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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实现“再造下渚湖,打造大景区”的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宝塔山村(华兴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搬迁。为确保搬迁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按照国家、省及本县有关房屋搬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一、搬迁范围及基本情况
(一)搬迁人及实施单位:德清县人民政府下渚湖街道办事处
(二)评估服务机构:杭州厦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
(三)搬迁范围:宝塔山村(华兴片)塘湾组、梁家底组、下圣组、北乔址组、多场郎组、官溪口组集体土地上房屋(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涉及户数约228户,房屋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
二、搬迁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
本次搬迁补偿安置的政策依据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德清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德政发[2013] 32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德政办发[2013] 96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暂行)》(德政发[2014] 15号)、《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房屋征迁产权调换房票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德政办发[2016]379号)等有关规定。
三、被搬迁房屋产权及使用性质确认
被搬迁房屋产权及使用性质以被搬迁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或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或下渚湖街道办事处(原三合乡人民政府)审批出具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进行确认。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农户依法审批占地面积与建筑层数进行确定。
四、农户(农居混合户)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与安置
户改前为农业家庭户(包括农居混合家庭户)的,可选择房票安置或货币安置两种安置形式中的一种。
(一)房票安置
房票安置是指搬迁人向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搬迁人发放房票,被搬迁人凭房票在指定房源中购房安置的安置方式。
1、房票形式及房源
房票由德清县人民政府下渚湖街道开具。房源位于宝塔山家园西北侧塘湾组地块(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房源为高层公寓房(期房), 分大小两种套型(大套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小套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
2、房票面值计算
房票面值由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折算款及房票安置奖励两部分组成。
(1)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折算款:由安置面积结合折算单价确定。根据被搬迁人家庭应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以本项目被搬迁房屋市场比准价(以下简称市场比准价)结合安置人口户改前户籍性质确定折算单价。具体安置人口确认办法详见附件。
(2)房票安置奖励:按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折算款的5%确定。
3、房票购房结算
被搬迁人凭房票在房源中购买房屋,大套暂按120平方米、小套暂按90平方米结算,单套安置用房面积与上述面积误差部分,在交付时另行结算。被搬迁人可按本户所购房屋套数享受购买同等数量地下储藏室和地下停车位的权利。
房票购房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90%。房票面值未使用部分(10%以内)由搬迁人给予兑现。购房金额超出房票面值的,超出部分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4、被搬迁房屋补偿
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面积抵扣后分段进行补偿:以市场比准价折算的安置面积抵扣的部分,按重置评估价补偿;以市场比准价40%折算的安置面积抵扣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60%补偿;以市场比准价10%折算的安置面积抵扣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90%补偿;超出以上安置面积抵扣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
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抵扣按重置价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
5、临时安置补助
被搬迁人的临时过渡用房原则上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期间由搬迁人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期限为被搬迁房屋签约腾空之月起至房源可交付之月后六个月。
(二)货币安置
货币安置是指搬迁人对被搬迁人的合法房屋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安置的被搬迁人,可享受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期限为六个月。
为加快推进房屋搬迁市场化安置进程,对选择货币安置,且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腾空房屋的被搬迁人,另给予被搬迁合法房屋市场评估价总额15%的奖励。
五、非农户(城镇居民户)住宅房屋的搬迁补偿与安置
户改前为非农业家庭户的(土地征用农转非人员除外),原则上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参照农户货币安置标准,如被搬迁人确需房票安置的,其被搬迁合法房屋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房票安置具体如下:
1、房票由德清县人民政府下渚湖街道开具。房源位于宝塔山家园西北侧塘湾组地块(具体以规划红线为准);房源为高层公寓房(期房),分大小两种套型(大套建筑面积约120平方米、小套建筑面积约90平方米)。
2、房票面值计算
房票面值由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折算款及房票安置奖励两部分组成。
(1)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折算款: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按被搬迁户主在册家庭成员(已享受房改、住房保障及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政策的除外)人均60平方米确定(总面积不超过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确定后,其对应的被搬迁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即为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折算款。
(2)房票安置奖励:按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折算款的5%确定。
3、房票购房结算
被搬迁人凭房票在指定房源中购买房屋,大套暂按120平方米、小套暂按90平方米结算,单套安置用房实际面积误差部分,在交付时另行结算。被搬迁人可按本户所购安置房套数享受购买同等数量地下储藏室和地下停车位的权利。
房票购房使用金额不得低于房票面值的90%。房票面值未使用部分(10%以内)由搬迁人给予兑现。购房金额超出房票面值的,超出部分由被搬迁人自行承担。
4、临时安置补助
被搬迁人的临时过渡用房原则上由被搬迁人自行解决。临时过渡期间由搬迁人按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每月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期限为自被搬迁房屋签约腾空之月起至房源可交付之月后六个月。
六、住宅房屋装修装饰补偿
被搬迁人居住用房装修装饰部分,按合法房屋重置评估价总额的30%给予补偿;被搬迁人的非居住用房的装修装饰不予补偿。
七、违法建筑和临时建筑的处理
违法建筑、至房屋搬迁公告之日已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虽未明确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以及已建新房按规定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必须在搬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至搬迁公告之日未超过批准期限或使用不满两年的临时建筑,按重置评估价总额的30%给予补偿。
八、其他有关补助标准
1、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根据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按户计算,其中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不含50平方米)的,每户补助1300元;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50--100平方米(不含100平方米)的,每户补助1400元;被搬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每户补助1500元。选择房票安置的,按上述标准给予两次搬家补助费。
2、饭灶每眼补助500元;泥筑围墙每平方米补助25元,砖砌围墙每平方米补助50元;一般铁围墙每平方米补助50元,铸铁围墙每平方米补助70元,塑钢围墙每平方米补助60元;铸铁围墙门每平方米补助250元,一般铁围墙门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水泥晒场每平方米补助50元;水井每口补助1200元;空调拆装每台补助300元;太阳能热水器拆装每台补助300元;电话移机、有线电视迁移、网络宽带等补助标准按有关专业部门确定的实际价格为准。
九、奖惩措施
(一)签约奖励
1、现金奖励部分
(1)被搬迁人自2018年8月31日至9月4日签约的,给予现金10000元的奖励;
(2)被搬迁人于2018年9月5日签约的,给予现金7000元的奖励;
(3)被搬迁人于2018年9月6日签约的,给予现金4000元的奖励;
(4)被搬迁人于2018年9月7日及以后签约的,取消现金奖励部分。
2、协议奖励部分
(1)被搬迁人自2018年8月31日至2018年9月7日签约的,给予30000元奖励;
(2)被搬迁人于2018年9月8日签约的,给予20000元奖励;
(3)被搬迁人于2018年9月9日签约的,给予10000元奖励;
(4)被搬迁人在2018年9月10日及以后签约的,取消协议奖励部分。
(二)腾空移交奖。
被搬迁房屋腾空移交期限为2018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10月3日止,设奖如下:
1、被搬迁人自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24日前腾空移交的,每户给予35000元奖励;
2、被搬迁人在2018年9月25日及以后腾空移交的,每延迟一日扣除3500元奖励,直至扣完为止。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被搬迁人签约后即可开展房屋腾空事宜,被搬迁房屋腾空后,由搬迁工作组进行验收后出具《房屋腾空单》。房屋腾空验收工作自2018年9月10日起展开;
2、被搬迁人腾空移交时间的先后顺序和指定房源选房顺序相挂钩(腾空移交时间以《房屋腾空单》为准),具体如下:
(1)在2018年9月24日及以前腾空移交的被搬迁人,作为第一批次选房对象优选参与选房;
(2)在2018年9月25日及以后腾空移交的被搬迁人,按照腾空移交时间先后确定选房批次(同一日腾空的为同一个批次);
(3)同一批次的被搬迁人采取抽签办法确定选房顺序。
3、超过规定时间未腾空房屋的被搬迁人,暂不兑现协议结算,并取消签约奖励(含现金奖励和协议奖励)。
十、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和本县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本方案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附件:农户(农居混合户)房票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及折算单价
确认办法
德清县人民政府下渚湖街道办事处
宝塔山村村民委员会
2018年8月26日
附件
农户(农居混合户)房票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及
折算单价确认办法
一、产权调换安置面积确认办法
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以被搬迁人家庭应安置人口人均60平方米计算,安置人口计算截止时间为本项目首个签约日(2018年8月31日)。按搬迁公告前被搬迁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户主确认为被搬迁户主。
(一)搬迁时被搬迁人家庭成员户籍均在搬迁范围内,且户改前为搬迁范围内农业户口的(纯农户家庭),被搬迁户主及在册的家庭成员计入安置人口。
(二)被搬迁户主、配偶、子女及父母中户改前有搬迁范围内农业户口且搬迁时户籍仍在搬迁范围内的(农、非农混合家庭),以被搬迁户主家庭关系、在册户籍及户改前户籍性质为依据确认安置人口。
1、被搬迁户主户籍在搬迁范围内,且户改前为搬迁范围内农业户口的:被搬迁户主及在册的家庭成员可计入安置人口;被搬迁户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本人户籍在本县范围内且户改前为非农户口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2、被搬迁户主户籍在搬迁范围外或户改前为非农户口的:被搬迁户主配偶、子女及父母中户籍在搬迁范围内且户改前为搬迁范围内农业户口的,按配偶、子女或父母的顺序代为被搬迁户主,代为被搬迁户主及在册的家庭成员可计入安置人口;代为被搬迁户主的配偶、子女及父母本人户籍在本县范围内且户改前为非农户口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原在搬迁范围内具有合法户籍,现户籍在外的现役军人、援外工作人员、全日制大中专以上在校学生,现正在服刑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四)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安置对象,可以增加计算一名安置人口:
1、未婚的独生子女;
2.年满18周岁的未婚人员(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名)。
同时符合1、2项的安置对象,不得累计计算,只增加计算一名安置人口。
(五)符合上述安置条件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计入安置人口:
1、已享受过房改、住房保障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
2、在搬迁范围外拥有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或集体土地宅基地审批建房资格人员;
3、在搬迁范围外享受村组集体经济分配人员。
二、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折算单价确认办法
产权调换安置面积折算单价以房屋市场比准价(指本项目被搬迁房屋市场比准价)结合安置人口户籍性质确定:户改前户籍性质为农业安置人口的安置面积,折算单价按房屋市场比准价计算。户改前户籍性质为非农安置人口的安置面积,折算单价实行分段计算:
(一)非农安置人口为1-3名的(含虚拟人口,下同),折算单价按房屋市场比准价计算;
(二)非农安置人口为4名的,其中3名安置人口的安置面积折算单价按房屋市场比准价计算,其余部分按房屋市场比准价的40%计算;
(三)非农安置人口为5名及以上的,其中3名安置人口的安置面积折算单价按房屋市场比准价计算,1名安置人口的安置面积折算单价按房屋市场比准价的40%计算,其余部分按房屋市场比准价的10%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