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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物中毒事故(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物中毒事故(件)及其危害,指导、规范和做好食物中毒事故(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物中毒事故(件)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调查处理食物中毒事故(件)中的违法行为,防止或减轻社会危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制定。
(三)定义及适用范围
食物中毒定义:是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本预案适用于德清县区内突然发生的、群体性的、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事故(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达到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级别时,按照《德清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四)事件的处置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
2.快速反应,有效应对。快速、科学、有效地处置事件,在第一时间对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现场进行控制,对人员开展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尽快查找食物中毒原因。
3.科学评估,依法处置。对事件本身和应急响应工作进行评估,查找问题,依照《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不断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水平和能力。
4.居安思危,预防为主。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急准备,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预警;加强宣教培训,提高公众自我防范和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相关部门及职责
县食安办:负责协调乡镇和有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置。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食物中毒现场的控制,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事故责任查明后依法进行处罚。
县卫生局: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医疗机构开展病人救治和事故有关因素流行病学调查。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集有关标本和样品进行送检,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县公安局:对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构成犯罪的或者有投毒等犯罪嫌疑的,及时介入调查。
(二)食物中毒事故(件)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及职责
1.指挥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组 员:
职 责:负责事件处理的组织领导、协调指挥工作;决定事件的报告、信息发布和调查终结。
2.现场处置组
组 长:
副组长:
职 责:牵头开展食物中毒事故(件)的调查处置,负责协调分局(所)、应急联动执法人员、相关业务科室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舆情处置;实施事件的全程报告和信息反馈。
3.综合协调组
组 长:
副组长:
职 责:由食安办综合协调科负责协调与其他相关部门履职、配合等处置工作。
4.执法查处组
组 长:
副组长:
职 责:对中毒事件进行核实,对中毒人员开展调查取证,提出控制措施建议;负责食物中毒事发现场控制和调查取证工作;依法查处食物中毒事件违法行为。
5.后勤保障组
组 长:
副组长:
职 责:为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组提供设备、信息及个人防护用品、后勤物资支持;保证应急车辆及时出动;做好应急联动和备勤人员值班排班。
6.信息宣传组
组 长:
副组长:
职 责:开展舆情监测,开展预防食品中毒的科普宣传,做好简报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
第三章 食物中毒事件处理程序
(一)报告阶段
1.信息来源。乡镇、卫生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和群众举报等。
2.接报和报告。局应急联动值班人员接到食物中毒的举报后,应作好记录(内容应包括发生食物中毒的地点、时间、中毒人数、症状、报告单位、联系人及通讯方式),并立即向局分管领导报告。
3.核实信息。局长或分管局长发出核实信息的指令后,有关人员采取“电话调查”结合“现场调查”方式对举报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分局(所)工作人员赶赴事(件)故发生地进行核实;必要时由局应急联动值班人员赶到事故发生地或病人就医单位进行核实;局餐饮科值班人员向乡镇、卫生部门食品安全分管领导或联络员进行电话核实,同时汇总分局(所)或应急联动值班组长核实信息后,向分管局长或局长报告。事件重大、情况紧急时,应急联动组长可直接向局长报告。
核实并记录以下信息:中毒发生人数、症状及严重程度,事件发生大致经过,中毒人员姓名及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聚餐单位、地点及联系方式。
4.通报信息。食物中毒事故(件)一旦核实,局主要领导立即作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决定。县局分管领导分别向县食安办、县应急办和县府办报告,并通报事发地乡镇和卫生部门;初步判定达到IV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县局餐饮科经局领导批准后,向市局书面作出初次报告;疑似化学性中毒还要向公安部门报告。
(二)应急准备阶段
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携带应急包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局餐饮科或分管局长的综合协调下,分组开展对食物中毒事发单位的现场检查和调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每组不少于2名执法人员。应急处置组的人员构成视事件分级决定。
一般事件:中毒人数在10人及以下、且无死亡病例的调查,由局餐饮科牵头,应急联动值班人员、分局(所)人员组成应急处置组。必要时,在县局专家库中抽调专业人员到现场指导。
较大事件:对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人的调查,由分管领导牵头,局餐饮科、稽查大队、应急联动值班人员、分局(所)人员以及县局专家库若干专业人员组成应急处置组。
(三)应急处置阶段
1.开展现场检查和调查取证。对事发餐饮单位可疑食品加工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内容包含:食品以及原料的来源、卫生状况及其流向;产品配方、加工过程和环境卫生、生产加工数量和时间;生产经营人员卫生和健康状况。对现场开展调查取证时,要留存有价值的物证,一旦发现危重病人或疑似化学性中毒要及时报告。
2.落实现场控制措施。分局(所)负责一般食物中毒事件现场控制、执法文书填写,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稽查大队负责较大食物中毒事件现场控制,封存可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召回;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3.发布预警信息。食物中毒原因初步查明后,针对存在的危险因素,认为需要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的,信息宣传组报局主要领导同意后,报送德清县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进行统一发布,或通过县内新闻媒体、食品安全基层网络,开展社会宣传。
(四)事后处理阶段
1.进程报告。事故(件)发生后,县局综合协调组、应急处置组及时掌握各有关单位调查处置食物中毒事故(件)进展情况,包括病人治疗及康复情况、事件原因调查进展、问题食品召回、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舆情动态等情况,向局分管领导开展事件续报;重大食物中毒事故(件)信息,要向市局餐饮处做好续报。
2.总结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结合县卫生部门出具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撰写总结报告。
3.行政处罚。事故责任查明后,局稽查大队或分局(所)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监督整改。分局(所)应当督促事故责任单位认真汲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对事故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食物中毒事件的统一指挥和协调;同时,确定应急处置专家库成员,加强对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导。落实应急值班和备勤值班制度,应急值班和备勤值班人员要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接到应急指令后要接受统一指挥和调度,及时参与调查处置。局领导外出期间,要事先落实专人接替做好备勤工作。
(二)加强应急储备。配备必要的应急包和应急物品,做到定期检查和更换。确保应急状态下能正常使用。应急包内应包括法律文书、现场快速检测设备、常用执法工具、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联系方式、特殊解毒药的使用方法等。
(三)加强应急演练。定期开展专业技术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熟悉本预案要求,提高技术水平和应急反应能力。
附:
食品中毒事故报告的要求
1、初次报告。发现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或疑似食物中毒事件后2小时内,作出初次报告。必须报告:事件名称、发生事件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可疑食物、报告联系单位人员及通讯方式。尽可能报告:事件的性质、范围、严重程度、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病例发生和死亡的分布及可能发展趋势。接到跨地区的食物中毒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2、阶段报告。根据事件处理的进程或者上级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应报告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3、总结报告。在事件处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总结报告。食物中毒突发事故结束后,对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