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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1-10899 | 发文时间: | 2021-1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德政办发〔2021〕73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
德清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最大程度地减轻重大动物疫情对畜牧业及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德清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重大动物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响应全国、本省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和较大(Ⅲ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
理和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Ⅳ级)动物疫情应急救援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有关部门、各镇(街道)应按照预案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有关工作。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重大动物疫情实行分级管理。
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
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
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防范重大动物疫情的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预案演练;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疫情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
二、组织体系
(一)指挥机构
成立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指挥部职责
负责本预案的启动和结束;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预案,统一部署全县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统一调配应急物资、药品、疫苗和人员;督促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落实疫情防制措施。
(三)办公室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有关宣传、培训、演练、督查、防治等日常工作;组织调拨应急防疫物资;收集和分析疫情信息和疫情发展态势、传播规律,并及时上报;及时提出启动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建议;按指挥部决策,协调疫情控制和扑灭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专家组职责
指挥部组建重大动物疫情专家组,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的级别和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对重大动物疫情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及后期评估提出意见;参与制定、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人员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五)成员单位职责
县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宣传报道方案,正面引导舆论;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情况的新闻报道;协助开展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知识宣传。
县发改局:负责将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计划。
县经信局:加强对皮革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皮革加工企业做好生皮调出地检疫、消毒及调入备案和报验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做好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和重要应急任务的联络、协调、指导和督查工作;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关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
县公安局: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以及在疫区设立临时检疫消毒站等工作;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处置与疫情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
县财政局:根据本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将免疫、监测、控制、扑灭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动物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到位。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防控经费专款专用。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活动情况和健康状况的观察。协助做好与动物疫情相关的易感野生动物的检测、监测工作。增加动物防疫资金及技术、人员的投入,切实做好病死野生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发生陆生动物疫情时,会同有关部门快速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县交通运输局:协助疫情发生地政府做好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管理。配合疫区做好封锁工作。负责协调运输单位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防疫物资。严格交通运输的管理工作,加强交通运输车辆的防疫消毒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研究、拟制全县重大动物疫病控制的方针、政策、规划和技术对策;建立重大动物疫情诊断、监测、监视、评估及防范体系;负责疫情诊断,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负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和疫情管理工作;负责紧急免疫接种、消毒灭源、扑疫的技术指导和监督;负责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以及防疫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组织成立县动物疫病防控应急救援队和专家组,适时开展有关培训。
县商务局:配合加大市场监管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证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所需物资的生产和供应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协同农业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做好职业人群健康状况监测,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及救治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市场以外无证经营畜禽及其产品。依法对饮食经营者产生的餐厨垃圾违规收集和处置的查处。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及时关闭疫区内易感动物交易市场;对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经营畜禽产品的商场超市、贮存畜禽产品的冷库等场所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市场举办者、商场超市做好入场交易畜禽产品的查证核实工作,督促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餐饮单位对其采购畜禽产品开展索票索证工作;严厉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行为;严禁未经检验检疫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进入市场销售。
(六)镇(街道)级应急机构与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的指挥机构和办公室,负责指挥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根据疫情发展态势,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辖区内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动物疫情监测排查工作,在疫情发生期间,负责组织实施隔离、封锁、扑杀、运输、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工作,并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养殖场监管等工作。
三、疫情具体分级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4个以上镇(街道)区域发生疫情。
2.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3.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二)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3~4个镇(街道)区域发生疫情,或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10个以上疫点。
2.口蹄疫在14日以内,在我县有3~4个镇(街道)区域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有5个以上镇(街道)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有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病等二类动物疫病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5.省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三)较大突发动物疫情(III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我县有2个以上镇(街道)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以内,在我县有2个以上镇(街道)区域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3.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在我县有3个以上镇(街道)区域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市级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我县有1个镇(街道)区域发生疫情。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镇(街道)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农业农村局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四、监测预警
(一)监测预警
县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重大动物疫情进行严密监测,通过信息收集、整理、汇总,分析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及时向指挥部提交正式书面报告,同时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有关部门接到预警后应立即做好预防工作。
(二)疫情报告
1.疫情的确认
县畜牧发展中心根据职责和权限,对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可疑、疑似等判定,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2.疫情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应立即向辖区内镇(街道)农办、县畜牧发展中心报告。县畜牧发展中心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遣专家小组会同事发地镇(街道)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立即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和县应急管理局,视情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农业农村局与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3.疫情报告内容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需按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8〕70号)要求,以快报的形式逐级报至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内容为基础信息(报告人、电话、报告单位、报告类型),疫情概况(本次疫情的发生、发展的重要信息),疫点情况(发病时间、发病动物、症状、发病数、死亡数等),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范围、动物种类及数量),流行病学信息(属输入性疫情的要报告调入时间、调出地、调出时间、检疫证、检疫员、运输线路等),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
4.疫情报告形式
县畜牧发展中心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5.疫情报告管理
县畜牧发展中心、镇(街道)农办应设置和公布疫情报告联系电话,明确专人负责疫情报告工作,并对每起疫情建立完整档案,妥善保管。
五、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
发生Ⅰ级、Ⅱ级和Ⅲ级疫情时,请求湖州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Ⅳ级疫情时,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二)应急响应启动
疫情发生后,由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预案建议,经研究讨论后,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当影响程度变化时,适时调整响应级别。
(三)应急响应措施
1.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有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及处理。
2.划定区域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在2小时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向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建议,由指挥部总指挥决定是否启动。如实施封锁措施的,要求各项封锁措施在12小时内落实到位。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范围按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划定,具体划定按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3.疫点应急措施
(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
(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按国家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动物圈舍、场地等按国家标准进行严格消毒;
(4)在疫点设立消毒哨卡,24小时值班,禁止人、畜禽、车辆进出和畜禽产品及其它可能污染物品移出。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进出时,须经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进出;
(5)对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流出疫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进行追踪调查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这些物品不引起疫情扩散。
4.疫区应急措施
(1)根据需要,由指挥部对疫区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行封锁;
(2)在疫区周围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动物检疫消毒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经省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
(3)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4)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动物进行扑杀;
(5)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对动物圈舍、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5.受威胁区应急措施
(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接种,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并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2)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6.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
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重大动物疫病,特别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四)响应终止
自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无新的病例出现,消毒后,经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指挥部宣布解除封锁,撤销疫区;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在该疫区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五)信息的通报与发布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情况,县农业农村局及时向县级有关部门、各镇(街道)通报重大动物疫情情况。
六、善后处理
(一)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人员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置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决策、应急保障、预警预报、现场处置等能力评估;针对本次疫情暴发流行的原因和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报指挥部,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涉及陆生野生动物的抄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灾害补偿
按照各类重大动物疫情灾害补偿规定,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补偿的对象为扑灭或防止重大动物疫病传播,其畜禽或财产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依照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运输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被征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给予合理补偿。
(三)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的应急措施。根据重大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牧业生产。
七、应急保障
(一)交通与通讯保障
指挥部应具备机动指挥和检测能力,配备对讲机等通信工具的车辆,并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畴,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储备、保养等工作。
(二)物资与装备保障
建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急物资储备以实物和现金形式储备,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计划调配,用于在重大动物疫情时所需疫苗、消毒药品和器具、诊断试剂、防护用品等防疫物资。
(三)人员保障
由县农业农村局组建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队伍,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置工作。该队伍由县畜牧发展中心和各镇(街道)动监所人员组成,人员相对固定,成员名单由县农业农村局每年更新。
(四)资金保障
县财政、各镇(街道)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数量的动物防疫工作经费和疫情处置储备金,分别专项用于防疫情和突发疫情的应急处置。
八、监督管理
(一)预案演练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状态下,县农业农村局要有计划地选择部分地区开展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同时,根据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完善本预案。
(二)业务培训
县农业农村局对应急救援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置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
(三)宣传教育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图片展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普及动物防疫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应对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和学校在宣传、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方面的作用。
(四)奖励与责任追究
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对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奖励。
九、附则
(一)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并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订,经县政府批准、印发后实施。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三)预案管理
各镇(街道)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德清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德政办发〔2018〕173号)同时废止。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个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