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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德清县钟管镇集镇基础设施提升工程 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1-08-10 浏览次数:文章字号:

投诉人: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永康街919号

被投诉人1: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新市镇中南西路72号

被投诉人2: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3幢8楼

   投诉人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对德清县钟管镇集镇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编号:德招建[2021]第081号评标结果异议答复不满,于20217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175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52条之规定,评标委员会有权直接否决相关投标的标准只有7种情况,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文字或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其作出书面澄清,而不能直接作出否决的决定。本次关于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通知中仅告知出现了《条例》第71条所列的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行为,但未告知应当否决的具体情形。后经复评结果公告才发现,复评否决的投标(第一次评审即已经否决的投标外)均为含义明白、文字错误等问题,均可通过书面澄清可解决的问题,不符合《条例》第71条之规定不足以据此启动复评程序。2.即使启动复评程序,也应当给予投标人应有的权利,允许投标人对上述非实体问题给予澄清,未经澄清不应直接否决其投标。复评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在第一次评标废标9家的基础上新增否决了35家投标单位,出现如此不合常理的异常情况,投诉人请求招标公司及代理公司对评标基准价是否因此发生变化作出解释。3.即使出现应当否决而未否决的投标的情况,也应属于评审差错,并非计算差错。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标准规定,评标基准价评标委员会进行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因此即使复评,评标基准价也不应当发生变化。4.根据《条例》的规定,招标委员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评标,但是本次复评,未向投标人通知复评时间,并更换了第一次评标的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此,投诉人要求招标公司及代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5.基于上述理由,第一次评标基准价:8174928.13应当保持不变。据此,就本工程两次评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的计分明细,投诉人请求招标公司及代理公司予以书面告知。本项目于2021年6月15日在未通知各投标人的情况下,已经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一次,但该次评标结果未予公布,事后也未向社会解释该次复评结果作废的理由,而是径直在2021年6月29日重新评标,本次评标亦未提前通知投标人。

   被投诉人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意见中辩称:1、本项目德清县钟管镇集镇基础设施提升工程位于钟管镇环城南路(大庙桥-东衡港),道路全长为1.041km,路宽10m。招标控制价为9229939元,建设资金为政府投资,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于2021年6月3日09:30分进行开评标,2021年6月4日在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在公示期间被投诉人收到投标单位对评标结果的异议,2021年6月15日下午2时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提出的异议事项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原评标委员会发现其在2021年6月3日的评审过程中有33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应当否决其投标,但实际原评标委员会在2021年6月3日评审过程中未依法按照招标文件对该33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否决。(招标文件中的否决依据为:招标文件要求工期“150日历天”,有32家投标单位在投标函中填写工期为“150”,有1家投标单位在投标函中填写工期为“150天”,不符合招标文件商务标评审初步评审标准的工期要求。)这一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且该行为影响了2021年6月3日评审时评标基准价的计算结果,并对本项目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因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计算、复核并签字确认。除计算差错外,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本次招标期间保持不变(计算差错,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a.纯算术性四则运算错误;b.未按约定的计算方法,多计或者少计投标人报价的)”,所以原评标委员会在2021年6月15日下午的复核过程中无法采取补救措施自行予以纠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该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八)项所列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故本项目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于2021年6月17日向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提交了书面情况报告,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申请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评标。因此,本项目重新组织评标未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2、被投诉人在2021年6月29日12时30分依法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评标,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该44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作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和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但本项目44家被否决的投标单位其否决原因并不是因其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并没有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被投诉人于2021年07月01日发布德清县钟管镇集镇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重新评标)结果公示。公示中被否决的44家投标单位,均未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因此,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未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基准价由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有效合理投标价格后进行计算确认。被更换的原评标委员会在2021年6月3日评审过程中计算确认的评标基准价作为原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的一部分,因原评标委员会被更换而属于无效评标基准价。2021年6月29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法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有效合理投标价格后进行计算确认本项目评标基准价。因此,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于2021年6月29日评审确定有效合理投标价格后计算确认评标基准价不属于对本项目评标基准的改变。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但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没有对评标的时间做出规定,也没有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必须提前向投标人通知具体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但没有穷尽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情形,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人也应当及时更换。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在2021年6月15日对投标人异议进行复核时,对其在2021年6月3日的评审过程中应当否决而未否决的33家投标单位进行了否决,证实其在2021年6月3日评标过程中有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的行为,且因招标文件的规定而无法自行予以纠正。因此,被投诉人在向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后依法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未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5、投诉人提供的第一次评标基准价以及提供的两家单位的分值都属于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作为原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一部分,因原评标委员会被更换而属于无效评标基准价。6、2021年06月18日,被投诉人向原评标结果公示中的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长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航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以邮寄的方式发出《关于取消中标资格的通知》的书面通知书。在2021年6月29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前,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长伟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航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三家单位均未向招标人及代理机构提出任何异议。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本工程两次评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的计分明细属于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被投诉人依法不得告知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本工程两次评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的计分明细。被投诉人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本项目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的程序及评审结果未违反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规定,重新评标的评审结果合法有效的,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被投诉人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德清县钟管镇集镇基础设施提升工程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绍兴市利源建设有限公司异议函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回复复核报告、关于取消中标资格的通知、关于同意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的决定书、重新评标的评标报告、重新评标结果公示、44家被否决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相关内容打印件、监控视频、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异议函及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德招建[2021]第081号),于2021年5月8日发布招标公告,2021年6月4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2021年6月7日绍兴利源建设有限公司对本项目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异议提出时间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2021年7月1日发布(重新评标)结果公示,2021年7月2日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重新评标)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异议提出时间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二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该项目的异议后,均在法定期限(3日)内作出了书面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三、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在2021年6月15日因绍兴利源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而进行复核时,对其在2021年6月3日的评标过程中应当否决而未否决的33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进行了否决原评标委员会在2021年6月3日评标过程中对该33家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未否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认为原评标委员会的上述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客观上因招标文件的规定而无法由原评标委员会自行予以纠正,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并依法从评标专家库内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成员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标,同时取消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等三家中标候选人中标资格并书面予以了通知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

   四、通过查询本项目重新评标的评标报告视频监控,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没有因本项目44家被否决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而进行否决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第一款规定。

   五、被更换的原评标委员会在2021年6月3日评审过程中计算确认的评标基准价属于原评标委员会评审结论的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故原评标委员会在2021年6月3日评审过程中计算确认的评标基准价因原评标委员会成员被更换而无效后,本项目已不存在有效的评标基准价,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不应作为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评审时的评审依据。2021年6月29日重新组建的评标委员会依法按招标文件规定评审确定有效合理投标价格后进行计算确认本项目评标基准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和招标文件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对评标的时间做出规定,没有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必须提前向投标人通知具体时间。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楼306评标室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本项目还未确定中标结果,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未告知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本项目两次评标过程中各投标单位的计分明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本机关认为:

   金华市宝厦建筑有限公司对德清县龙溪建设有限公司和浙江华夏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德清县钟管镇集镇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项目中“重新评标的评标委员会组成不合法投标单位的否决程序不合法、重新评标程序启动的法律适用错误,故调整评标基准价的行为不合法,申请依法取消德清县钟管镇集镇基础设施提升工程(重新评标)结果” 的投诉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2021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