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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2-17906 发文时间: 2022-12-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22〕73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9

德清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方案20222025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长江入河排污口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276号)精神,规范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称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实施范围为德清县全域。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目标,持续深化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与监督管理,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高质量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作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全面开展入河排污问题整治,实现全县排污口“查、测、溯、治”区域全覆盖、类型全覆盖,推动建立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2022年底前,完成全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

——2023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排查、监测、溯源工作;完成全县工业企业、工业园区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整治工作。

——2024年底前,完成全县所有排污口整治工作;完成全县“晴天排水”的城镇雨洪排口整治工作。

——2025年底前,推动实现排污口“一张图”全过程动态监督管理,基本形成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排污口长效监督管理体系。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排查溯源

1.建立底数清单。根据《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综合运用遥感监测、水面航测、水下探测、机器人管线排查等实用技术,开展深入排查,摸清掌握各类排污口的分布及数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建立排污口“一口一档”清单。(县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落实。)

2.开展水质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依据有关技术规范,对各类排污口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在全面分析排污(水)管网走向和河道水体流向的基础上,尽可能选取污染较重时段开展监测,准确识别排放量大、排放水质较差、环境影响明显的排污口及主要排污问题。雨污混排等间歇性排放口的监测结果应充分反映晴天和雨后排放情况,查清污水混入状况。(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经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各镇(街道)落实。)

3.确定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由各镇(街道)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分析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各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县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落实。)

(二)实施分类整治

1.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开展分类整治。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排污口,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责任主体开展整治。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后可能影响行洪排涝、堤防安全的排污口,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县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落实。)

2.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各镇(街道)、各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落实。)

3.清理合并一批。对于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应通过截污纳管予以清理合并。对于污水管网未覆盖或由于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不足导致无法纳管的排污口,应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工业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原则上不设置排污口,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确需保留排污口的工业企业,原则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排污口;确有必要保留两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生态环境部门。对于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县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落实。)

4.规范整治一批。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一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县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镇(街道)落实。)

(三)强化监督管理

1.严格规范审批。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依规开展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并根据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原则上禁止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同级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落实建设项目“多评合一”,同一建设项目涉及入河排污口设置等事项的,纳入一个环评文件,出具一个批复。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水利局配合;各镇(街道)落实。)

2.加强日常监管。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并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技术指导服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定期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不能稳定达标的应当加大监测频次。(县五水共治办牵头,县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执法局配合;各镇(街道)落实。)

3.严格执法监管。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司法局配合;各镇(街道)落实。)

4.推进数字化管理。建设排污口监督管理平台,建立统一的排污口动态数据库。加强部门协同,强化数据共享,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实现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日常监管等“一张图”管理。(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牵头,县大数据局配合;各镇(街道)落实。)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德清县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与县五水共治办合署办公,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镇(街道)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主体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辖区内排污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印发。

(二)明确部门职责。生态环境部门统筹负责工业企业、工业园区排污口、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经信部门做好配合工作;建设部门统筹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居民小区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和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综合执法部门统筹负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居民小区除外)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交通运输部门统筹负责港口码头排污口的排查溯源整治;水利部门统筹负责溪流、沟渠、河港(涌)的排查溯源整治;农业农村部门统筹负责农业排口、渔港排口和水产养殖排口的排查溯源整治;其他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各镇(街道)定期报送排查清单和工作进度至县级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做好汇总并报送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级部门。

(三)落实资金保障。要在人员、资金、项目等方面加大对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投入,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将所需经费纳入各自部门预算予以保障,确保资金足额拨付、专款专用。排污口整治经费由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承担。

(四)严格工作考核。将排污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五水共治”年度考核。各部门要将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相关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定期开展督促指导,推动工作落实,对履职不力、进展迟缓、弄虚作假等问题突出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等措施。

(五)强化公众监督。依法建立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公开制度,在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开设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专栏,及时公开整治方案、工作进展及成效,做好排污口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建立健全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意识,鼓励公众举报身边的违法排污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五、实施时间

本行动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1231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