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改革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22-11-04 浏览次数: 次 文章字号: 大中小
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改革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放管 服”改革,贯彻国家、省规范与创新招投标试点工作要求,规范 招投标活动,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 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评定分离”是指将评标和定标分为两个阶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开展独立评审,向招标人推荐规定数量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
二、适用范围
第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
(一)与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服务类项目。
(二)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类项目。
(三)符合《适用“评定分离”划分标准和范围》的施工类项 目、工程总承包项目(见附件 1)。
(四)经招标人“三重一大”决策通过的市、区县重点项目。
三、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四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省市制定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招标文件中应明确“评定分离”评标办法和定标规则等内容。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比较和评分,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 人,推荐的数量原则上为 3 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六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被查实存在违法行为被取消中(投)标资格后,剩余中标候选人少 于 2 家(含 2 家)时,招标人继续定标或重新招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四、定 标
第七条
采用“评定分离”模式招标的,招标人应按照《“评定分离”定标操作指南》开展定标工作(见附件 2)。
开展定标前,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或质询,并形成考察或质询报告,作为定标要素之一。报告内容应当客观公 正、真实有效,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第八条
定标会议原则上应于评标结果公示期满后 3 个工作日内召开。如需延期的,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说明。
定标会议须在项目招标所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和现场监督。
第九条 定标成员库的建立。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定标成员库,定标成员库成员组成:
(一)招标人、项目业主、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项目指挥部或项目法人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二)具备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管理经验或专业技术人员。
(三)定标人员不足的,可以适当放宽定标成员要求和条件,也可以从上级单位或下级单位中选取符合条件的定标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负责组建,成员数量为 5 人及以上单数。定标委员会的组长应当由招标人(代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担任,其他成员从定标成员库中随机产生,定标成员库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抽取定标委员会成员数的 2 倍。组长可以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指定的成员必须为本单位成员且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定标客观公正的,应主动申请回避。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兼任定标委 员会成员。
第十一条
定标要素内容。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确定若干定标要素及其内容,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价格要素。主要包括投标人的商务报价高低、主要材料报价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情况等。
(二)企业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近三年的账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本地服务化能力(本地化不得仅限于招标项目所在区县)等。
(三)企业信誉。包括企业信用评分、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以及近三年行业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建设单位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和其他失信记录。
(四)投标方案优劣。施工类项目主要包括技术标情况、工程建设时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科技创新应用及主要材料品 牌等;设备货物类项目主要包括拟投材料和设备技术参数、性能、备品备件完善程度、维修保养等配套服务;勘察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勘察方案(勘察手段、方法及工艺)、勘察工作流程、勘察难点及建议等内容;设计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对安全、绿色、节能、环保、功能、技术、经济和美观等综合设计;监理服务类项目主要包括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合理性、针对性、先进性等。
(五)拟派团队能力与水平。拟派团队主要负责人类似工程业绩,团队人员的资信实力。可通过陈述、答辩等方式对团队主要负责人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职业素养进行考核。采用陈述、答辩的,应事先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考核人员组成方式、考核项目、评定等级等事项。
(六)考察或质询报告(如有)。
(七)评标委员会评审意见(评标报告)。
(八)招标人认为需考量的其他要素。
第十二条 定标办法
(一)要素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明确的定标要素开展定标,涉及主观定审的内容,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独立完成,汇总所有定标委员会成员评分值(投票数),按得分(得票数)从高到低排序,确定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如得分(得票数)最高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按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执行。
(二)逐轮票决定标法。通过投票,每一轮淘汰 1 名票数最少的中标候选人,最终确定中标人。票数最少中标候选人出现并列时,按招标文件中明确产生的相关办法执行。
(三)集体议事定标法。由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各成员应充分发表各自意见并作书面记录,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 定中标人。
选定的中标人投标报价明显高于其余中标候选人的,应在定标报告中阐述具体理由,报价明显高于量化标准由招标人在招标 文件中明确。
第十三条 定标结果公告和备案。招标人应在定标后 3 日内将定标结果(中标结果)进行中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将定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内容之一,在法律规定时间内报送招标投标监督部门。
第十四条
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在其余中标候选人中重新定标,也可以重新招标。
五、招标人内控管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程项目的具体特点、难点,制定“评定分离”的内控机制,以达到最佳的招标效果。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承担定标过程中的管理、监督责任。
(一)决策机制。招标人事先确定的定标规则作为内控机制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不临时动议,不得在招标过程中改 变既定规则。定标规则、定标成员库、定标委员会的组建等应当纳入“三重一大”决策机制,提高重大决策的透明度和决策质量。
(二)监督机制。招标人应组建固定的定标监督小组,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原则上为招标人或上级业务管理单位的审计监察人员),负责对定标委员会的组建、定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定标监督小组成员、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并书面说明回避理由。
(三)留痕机制。招标人应当把定标的录音、录像等全过程有关资料作为工程技术档案,根据归档要求自行妥善保管有关资 料,不得伪造、变造、隐匿。
(四)评估机制。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人应对中标人的履约情况跟踪评估。评估开始时间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原则上不超 过完成招标工作一年内。评估内容可包括:工期、质量安全管理、变更及造价控制情况、协调配合与服务等。评估工作完成后,应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招标效果、以及优化后续定标要素。
六、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过程、定标过程和定标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及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要加强招标投标各阶段的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全程记录定标委员会的抽取及定标活动等音视频内容提供给招标人,同时做好归档、备查工作。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招标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对“评定分离”工作和标后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加大“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 2022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湖公管办 〔2018〕10 号文件同步废止。
附件:1.适用“评定分离”划分标准和范围
2.“评定分离”定标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