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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二三事
发布日期: 2020-07-09 来源:德清县卫生监督所

为了更好满足大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我县有不少医疗机构都增设了放射诊疗许可。在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卫监君发现部分医疗机构在取得放射诊疗许可后并未按照规定申请校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产生的射线对人体健康会有一定影响,如果《放射诊疗许可证》没有按期校验,设备性能及工作场所环境无法保证,就有可能危害到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受检者的身体健康。下面,卫监君从三各方面讲解如何做好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工作。

一、牢记校验期和校验时间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明确了“《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程序》第十七条具体说明了校验期和校验时间: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各类专科医院、疗养院、妇保院等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第一次校验时间根据本单位当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间确定。

二、校验申请准备这些材料

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已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含许可证校验页)

4.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无固定格式,落款处注明单位名称和提交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应写明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设备编号、主要参数、所在场所、变动情况等信息;放射工作人员清单应写明姓名、身份证号、在本单位放射工作起止时间、工作科室、工作类别、变动情况等信息。

5.本周期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合格情况(复印件)

医疗机构应按要求提供当前校验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报告、新进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健康检查报告和相关教育培训合格材料、在岗放射工作人员2年内的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报告和2年内的教育培训合格材料及离岗放射工作人员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报告(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天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九条。

6.本周期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医疗机构应按要求提供检测日期距校验日期1年以内的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GBZ 130—2013《医用X射线诊断放射防护要求》7.2c。

7.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无固定格式,落款处注明单位名称和提交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未按规定申请校验后果严重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

(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

(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三十八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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