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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1-08125 | 发文时间: | 2021-09-3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德政发〔2021〕32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湖医保发〔2021〕14号),经研究,现对《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3〕61号)有关条款作如下调整:
一、对第四条关于部门职责的调整
将本条调整为:“县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医疗保障管理工作。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相关具体事务。各镇(街道)负责组织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以及参保居民医疗费用结报相关资料受理、初审和信息输入等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财务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和收支平衡。县税务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个人缴费费用的征缴工作,及时将城乡医保缴费入库明细信息、退费受理信息传递给医保部门。县卫健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诊疗行为,确保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和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安全。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教育、残联、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对第七条关于参保缴费手续办理的调整
将本条调整为:“参保方式以户籍证为准,本县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持浙江省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具有本县学籍的中小学校(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在户籍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本县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在所在学校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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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 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