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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2-11807 | 发文时间: | 2022-05-1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德发改发〔2022〕18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发改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新区有关办(局),各镇(街道),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德清县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德清县发展和改革局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德清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清县商务局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德清县供电公司
2022年5月13日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项目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
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工业项目建筑屋顶分布式光伏(以下简称屋顶光伏)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优化能源结构,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结合德清县屋顶光伏发展现状和“十四五”时期新能源发展趋势和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德清县行政区域内工业项目(含工业仓储)建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积极推进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屋顶光伏发电应用,屋顶光伏开发与项目厂房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运营。
(一)招商引资阶段,明确招引项目新建建筑统一建设屋顶光伏;
(二)项目准入评审阶段,业主单位须明确屋顶光伏建设,将建设屋顶光伏作为项目签约的条款;
(三)建设用地出让阶段,在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中增加屋顶光伏装机容量指标(屋顶光伏安装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建筑占地面积*80%);
(四)工程规划审查阶段,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阶段同步提交屋顶光伏建设设计方案;
(五)项目竣工验收阶段,项目屋顶光伏系统通过专项验收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条 现有企业进行改扩建,对原有厂房进行拆除改建的,参照第三条执行。
第五条 规范现有企业厂房屋顶光伏建设。现有企业厂房规划建设屋顶光伏的,厂房需符合建设标准。有以下情况的,原则上不予备案:
(一)厂房所有权证不齐,且不能补办的;
(二)企业未纳入保留名单的;
(三)厂房所在区域列入近五年拆迁计划的。
第六条 加快符合条件的现有建筑屋顶光伏开发。由各镇(街道)、平台摸清辖区符合建设条件的公共建筑屋顶、商业建筑屋顶、农村户用屋顶、企业厂房屋顶、农业设施屋顶等存量屋顶资源,制订年度计划加快推进。鼓励县属国有平台公司、强村公司参与屋顶光伏建设,壮大集体经济。
第七条 简化项目备案程序,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相关要求执行。
第八条 屋顶光伏项目本体工程建成后,光伏投资方及时向国网德清县供电公司提出并网验收申请,国网德清县供电公司在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发用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和并网送电工作。
第九条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 光伏投资方原则上需在合同中明确电站终身运维约定,严禁在项目投产前包括股权转让在内的一切倒卖路条(项目)的行为。若有因质量、后期维保等问题被投诉且无法及时解决的,严禁今后在本区域内实施屋顶光伏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屋顶光伏发电量按属地原则计入该区域和业主当年的节能量。企业屋顶光伏发电产生的电力负荷不纳入有序用电计划,可作为实施企业的机动负荷;自发自用电量不计入阶梯电价适用范围,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清县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