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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1-03482 | 发文时间: | 2021-05-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德清经信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经信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根据我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起草的《德清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1年5月28日之前反馈至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地址:德清县武康街道千秋街1号德清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联系人:卢忠伟 联系电话:0572-8252732
附件:《德清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
德清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关于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9〕213号)、《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等文件要求,参照《湖州市本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湖政办发〔2020〕31号)规定,为保持政策延续性和平稳性,扩大新能源汽车消费,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综合利用国家和省市县财政资金,继续对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给予购置补助,对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给予配套运营补助,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章 补助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辆。
第四条 补助对象: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网约车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运营主体。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对购置新能源公交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1:0.5比例配套。对氢燃料电池汽车,按照国家要求给予补助。
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网约车等公共服务平台拟享受运营补助的,实行运营备案管理;拟享受补助政策的,运营平台应向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推广办)提出书面申请。县推广办每年公布补助上限数量。
2020年1月1日后,新上牌符合条件的运营车辆并接入市级监控平台的,对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环卫车给予运营平台2万元/辆补助;对轻型城市物流车、网约车给予运营平台1万元/辆补助。
上述车辆完成上牌后拨付50%补助资金,对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运营里程达到2万公里的拨付剩余补助资金,领取补助资金的车辆2年内不得转让过户。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给予分类补助。
公共和专用充电设施补助: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千瓦以上)的,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按充电设施功率一次性给予400元/每千瓦补助。
充电量补助: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经备案并承诺接入监控平台的,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补助。
加氢设施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及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350万元补助;对日加氢能力达到350公斤不到500公斤的固定式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补助资金不超过加氢站造价的60%。
小区智能化充电改造补助:对新建住宅小区充电设施规划设计符合湖推广办联发〔2019〕1号文件要求的,由电力部门或业主单位牵头,完成100%配套建设并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的,给予每个小区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四章 优化环境
第七条 政府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新增出租车、网约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等运营类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
第八条 对非新能源汽车占用充电桩车位的,由公安机关和综合执法车辆管理部门依各自职权对违法停放车辆进行管理处罚。对新能源汽车(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使用国资建设运营的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两旁公共停车位的,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
第九条 加强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管理,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验收、检测。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不予投入运行;对已投入运行的充电设施,委托第三方每年定期检测。
第十条 加强充电设施数据共建共享共用,对建立监管模块并牵头实施接入的平台给予数据接口和功能模块开发补助,对参与共建共享平台一次性按数量给予接入补助,补助金额按照湖州市标准给予补助。运营单位须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开放和共享大数据。
第十一条 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比例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具有充电设施的停车位应不少于总停车位的10%,鼓励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设施。规划部门应按照湖推广办联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在供地阶段将充电设施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规划方案审查阶段进行审查;建设部门在项目进行建设验收时,需对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由县推广办组织实施。
第五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新能源公交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地方补助。申请单位在完成车辆注册登记后,应当提交德清县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确认汇总表等资料,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县推广办审核。
第十三条 运营服务补助。2020年1月1日后,对经备案的车辆公共服务平台,由运营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应当提交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运营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等接入湖州市级监管平台的备案表,德清县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信用承诺书等材料,报县推广办审核。
第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运营车辆、充电基础设施等接入湖州市级监管平台的备案表,德清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以及竣工验收报告、充电桩功率、信用承诺书等材料,报县推广办审核。
第十五条 充电量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提交德清县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补助资金申请表、站点电量清单、电费凭证等材料。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车辆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助资金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对违反相关规定和信用承诺,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对其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进行信用联合惩戒,取消2年地方补助资格。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
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经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有关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德清县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形成推进合力,主要工作分工:
(一)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简称县推广办),负责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综合协调和补助资金审核等工作。
(二)县发改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审批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资金安排、职责范围内的政府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推广等工作。
(四)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政府公务用车新能源汽车采购及租赁等工作。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新能源公交车、物流车、出租车、网约车的推广、运营车辆备案等工作。
(六)县邮政管理局负责新能源邮政物流车的推广、运营车辆备案等工作。
(七)县公安局负责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过户、统计及依职权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桩车位管理处罚工作。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充电基础设施质量检测及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九)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的规划审批落实及德清县充电基础设施规划的编制与完善工作。
(十)县建设局负责将新建小区等项目充电基础设施验收纳入项目总验收条件,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业主做好加装充电基础设施工作。
(十一)县综合执法局负责依职权对违规占用公共充电桩车位管理处罚及市政公用设施、城市公园、园林绿地等公共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二)县商务局负责商场、超市等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旅游饭店、景区、公共文化场馆、体育场馆等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四)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机构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五)县教育局负责学校内部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协调工作。
(十六)县高新、建发、文旅、交通水利、经开集团等国有企业负责各自所属停车场、市政道路两旁公共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新能源汽车停车费减免工作。
(十七)国网德清县供电公司负责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供电服务,以及做好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补助实施时间按国家相关要求执行。本办法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文件执行;现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本办法涉及的资金补助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 1.德清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德清县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购车
补助资金申请表、确认汇总表
3.德清县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助资金
申请表、汇总表
4.德清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
5.德清县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补助资金申请表
6.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运营车辆、充电基础设施
等接入监管平台的备案表
附件1
德清县新能源汽车推广运用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永明
副组长: 沈清 施剑锋
组 员: 章卓玮(县发改局) 尤晓春(县经信局)
柳鸣(县教育局) 余松(县公安局)
陈强(县财政局) 沈海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汪春春(县建设局) 吕建强(县交通运输局)
嵇志浩(县商务局) 张伟民(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宣建妹(县卫生健康局) 马燕飞(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沈立强(县综合执法局) 潘根良(县市场监管局)
王晓东(县邮政管理局) 姚欢亮(县高新集团)
沈昕荣(县建发集团) 周云娥(县文旅集团)
陈建华(县交通水利集团) 倪丽艳(县经开集团)
张超(国网德清县供电公司)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尤晓春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德清县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电话 | ||||
本次申请情况 | 购车起止日期 | 本次申请补助 资金总额(万元) | 本次申请车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取得情况 | 车辆数(辆) | |||
购车数量(辆) | 金额 (万元) | ||||||
本次申请前累计申请情况 | 购车起止日期 | 本次申请前累计已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
购车数量(辆) | |||||||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承诺自车辆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过户的,退回地方财政补助。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
德清县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购车补助确认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序 号 | 生产企业 | 产地(省市) | 车辆 型号 | 车辆 类型 |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 | 车牌 号码 | 上牌时间(行驶证注册日期) | 车长 (米) | 是否 快充 技术 | 中央补助(万元) | 销售发票价格(万元) | 申请地方补助 资金(万元) |
合计 | * | |||||||||||
县车管所审核意见(盖章): 县交通运输局审核意见(盖章): 县推广办审核意见(盖章): |
注:车辆类型选择填报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汽车。
附件3
德清县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 | 法人代表 | 联系人 | 电话 | ||||
本次申请情况 | 运营起止日期 | 本次申请补助 资金总额(万元) | 本次申请车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取得情况 | 车辆数(辆) | |||
运营数量(辆) | 金额 (万元) | ||||||
本次申请前累计申请情况 | 运营起止日期 | 本次申请前累计已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公共运营服务 平台类型 | ||||
运营数量(辆) | |||||||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承诺自车辆登记上牌之日起2年内过户的,退回地方财政补助。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
德清县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配套补助资金汇总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序 号 | 生产 企业 | 产地(省市) | 车辆型号 | 车辆类型 | 车牌号码 | 上牌时间(行驶证注册日期) | 销售发票价格 (万元) | 中央 补助(万元) | 电池 容量 (千瓦时) | 是否快充技术 | 里程数 | 地方补助标准(万元) | 申请地方 补助 资金(万元) |
合计 | * | * | |||||||||||
县车管所审核意见(盖章):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盖章): 县推广办审核意见(盖章): |
附件4
德清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 企业法人 | ||
项目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名称 | 备案文号 | ||
60千瓦以上充电桩、7千瓦充电桩的合计功率(千瓦)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
日加氢能力达到500公斤 (或日加氢350-500公斤) | 申请补助金额(万元) | ||
项目实施情况 | (另行文) | ||
申报单位承诺:特此声明在申报表中所填内容均属实。若出现问题,本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盖章: 日期: |
德清县充电基础设施投资补助资金汇总表
充电桩、加氢站地点 | 60千瓦以上充电桩(个) | 功率 (千瓦) | 7千瓦交流桩(个) | 功率 (千瓦) | 合计功率(千瓦) | 补助资金 (万元) | 备注 |
附件5
德清县充电基础设施充电量补助资金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充电 站点 地址 | 电力 客户 户号 | 投入运营的充电桩基本情况 | 发票 号码 | 发票 日期 | 年实际充电 电量 (千瓦时) | 最高申请补助电量(千瓦时) | 申请补助资金 (万元) | ||||
交流桩 | 直流桩 | 总功率 (千瓦) | |||||||||
数量 (个) | 功率 (千瓦) | 数量 (个) | 功率 (千瓦) | ||||||||
合计 |
附件6
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平台、运营车辆、充电
基础设施等接入湖州市监管平台备案表
备案号: 县推广办 年 号
企业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
地 址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手 机 | ||
备案类型 | ¨新能源运营车辆 ¨其他:请注明 | ||
主要内容及规模等相关情况说明 | 提供规划依据、投资额、数量、行业主管部门报备情况说明。(备注:服务平台请提供网址)
| ||
备案变更内容 | |||
县推广办意见 |
(印章) 时间: 年 月 日 |
备注:1.根据国家和市新能源汽车安全监管办法相关规定,要求服务平台及公共运营车辆强制接入市级监管平台。2.如有变更提交变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