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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1-11613 发文时间: 2021-11-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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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2015年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仅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征收契税。

2015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德清县等33个地区暂停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相关条款,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目前,全县“农地入市”实现常态化推进,初步实现了土地增效、农民增收、集体壮大、产业升级和基层治理加强的目标。

改革期间,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我县制定了入市相关调节金政策,其中规定了在发生集体土地入市行为时,由受让人缴纳成交地价总额的3%的调节金的事项,在该政策制定中是将该项调节金作为替代契税征收的。

现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已包括对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征收契税的规定,故为进一步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起草制定《关于调整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有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有关政策进行适当调整。

三、前期工作

7月26日至8月2日间向县财政局、县税务局等部门征求了意见,征求结果均无意见;8月5日至8月25日期间,通过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各界征求了意见建议,期间,我局未收到市民和单位反馈的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明确停止执行的事项。

自2021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试行)等若干规定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136号)中涉及的《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中第五条“使用权出让、租赁的,受让(承租)人应按成交地价总额的3%缴纳调节金”内容,改为征收契税,具体由税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等相关法律政策标准执行。

(二)明确继续执行易混淆的事项。

《德清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和使用规定(试行)》第四条中关于以“按类别、有级差”的方式收取成交地价总额16%—48%的调节金等内容在国家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前继续执行。

政策解读联系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改革发展与科技科科长石坚,联系电话:827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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