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1-12-22 来源:德清县政府 [ 字体: ]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德环罚〔2021〕91号

 

    当事人: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5669******

住所:德清县下渚湖街道康介山村

法定代表人:朱红飞

2021年7月24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执法人员对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公司主要生产普通建筑用石料,年开采量335万吨。现有3套生产机组,设置为南矿区、中矿区、北矿区,各有一套独立的生产加工系统及卸货码头。2019年4月,公司自行组织德清县康介山矿业有限公司德清县三合乡建筑用石料矿整合矿区开采工程(废水、废气、噪声)竣工环保验收,验收结论为该项目(废水、废气、噪声)通过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但配套的固废污染防治设施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以上行为涉嫌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朱红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姚国飞身份证复印件1份,副总经理沈建龙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

2、现场勘察笔录(图)1份,共3页,现场勘察照片18张,共9页,视频资料1份;

3、副总经理姚国飞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副总经理沈建龙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

4、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补充说明(部分)复印件1份,公司矿区开采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部分)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朱红飞、副总经理姚国飞、副总经理沈建龙劳动合同各1份。

我局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1年9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公司未提交听证申请,亦未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现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同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德清农商银行永安支行;户名:乡镇级待结算财政款项(生态环境局罚没款);帐号:881140012013010004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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