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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1-05524 | 发文时间: | 2021-07-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县财政局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财政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起草背景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规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要求统一规范执行养老保险政策,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我省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运行。
2020年12月,省人力社保厅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61号),要求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征地时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并明确规定在征地成本中列支。
为加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湖州市人社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湖人社发〔2020〕60号)明确:我市缴费补贴标准2020年为92000元/人,今后适时调整。由于不同类型的土地,对应的安置人数有所差异;不同年龄段、不同参保情况的被征地农民,实际缴费补贴金额也有所差异。《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湖州市区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湖政发〔2021〕5号)明确,在征地时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标准为8万元/亩。
同时,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21〕3号)要求,从2021年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计提社保风险准备金比例不得低于10%。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有必要对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出让收支管理规定作适当补充。
二、起草过程
县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计提的实际情况,作了反复测算和论证,并征求了高新区管委会、县级相关部门和各镇(街道)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向县政府有关领导作了专题汇报,最终形成提交此次会议审议的讨论稿。
三、主要补充内容
(一)关于征地补偿安置政策
为保证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与全市水平保持一致,在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新增以下内容:凡出让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8万元/亩,在征地成本中列支;凡划拨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业主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8万元/亩,并足额列入项目工程概算,今后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二)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定
对《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德政发〔2018〕32号)中关于“按国有土地使用仅出让收入总额的6%-8%计提社会保障资金,国有划拨用地按每亩10200元收取;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总额的3%计提社会保障调节金作为补充,年终根据支出情况进行清算”的条款停止执行。
并新增加两条内容:
1.足额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国有土地有偿出让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11%计提社会保障风险准备金。
2.计提社会保险缴费补贴。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按8万元/亩计提。
四、咨询渠道
德清县财政局社保科 电话:0572-8285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