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2-11-21 浏览次数: 次 文章字号: 大中小
投诉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州市清远路919号4幢七楼
被投诉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舞阳街道游子街990号-1006号,1008号-1016号10楼
投诉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在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项目(编号:德招建[2022]第317号)投标活动中拟派项目负责人吴文超存在在建工程,有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于2022年11月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诉称:投诉人于2022年10月31日收到由代理公司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针对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项目质疑函的回复,对回复函的答复内容仍存有质疑。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在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项目投标中,拟派项目负责人吴文超存在在建工程。在《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项目质疑函的回复函》中回复投诉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拟中标的建造师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仍存在质疑,投诉人电话咨询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问:“项目经理如有在建工程,是否会在浙江省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处于锁定状态”浙江省建设厅于2022年10月28日下午5点37分短信回复投诉人:“你好,如有在建的项目,则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都会锁定这个项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客服电话:0571-85216767)投诉人现场取证的照片及视频,证实项目经理吴文超在建工程仍处于施工阶段。投诉人要求湖州市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结合建设局项目管理系统以及项目现场情况予以核实查证。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吴文超存在在建工程,未达到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未担任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项目的资格要求,应做无效标处理。中标人和中标候选人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未在《投标申请企业拟选派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承诺书》中如实填报的,中标无效。刻意隐瞒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事实,存在涉嫌弄虚作假行为。投诉人认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吴文超有在建工程,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做无效标处理,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无效。
投诉人提供了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项目质疑函》、代理公司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项目质疑函的回复函》、浙江省建设厅短信回复内容、项目现场照片和视频(U盘)。
被投诉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意见中辩称:1、被投诉人承建的4幢建筑物(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消毒池及加药间、双氧水车间、污泥脱水车间及一期综合房改造)及14处构筑物(详见图纸)(以下简称该工程)于2022年9月2日前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等法律法规,被投诉人在该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自检,总监理工程师于2022年9月2日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部管理人员对该项目进行竣工初验,并下发整改通知单,被投诉人收到整改通知单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并确认该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后于2022年9月8日书面回复监理公司,同时向建设单位递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该报告后于2022年9月21日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勘察单位组成验收组对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意见为“合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详见附件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被投诉人收到投诉方提供的现场视频、照片后,被投诉人立即派人去施工现场查看,经对现场人员和建设单位询问了解,发现施工现场进行的施工内容为设备安装工程,所涉及的施工内容和施工人员,均不属于投诉人施工合同和清单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实际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德清县新市乐安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吨每日提标改造和二期2万吨每日扩建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详见附件二:德清县新市乐安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吨每日提标改造和二期2万吨每日扩建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中标结果公示及项目代建单位盖章证明)被投诉人认为投标时响应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工程项目招标文件P17页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第5点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无在建工程”的要求,并在投标文件中已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建工程不包括湖政办发〔2019〕 15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情形”,被投诉人拟中标的一级建造师吴文超符合湖政办发〔2019〕15号文件第十九条中的(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的规定,属于无在建工程。(详见附件三:湖政办发〔2019〕15号文件)。基于以上事实,投诉人投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申请驳回其投诉。
被投诉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4幢建筑物(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消毒池及加药间、双氧水车间、污泥脱水车间及一期综合房改造)及14处构筑物(详见图纸)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德清县新市乐安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吨每日提标改造和二期2万吨每日扩建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中标结果公示及项目代建单位盖章证明、湖政办发〔2019〕15号文件。
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答辩意见中辩称:本项目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项目,包括新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和污泥处理;新增建筑面积3502.42平方米;新建DN1000原水管,长度约0.56KM,过河拖拉管长度约0.50KM;新建DN1200出厂清水管,长度约0.7KM。总建设规模为10万立方米/日常规处理+20万立方米/日深度处理,将新建乾元水厂与现状达阔水厂(10万m3/d常规处理,预留20万m3/d用地)合建,一次建成总规模为20万m3/d深度处理水厂。具体包括新建20万m3/d 预处理、10万m3/d 常规处理、20万m3/d深度处理和10万m3/d 污泥处理。其中现状达阔水厂的二级泵房、砂池反冲洗泵房、加药间利用原预留土建,涉及设备增加。建成后的乾元水厂采用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含废水和污泥处理设施。招标控制价为232575604.00元,建设资金为自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于2022年10月27日09:30分进行开评标,2022年10月27日在网上进行评标结果公示。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针对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吴文超)存在在建项目提出质疑,经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查询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4幢建筑物(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消毒池及加药间、双氧水车间、污泥脱水车间及一期综合房改造)及14处构筑物”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原件一致,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时按照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布的招标文件要求响应P17页资格审查强制性资格条件标准第5点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前无在建工程”的要求。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建工程不包括湖政办发(2019)15号文件第19条规定情形”,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拟中标的建造师符合湖政办发〔2019〕 15号文件第19条第二款的规定,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拟中标的项目经理(吴文超)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针对项目现场仍在施工的情况,经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电话咨询浙江德清金开水务有限公司后得知现场施工部分属于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的德清县新市乐安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吨每日提标改造和二期2万吨每日扩建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及安装),并非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31日通知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质疑委托人沈康签收纸质质疑回复函。根据招标文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中,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按招标文件所述,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的“4幢建筑物(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消毒池及加药间、双氧水车间、污泥脱水车间及一期综合房改造)及14处构筑物”已经五方验收合格,故项目经理(吴文超)并不存在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况。
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质疑回复函签收单、招标文件等。
德清县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意见中辩称:根据招标文件《拟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日无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承诺书》中,结束时间为该合同通过合同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且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建工程不包括湖政办发〔2019〕15号文件第19条规定情形”。根据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业绩:4幢建筑物(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消毒池及加药间、双氧水车间、污泥脱水车间及一期综合房改造)及14处构筑物,提供了五方主体的竣工验收报告。
4幢建筑物(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消毒池及加药间、双氧水车间、污泥脱水车间及一期综合房改造)及14处构筑物项目建设方浙江德清金开水务有限公司复函:德清县新市乐安污水处理厂一期2万吨每日提标改造和二期2万吨每日扩建工程项目共分土建和设备安装两个标段分别单独招标。本项目施工过程中为确保原污水厂的正常运行,无法全面铺开作业,至今年7月底土建标段基本完成合同内施工内容,由于土建标段完工后部分设备安装标段的设备及管线未开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对已完工路段进行开挖破坏,故对厂区内土建标段内沥青面层进行甩项验收,并于今年9月21日通过竣工验收。目前项目现场均为设备安装标段的施工人员,土建标段人员已撤场。
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复函:浙江德清金开水务有限公司建设的4幢建筑物(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消毒池及加药间、双氧水车间、污泥脱水车间及一期综合房改造及14处构筑物工程于2020年11月20日办理施工许可证,经核实,工程于2022年9月21日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等单位人员成立竣工验收组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德招建[2022]第317号),于2022年9月30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年10月27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2022年11月1日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诉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项目(编号:德招建[2022]第266号)投标活动中拟派项目负责人吴文超存在在建工程,有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投诉提出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二、湖州江南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到该项目的异议后,在法定期限(3日)内作出了书面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文件和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之日。同时,招标文件规定在建工程不包括湖政办发〔2019〕15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情形。《湖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湖政办发〔2019〕15号)第十九条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浙江德清金开水务有限公司4幢建筑物(细格栅及旋流沉砂池、消毒池及加药间、双氧水车间、污泥脱水车间及一期综合房改造)及14处构筑物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有建设单位浙江德清金开水务有限公司、勘察单位嘉兴市嘉设岩土工程勘察研究所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浙江德稻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及验收人员签字,竣工验收日期为2022年9月21日,工程质量验收等级合格。
本机关认为:
华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浙江中荣建设有限公司乾元水厂日产10万吨自来水项目(编号:德招建[2022]第266号)投标活动中拟派项目负责人吴文超存在在建工程,有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求纠正中标结果的投诉请求及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章)
2022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