定。

(五)其他企业引进"大好高"项目的奖励办法参照此办法执行。

(六)符合要求的省内县外资金引进奖励办法减半执行。

(七)奖励资金个人所得税由发放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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