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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2-11807 发文时间: 2022-05-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德发改发〔2022〕18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发改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 《德清县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建筑屋顶分布式 光伏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高新区有关办(局),各镇(街道),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清县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清县商务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清县供电公司

2022年5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

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工业项目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以下简称屋顶光伏)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结合德清县屋顶光伏发展现状和“十四五”时期新能源发展趋势和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德清县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含工业仓储)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积极推进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屋顶光伏开发与项目厂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营。

(一)招商引资阶段,明确招引项目新建建筑统一建设屋顶光伏;

(二)项目准入评审阶段,业主单位须明确屋顶光伏建设,将建设屋顶光伏作为项目签约的条款;

(三)建设用地出让阶段,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增加屋顶光伏装机容量指标(屋顶光伏安装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建筑占地面积*80%);

(四)工程规划审查阶段,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同步提交屋顶光伏建设设计方案;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屋顶光伏系统通过专项验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  现有企业进行改扩建,对原有厂房进行拆除改建的,参照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规范现有企业厂房屋顶光伏建设。现有企业厂房规划建设屋顶光伏的,厂房需符合建设标准。有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备案:

(一)厂房所有权证不齐,且不能补办的;

(二)企业未纳入保留名单的;

(三)厂房所在区域列入近五年拆迁计划的。

第六条  加快符合条件的现有建筑屋顶光伏开发。由各镇(街道)、平台摸清辖区符合建设条件的公共建筑屋顶、商业建筑屋顶、农村户用屋顶、企业厂房屋顶、农业设施屋顶等存量屋顶资源,制订年度计划加快推进。鼓励县属国有平台公司、强村公司参与屋顶光伏建设,壮大集体经济。

第七条  简化项目备案程序,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屋顶光伏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光伏投资方及时向国网德清县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申请,国网德清县供电公司在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和并网送电工作。

第九条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光伏投资方原则上需在合同中明确电站终身运维约定,严禁在项目投产前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一切倒卖路条(项目)的行为。若有因质量、后期维保等问题被投诉且无法及时解决的,严禁今后在本区域内实施屋顶光伏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屋顶光伏发电量按属地原则计入该区域和业主当年的节能量。企业屋顶光伏发电产生的电力负荷不纳入有序用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清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