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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1-07239 | 发文时间: | 2021-06-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经信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2021年6月27 日,德清县政府印发了《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37号),根据县政府重大决策的有关工作要求,现解读如下:
1.关于政策时间及国家政策变化的处理。根据德清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补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补助办法),政策实施时间: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国家政策有明确变化的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处理)。(责任部门:县推广办、财政局)
2.关于补助对象和范围。文件明确重点支持新能源公交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新能源出租车、公务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环卫车、网约车等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公共、专用充电设施和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其中网约车要求达到网络预约出租车和网约车驾驶员“双证”条件,由交通部门审核。(责任部门:县推广办、行业主管部门)
3.关于年度预算管理。经过行业部门征求意见,每年下达推广计划,对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实行计划管理,根据补贴总量限额备案,如到年底有余额,根据通知可以增补备案数。(责任部门:县推广办、县交通局、各运营主体)
4.关于车辆接入平台。文件明确运营车辆接入市级监控平台,在备案时先作承诺,根据通知要求接入(平台级和车辆级接入2种方式),在平台上进行运营车辆的2万公里里程审核。(责任部门:县推广办、运营方)
5.关于充电设施补助及接入平台。对经备案且总充电功率达3000 千瓦以上(含)(单个直流桩60 千瓦以上)的,,并接入监控平台的,按充电设施功率一次性给予每千瓦400元补助(要求快充桩60千瓦达到50个以上)。(责任部门:县推广办、运营方)
6.关于充电量补助。对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经备案接入监控平台的,以充电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的标准给予充电量补贴。接入平台(收到通知15天内)以前的电量按电力局系统中审核为准。(责任部门:县推广办、运营平台、充电设施运营方)
7.优化推广环境。对新能源汽车(悬挂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使用国资建设运营的停车场和市政道路两旁公共停车位的, 2小时以内免收停车费。(责任部门:县建发集团、县文旅集团、县交通水利集团、高新集团、经开集团等国有企业)
8.加强安全监管。加强公共充电设施安全管理,针对新建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资质第三方进行验收、检测。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报告,不合格的不予投入运行;针对已投入运行的充电设施(包括运营和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委托第三方每年定期检测。(责任部门:县推广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方检测单位)
9.关于运营服务补助申报。对经备案的车辆公共服务单位,达到2万公里,由运营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推广办、县财政局审核,应当提交《备案表》《湖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运营服务补助资金申请表、汇总表》、信用承诺书等材料。(责任部门:县推广办、行业主管部门)
10.关于小区智能化充电改造补助。对象为2017年后出让土地的新建住宅小区,其充电设施规划设计符合湖推广办联发〔2019〕1号文件要求的,电力部门在完成100%配套建设前提下,列入开展智能有序充电示范并达到验收条件的,再给予配套补助。(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县推广办)
11. 新建住宅、新建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及社会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对象为2017年后出让土地的新建住宅小区、新建公共建筑、社会公共停车场。按照湖推广办联发〔2019〕1号等文件要求,纳入规划设计并审查;需对项目的充电基础设施进行验收。(责任单位:县推广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
12.关于运营类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落实。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政府公务用车除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原则上采购新能源汽车,优先采购提供新能源汽车的租赁服务。到2021年底,保持城市建成区100%公交电动化,新增出租车、网约车、轻型城市物流车等运营类车辆使用新能源汽车比例达80%以上。(责任部门:县推广办、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中心、交通局等行业主管部门)
13.充电设施和车辆平台建设。共建共享共用模式进行建设,建立监管模块并牵头实施接入的平台给予数据接口和功能模块开发补助,对参与共建共享平台一次性按数量给予接入补助(按照湖州市标准给予补助),运营单位须主动向行业主管部门开放和共享大数据。(责任部门:县推广办、平台合作方、交通局、县供电公司)
县推广办咨询电话:0572-8252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