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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1-04547 | 发文时间: | 2021-03-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本局制作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应急管理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查办质量,进一步强化办案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德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处罚案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本局相关业务科室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统称办案单位)执法人员案件调查结束后,或者组织听证后,已初步确认了违法事实,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由本局领导组织相关人员对案件的性质、处罚依据和内容进行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复杂案件:
(一)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二)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的案件;
(三)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案件;
(四)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的案件;
(五)5万元(含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
(六)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原行政处罚作出原则性修改的案件;
(七)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需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八)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九)办案单位对行政处罚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十)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十一)其他重大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五条 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原则上不作集体讨论。本制度第四条之外的适用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本局各办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 办案单位对案件调查终结后,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案件,书写案件调查报告并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局长签批后提请集体讨论;对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具备上会条件的案件,法制员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退还办案单位重新补充调查。
第七条 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参加人员为:局领导班子成员,业务科室和执法大队负责人。
需参加集体讨论案件的办案单位案件承办人员。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九条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局长主持。
第十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处罚依据是否准确;
(六)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是否合法、适当;
(七)处理建议是否恰当;
(八)需要讨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案件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拟办意见作出说明。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案情发表个人意见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备案。
第十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多数与会人员意见,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案件集体讨论应当制作《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
讨论记录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和决议内容。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
讨论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文书样式有关要求制作,经参加会议成员签阅后归入案件档案。
第十四条 在集体讨论的重大复杂案件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未形成正式处理意见前,参加或者列席该案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系案卷材料,非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查阅、摘抄。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