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德清县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 | |||
发布日期: 2022-04-13 来源:县人力社保局 | |||
为进一步培养壮大我县技能人才队伍,我局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18 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等,我局起草了《关于德清县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2年4月22日前反馈至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联系电话:8018592 8018591。 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13日 关于德清县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为更好的培养我县技能人才,多元化开展职业技能人才培训,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我局草拟了《关于德清县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着力培养一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技能人才队伍我县于2020年6月出台了《德清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0〕31号,对我县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有培训需求的高校毕业生、职业农民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予以相应补贴,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止。 为持续增强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培养壮大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队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20〕36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 18 部门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 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等,我局起草了《关于德清县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贴范围 本县企业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含具有本县居住证的外来务工)、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四低”人员(低就业能力残疾人、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低收入农户)、有培训需求的高校学生。 (二)明确补贴类型及标准 1.培训补贴 (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标准为初级工(五级)1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高级工(三级)2000元、技师(二级)2500元、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 (2)职业培训补贴:专项能力最高800元;初、中级工最高1000元;高级工最高1500元;技师最高2000元;高级技师最高2500元。 (3)企业新型学徒制:职工学徒中制造业职业按每人每年6000元(低于6000元的,按实补贴)的标准进行补贴,非制造业职业按每人每年4000元(低于4000元的,按实补贴)的标准进行补贴。学徒学完规定课程,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支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补贴标准支付。学生学徒补贴金额一般可按学徒月实习津贴标准确定,进入我县主导产业或新兴产业的学生学徒按每人每年4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上浮25%,其余产业的学生学徒按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2.生活费补贴 (1)职业类学生 与德清县东西部对口帮扶地区或“山海协作”帮扶地区协作招生,毕业后定向安置我县企业就业(凭协议),在德学习期间按每生每年4000元标准给予学生生活补助,本县“四低”人员中的学生享受同等标准生活补助费。 (2)社会特殊群体 本县“四低”人员中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给予每人每天40元生活费补贴。 3.新职业标准开发补助 每个新职业标准给予10万元的开发补助。 本办法建议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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