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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1-05974 | 发文时间: | 2021-08-0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人力社保局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力社保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咨询电话:0572-8280330
主要内容:将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生活补助金) 标准根据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比例提高。即: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由原每人每月873元调整到每人每月917元;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金一档由原每人每月68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714元、二档由原每人每月590元调整到每人每月 620 元。
背景:为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我县于2003年9月出台了《德清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试行办法》, 2004年11月县政府出台了《德清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德政发〔2004〕49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1〕10号)精神,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利益,落实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关于调整德清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适用范围:原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补助水平一档、二档人员。
政策解释:2004年11月县政府出台了《德清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德政发〔2004〕49号),在全县范围内全面组织实施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参保后年满60周岁次月起,参加生活保障(补助)制度相应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补助)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生活补助享受待遇,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比例提高。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湖政发〔2021〕10号)精神,从2021年5月1日起,德清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917元。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基本生活保障金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定,将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金(生活补助金) 标准根据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同比例提高。
期限: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新标准根据湖政发〔2021〕10号文件精神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