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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2-11599 发文时间: 2022-05-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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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关于《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2516日,德清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情况进行解读。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提升住房保障覆盖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结合我县实际出台《细则》,将更好地解决住房困难家庭的急难愁盼问题,推动德清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样板地。

二、制定依据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德清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发〔20136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三、制定过程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试行)》(浙建〔202112)出台后,县领导高度重视,立即作出工作部署。前期,我办针对本县公租房保障实施现状进行深入总结分析,并广泛搜集湖州、杭州、金华等周边城市资料开展调研学习,形成了初稿。322日,我办向各镇(街道)、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讨论稿,提交县2022年度住房保障委员会工作会议暨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于516日正式行文印发。

四、主要内容

《细则》主要分为保障对象、申请条件、分类条件、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申请流程、配给管理、配后管理、退出管理、附则等10个方面。

(一)保障对象

本细则保障对象指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

(二)申请条件

1.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申请家庭应为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二是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2.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申请人须具有本县户籍(年龄未满28周岁的未婚人员不得单独申请,由福利院抚养成年的未婚孤儿不受年龄限制);二是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是申请家庭人均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四是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18平方米乘以本县商品住房均价的总额;企业投资(含出资认缴额,下同)不超过30万元;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不包括肢体残疾人代步用车,下同)或仅有1辆价格(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或销售收入、销售统一发票不含税价为准,下同)低于本县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新就业无房职工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申请人具有本县户籍,或持有本县范围内《浙江省居住证》;二是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是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且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四是主申请人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五是主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自主创业的须持有本县工商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六是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18平方米乘以本县商品住房均价的总额;企业投资不超过30万元;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格低于本县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主申请人持有本县范围内《浙江省居住证》;二是申请家庭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是申请家庭在本县无住房且5年内无转让房产记录;四是主申请人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且在本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自主创业的须持有本县工商营业执照和1年以上完税证明);五是主申请人具有初级工(含)以上职业资格或取得技术员(含)以上职称;六是申请家庭财产收入不应超过以下额度:家庭人均货币财产应低于18平方米乘以本县商品住房均价的总额;企业投资不超过30万元;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价格低于本县同期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5.其他要求

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本县相关人才租房补贴在保家庭不得申请公租房,公租房在保家庭不得重复申请。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公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住房的,在办理腾退手续并缴清原租房租金后方可享受公租房保障。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公交、环卫行业一线工作的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租房的,根据相关实施方案执行。

(三)分类条件

一类保障家庭包括民政部门认定的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二类保障家庭包括本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三类保障家庭包括本县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四类保障家庭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四)保障方式

我县公租房实行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现有住房总建筑面积超过36平方米(含)的保障家庭、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包括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员)单独申请的保障家庭和四类保障家庭以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原已享受实物配租的上述家庭继续按原方式保障

(五)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

一是保障面积,实物配租保障以实际配租房源面积保障。二是租金标准,一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二类保障家庭为1.5/平方米·月;三类、四类保障家庭按照县物价部门和建设部门最新公布的租金标准执行。

2.租赁补贴

一是保障面积,租赁补贴按人均18平方米,每户最低36平方米予以保障(上述面积应扣除保障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保障家庭中有家庭成员无本县户籍且未持有本县范围内《浙江省居住证》的,该家庭成员不计入租赁补贴发放人数。二是补贴标准,一类保障家庭为14/平方米·月;二类保障家庭为10.8/平方米·月;三类、四类保障家庭为7.5/平方米·月。

(六)申请流程

一是申请。申请家庭可通过户籍(居住)所在地镇(街道)或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进行办理。二是受理。县房管处通过浙江省住房保障统一管理系统进行受理。三是审核。县房管处通过系统归集信息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在政府公开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保障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通过短信、书面通知等形式告知申请家庭。四是联审。对审核有疑义的,由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召集相关成员进行联审。

(七)配给管理

1.实物配租方式

公租房根据房源空置情况进行实物配租,并通过抽签确定配租资格。优先分配给一类保障家庭,二类和三类保障家庭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三属成员家庭、重度残疾人家庭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优先保障家庭;其次,分配给二类和三类保障家庭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退役军人家庭、军人军属家庭、残疾人家庭、夫妻一方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家庭、英雄模范家庭、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再次,分配给其他二类、三类保障家庭。若配租房源不足,优先程度相同的家庭按公示时间先后顺序依次进行配租。暂未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家庭以租赁补贴形式保障。

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统一配租或虽参加统一配租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以及签订租赁合同后自行退房的,自放弃或退房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

主申请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且仍在工作并缴纳社保的家庭,可申请户籍所在区域或用人单位(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准)所在区域的公租房,其余家庭须申请户籍所在区域的公租房。

2.租赁补贴发放方式

租赁补贴从公租房保障对象申请受理的次月开始保障,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

(八)配后管理

一是公租房承租人应做好公租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二是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三是承租人所承租公租房,只能用于自住。四是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自行装修。五是因就业、就学等原因,公租房承租人申请互换所承租公租房的,经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互换,互换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金按新租赁合同约定收取。每户家庭只允许互换一次。六是公租房承租人应及时缴纳租金和水、电、燃气等费用。

(九)退出管理

一是公租房保障家庭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县房管处报告。二是合同期满后,公租房保障对象应主动退出公租房保障。三是公租房承租人有违规行为的,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相关家庭成员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保障。四是发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停止对相应家庭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予退还。

(十)附则

一是规定户籍、年龄、婚姻及住房等截止时间为申请当月前一个月。

二是规定现有住房核定范围。

三是规定不能提供有效建筑面积的住房所对应的建筑面积计算方式。

四是名词解释,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家庭、三属、重度残疾人、特殊病种、上年度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本县商品住房均价、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县相关人才租房补贴等名词作具体解释。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德清县住房保障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方式:8363535836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