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索引号: 330521/2022-13830 发文时间: 2022-07-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德政办发〔2022〕47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德清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德清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6

德清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2.2 县防指工作职责

2.3 县防指办工作职责

2.4 县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5 应急工作组

2.6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3 监测预报预警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4.2 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5 应急处置

5.1 事件分级

5.2应急响应行动

5.3 不同灾害的主要应急措施

5.4 信息报送与发布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灾后部署

6.2灾情核查

6.3灾后恢复

6.4复盘评估

7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7.2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7.3预案实施

8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保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依法、科学、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防御洪涝台灾害人员避险转移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湖州市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德清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范与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县防指指挥由县长担任,常务副指挥由常务副县长和分管水利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气象局局长和县人武部副部长担任。县防指成员单位为: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大数据局、德清银保监组、县建发集团、县文旅集团、县交通水利集团、高新集团、县供电公司、电信德清分公司、移动德清分公司、联通德清分公司。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县防指办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县防指办常务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县防指办副主任由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和县气象局的分管领导担任。

县防指成员单位组成或职责分工若有调整,由县防指发文公布。

2.2 县防指工作职责

县防指在上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2.3 县防指办工作职责

承担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会商研判,掌握和分析雨情、水情、旱情、工情、险情,提出防汛防台抗旱处置建议,并向县防指领导报告;传达县防指各项指令;协调全县防洪抢险救灾和抗旱减灾工作;督查、反馈县防指各项决定和命令执行情况,通报全县抗洪抢险救灾动态;组织开展重要灾情灾后核查、评价、总结等有关工作。

2.4 县防指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各项准备工作,应急响应期间按照各自分工全力做好各项防汛防台抗旱应急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防指办职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等工作,组织协调重要救灾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指导避灾安置场所建设与管理。监督指导危化企业、高温熔融企业、非煤矿山加强汛期安全生产管理,督促落实安全度汛措施。组织、协调洪涝台旱灾害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统筹指导抗洪抢险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县水利局:组织编制重要水工程的防洪抗旱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报预警,对暴雨、洪水、台风和干旱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作出情势分析和防御建议。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承担水利工程抢险技术支撑。监督、指导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水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核查统计水利行业灾情,分析总结水旱灾害成因及减灾效益。

县气象局:承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提供实时雨情和天气形势分析资料。对重要天气和灾害性天气实行滚动预报,多渠道向公众发布灾害天气预报预警信息。联合自然资源、水利部门发布地质灾害、小流域山洪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旱情和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县人武部:组织县民兵应急连、基干民兵参加抗洪抢险救灾。组织调配对河口水库、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县城防洪工程等县重点防洪工程的民兵抢险队伍。必要时,协调军队参加抗洪抢险。组织基干民兵参加防汛培训和演练。

县委宣传部:负责全县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指导协调。加强互联网等舆情引导与监管,监督检查新闻单位按规定内容播发与汛情灾情有关的新闻。协调县新闻中心做好灾害天气预警、防汛工作指令等信息发布。

县公安局:组织公安机关参与抢险救灾工作,维持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县防指工作指令开展应急处置联合行动。实施积水道路、灾区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各镇(街道)转移危险区群众。

县发改局:监督、指导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工作。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防汛防台抗旱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防洪抢险期间的电力供应。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基础设施灾后恢复重建。

县经信局:指导工业企业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助受灾企业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协调解决经济生产重要物资的保障。调查核实工业企业灾情。

县教育局:监督、指导教育系统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学校停课和人员转移避险及灾后复课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学校避灾安置场所开放管理。组织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

县民政局:负责民政系统防汛防台工作。指导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因灾致贫困难群众救助工作。协助县福利院、县老年活动中心两个县级避灾安置场所管理。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灾后恢复、水毁工程修复和基层防汛防台长效管理等所需资金,并监督使用管理情况。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会同县气象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警预报工作,督促基层落实防御措施。负责城市及人口密集区紧急避难场所规划。指导林业防台抗旱和灾后恢复工作。调查核实地质灾害和林业灾情。

县建设局:组织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指导建筑工地、地下空间、物业小区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督促落实防御措施。监督指导危旧房排查和住房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建筑工地人员避险转移安置和指导危旧房居民避险转移。协调开放公共场所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负责城镇安全供水保障和应急处置。指导做好重要建筑灾后安全评估和灾后恢复。调查核实建设行业灾情。

县交通运输局:监督指导交通运输设施防汛防台安全。监督指导抢修水毁交通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线路应急通行。协调组织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紧急运输。配合公安部门实施公路交通管制,负责水上交通管制,做好德清大闸、洛舍大闸、湘溪港调洪时的船只安全疏导。组织清理航道范围内影响行洪的沉船沉物等障碍物。调查核实交通运输行业灾情。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恢复生产等技术指导工作。负责县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农用物资应急调用。监督指导设施农业防台避风工作。调查核实农业灾情。

县商务局:负责县级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县防指指令组织调拨。负责组织救灾应急成品粮供应,保障市场供应,配合做好救灾物资的发放工作。负责粮库防洪防台的安全工作。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监督指导旅游景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视汛情督促关停高风险性旅游项目,必要时关闭景区。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民宿防汛防台安全管理。监督、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游客、旅游从业人员安全转移。开放体育场馆作为应急避难场所和临时安置点。提供游客疏散转移情况,调查核实旅游行业灾情。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灾区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干预工作。负责水旱灾害期间饮用水水质的检验、监测工作。提供灾害期间灾区疫情和防治信息。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城市内涝防范综合管理工作。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县城沿街广告牌、行道树等防风加固工作。协助街道做好城区受灾群众的避险转移,配合有关抢险部门参加灾区应急救援。协助做好防汛抢险期间城区交通秩序工作。调查核实所辖领域灾情。

县大数据局:组织协调防汛防台抗旱公共数据资源的整合、归集、应用、共享、开放;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的大数据支撑及电子政务网络和视频会议系统技术保障。

德清银保监组: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保险机构依法及时做好理赔工作。提供受灾理赔汇总情况。

县建发集团、县文旅集团、县交通水利集团、高新集团:检查督促集团所管辖建设项目的防汛防台安全管理工作。负责落实应急期间大型抢险机械、设备,并参与防汛防台抢险。

县供电公司:负责所辖电力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保障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电力供应。组织抢修水毁电力设施。调查核实电力行业灾情。

电信德清分公司、移动德清分公司、联通德清分公司:负责所辖通信设施的防汛防台安全。负责保障抗洪抢险救灾应急通信和灾害预警发布通道。组织抢修水毁通信设施。调查核实通信设施灾情。负责保障防汛防台视频会商系统(含水利视频会商系统和视联网系统)设备和通信网络正常运行。

2.5 应急工作组

发生重大以上洪涝台灾害突发事件时,县防指视情况设立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工作组的组成及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组成。主要职责:协助县防指领导指挥调度。掌握全县抢险救灾动态,提出防汛防台工作意见和建议。负责综合文稿、简报信息等起草,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县防指领导、上级防指汇报。组建抢险救援和咨询专家组。负责接待上级防汛防台工作检查指导。

2.监测预警和工程调度组:由县防指办牵头,县气象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组成。主要职责:开展风险研判,做好雨情、水情、工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城市内涝等监测预警和灾害天气、洪水等预报,科学调度重要防洪工程。

3.抢险救灾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建发集团、县文旅集团、县交通水利集团、高新集团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民兵、武警、公安、预备役、镇(街道)综合救援队伍、社会力量和抢险机械设备的组织和调配。组织防洪水利工程、公路、桥梁、市政等重要设施抢险抢修。协助镇(街道)解救和转移危险地区群众。

4.电力、通信保障组:由县供电公司、电信德清分公司牵头,移动德清分公司、联通德清分公司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抢修损坏的电力、通讯设施,保障电力供应和通讯畅通。协助抢险救灾组做好抢险现场的电力和通讯应急保障。

5.物资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商务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发集团、县文旅集团、县交通水利集团、高新集团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灾资金、应急物资、设备的筹集、分配和调拨。向省、市和有关部门申请应急抢险救灾经费和物资。

6.生活安置和医疗卫生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建设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组成。主要职责:指导、协助镇(街道)启用避灾安置场所,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组织医疗队伍抢救、转运伤员,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心理救助。

7.治安保卫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武部、县交通运输局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处置因防汛防台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实施陆上和水上交通管制,维护交通秩序,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

8.宣传报道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等组成。主要职责:负责防汛防台和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做好县外媒体采访的组织协调;按相关规定发布防汛防台有关信息;做好舆情管控与引导。

9.恢复自救组: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县有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协调落实资金和物资,组织开展灾后恢复和生产自救。

应急工作组启用策略:根据防汛抢险影响程度,县防指视情启用若干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全部启用。各应急工作组启用后,由牵头单位协调组内若干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全体参与。

2.6 基层防汛防台抗旱组织

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基层防汛防台体系建设要求,在县防指和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领导下,设立镇级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和各村(社区)级防汛防台工作组,健全镇(街道)领导包村、村干部包户到人的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和人员。

3 监测预报预警

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加强对暴雨、洪水、台风、地质灾害、城市内涝、旱情的监测和预报,将结果报告县防指,并按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遭遇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应加强联合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并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告县防指。

县气象局负责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预警工作,按照职责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与应急管理、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实现气象卫星图像数据、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信息共享共用;面向公众联合发布有关灾害预警信息;提高气象网格降水预报产品的时空分辨率和准确率,提前1—3天发布台风警报,提前24小时发布降雨预报,提前1—3小时发布短临预报,短临预报细化到村(社区)。

县水利局负责水文监测,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河库洪水、山洪预警和干旱信息;水利工程险情按照有关预案及时发布预警;科学设定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指标,核定“准备转移”和“立即转移”雨量预警阈值,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监测预警,联合气象部门向村(社区)发布未来3小时、6小时短临预报预警。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和预报等工作,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及时向特定对象发布预警;承担防汛防台抗旱有关测绘地理信息技术支撑。

县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内涝监测预报预警,建立城市内涝防范预警、会商、联动机制。

健全重大突发自然灾害事件预警叫应机制。遭遇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时,可采取叫应方式,提高重要责任人预警知晓率。一般情况下,重大突发气象灾害由县气象局叫应县政府、县防指办、县防指成员重要单位和镇(街道)的相关责任人。当重大气象灾害发展到一定程度,可能衍生山洪、地质灾害、内涝等次生灾害,县防指办或水利、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直接开展叫应通知。

健全重大突发自然灾害事件预警信息全媒体发布工作机制。遭遇重大突发自然灾害事件时,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各发布主体,及时将相关预警信息推送至媒体单位或通信运营商发布。遇台风、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影响过程,可整合多部门预警信息,发布综合预警信息,进行滚动发布。

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定期会商制和报告制。县防指组织入梅、台风来临前等重要灾害事件的会商研判,必要时根据防汛防台形势随时会商;汛期,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根据县防指要求及时报告监测、预报、预警、调度信息。遇突发情况,应按规定及时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按响应行动规定报送。

4 风险识别管控

4.1 风险识别

汛期,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综合执法等部门应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行业(系统)开展会商研判,并向县防指报告分析研判结论;县防指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会商,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带来的风险。

4.2 风险提示

灾害性天气来临前或洪涝台旱灾害期间,县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广旅体、综合执法等部门根据风险识别情况,分析行业(系统)的隐患风险,列出风险清单、提出管控要求,及时通过各种途径向有关镇(街道)和相关单位发送风险提示,相关情况报县防指办。可能发生或出现了台风、洪水、城镇内涝、地质灾害等灾害征兆和工程险情等情况,由县防指统一向有关镇(街道)相关单位发送风险提示。

4.3 风险管控

镇(街道)和相关单位根据风险提示,逐项落实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报县防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督促镇(街道)和相关单位落实管控措施,实现风险闭环管理。

5 应急处置

5.1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洪涝台旱应急事件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个等级。

当达到或即将达到本预案启动标准时,县防指办召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会商,县防指根据会商结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或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5.1.1 一般(Ⅳ级)洪涝台旱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一般(Ⅳ级)洪涝台旱事件:

1)全县24小时面雨量≥30毫米或72小时面雨量≥50毫米,同时东苕溪德清大闸水位持续上涨超关闸水位(3.8米,吴淞高程,下同)或东部平原新市站超警戒水位(3.7米),并且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及以上量级降雨。

2)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警报,预报台风将影响我县(最大风力≥8级)。

3)县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00毫米),并出现灾害。

4)连续干旱天数在30天以上,水库山塘、河网蓄水持续减少,饮水受影响人数超过1万人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0.5万人。

5)其它威胁公共安全的汛情、旱情。

5.1.2 较大

(Ⅲ级)洪涝台旱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较大(Ⅲ级)事件:

1)全县24小时面雨量≥50毫米或72小时面雨量≥100毫米,同时东苕溪德清大闸超警戒水位(5.0米)或东部平原新市站超保证水位(4.3米),并且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暴雨及以上量级降雨。

2)重要山塘发生险情或其他水利工程发生一般险情。

3)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预报台风将明显影响我县(最大风力≥10级)。

4)县气象部门维持暴雨红色预警或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达到150毫米),并出现灾害。

5)连续干旱天数在50天以上,水库山塘、河网蓄水不足,饮水受影响人数超过1.5万人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0.75万人。

6)其它威胁公共安全的汛情、旱情。

5.1.3 重大(Ⅱ级)洪涝台旱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重大(Ⅱ级)事件:

1)全县24小时面雨量≥100毫米或72小时面雨量≥200毫米,同时东苕溪德清大闸超保证水位(6.0米)或东部平原新市站水位超过4.8米,并且县气象部门预报未来24小时仍有大雨及以上量级降雨。

2)水库、重要堤防发生险情,或重要山塘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3)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橙色预警信号,预报台风将严重影响我县(最大风力≥11级)。

4)某一区域出现短历时强降雨(3小时超过200毫米),并出现较大灾害。

5)连续干旱天数在70天以上,水库山塘、河网蓄水明显不足,饮水受影响人数超过2万人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万人。

6)其它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汛情、旱情。

5.1.4 特别重大(Ⅰ级)洪涝台旱事件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为特别重大(Ⅰ级)事件:

1)全县24小时面雨量≥150毫米或72小时面雨量≥300毫米,同时东苕溪德清大闸、东部平原河网接近或预报将超过历史最高水位。

2)水库或重要堤防发生重大险情,并危及公共安全。

3)县气象部门发布台风红色预警信号,预报台风将特别严重影响我县(最大风力≥12级)。

4)连续干旱天数在90天以上,水库山塘、河网蓄水严重不足,饮水受影响人数超过3万人或饮水困难人数超过1.5万人。

5)其它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汛情、旱情。

5.2 应急响应行动

5.2.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一般洪涝台事件时,由县防指副指挥(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或县水利局局长)提请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实施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副指挥应急管理局局长或水利局局长主持会商,县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研究防御重点和对策,作出相应工作安排,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县防指指挥、常务副指挥。

2)县防指办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并根据汛情变化及时发布综合预警消息;气象、水文部门加强预测预报;水利部门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县防指发布防御工作通知,视情发布“五停”工作要求或指令。

3)镇(街道)副指挥(分管领导)到岗指挥,镇、村两级24小时值班值守,督促镇、村防汛责任人和各类网格责任人进岗履职;加强监测,密切关注汛情、旱情等变化;开展水利工程、危旧房、临时工棚等安全检查;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准备工作;按照预案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按要求及时向县防指办报告动态信息。

4)县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县防指办工作要求,做好本系统各项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协助、指导有关镇(街道)实施各项防汛抢险应急处置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分管防汛领导保持通信畅通,并落实好24小时值班值守。

5)县防指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按要求向县防指办报告工作动态,遇突发灾情、险情和县防指工作需要,随时报送。县防指采用防汛动态信息等形式,按规定时限要求向省、市防指和县委、县政府报告防御工作动态。

防御重点:做好水库山塘、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和预泄预排工作;做好险工险段、涉河涉堤工程、山洪与地质灾害的监测与巡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做好城乡低洼易涝区域、地下空间和东部圩区的防洪排涝准备;做好景区、民宿安全管理;做好高空塔吊、户外广告牌、设施农业大棚等防风加固。视情部署“停止户外集体活动、停课、停工、停业、停运”等(全文简称“五停”)工作,做好“城市断水、断电、断网、断路、断气”等(全文简称“五断”)的应急措施准备工作。

5.2.2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较大洪涝台事件时,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实施II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到岗指挥,组织县应急、水利、气象、自然资源、综合执法等部门会商,加强对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指导,提出专项工作要求,视情连线有关镇(街道)防指进行动员部署。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指挥、县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公众采取防范措施。

2)县防指办加强值班,及时掌握水情、雨情、风情、旱情、工情的发展变化,贯彻落实各项指令,协调联络各成员单位和各镇(街道)工作的开展。

3)县防指办发布加强防御工作的紧急通知,进一步强化人员转移避险,水库山塘、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涉水在建工程、城市内涝、旅游景区、交通设施、农业设施等重点风险领域管控,并对“五停”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4)各镇(街道)防指常务副指挥或受其委托的副指挥到岗指挥,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镇、村两级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镇、村相关工作组和各类网格责任人到岗履职,全面开展安全检查;做好人员安全梯次转移工作;随时做好抢险救灾准备,及时处置险情、灾情;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县防指办报告动态信息。

5)县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检查落实本系统各项防范措施,并根据县防指的指令协助各镇(街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有关情况及时向县防指报告。县防指成员单位实行领导带班制的24小时值班。

6)县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建设、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股级干部进驻防指办,其他成员单位视情按要求进驻。

7)全县各级抢险队伍进入应急值班状态;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8)各新闻媒体及时刊播有关预警信息,加强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

防御重点:做好山洪与地质灾害风险区、危旧房、在建工地、险工险段等人员转移避险;加强水库山塘、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的巡查和蓄放水管理;加强险工险段、涉河涉堤工程、山洪与地质灾害的监测与巡查,做好应急抢险准备;加密预警信息发布;做好水利工程洪水调度;做好城乡低洼易涝区域、地下空间和东部圩区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景区、民宿的安全管理和游客疏导;做好高空塔吊、户外广告牌、设施农业大棚等防风加固;视情采取“五停”措施,开展“五断”应急处置。5.2.3II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重大洪涝台事件时,由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实施I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防指常务副指挥到岗主持会商,各副指挥分工负责,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进一步分析研究暴雨、洪涝、台风、干旱等可能带来的影响或危害,提出处置意见,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并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召开防汛防台抗旱紧急会议,作出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部署,连线镇(街道)防指,指导开展工作。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有关信息和防范措施提醒。

2)县防指发布“五停”工作要求,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按相关工作指引实施。县防指发布重点领域安全度汛工作措施方面的紧急通知或风险管控要求,全面落实人员转移避险,水库山塘、小流域山洪、地质灾害、涉水在建工程、城市内涝、旅游景区、交通设施、农业设施等重点风险领域管控,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

3)县防指视情向受影响区域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4)各镇(街道)防指常务副指挥到岗指挥,全面部署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确保责任、人员、措施和行动到位;镇、村两级加强24小时值班值守,加强全时监测,严密掌握汛情、旱情等变化;镇、村相关工作组和各类网格责任人强化履职;强化水利工程、交通道路、旅游景区民宿等动态检查;全面做好人员安全转移和安置工作;全面落实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工作;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县防指办报告动态信息,重要信息即时即报。

5)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和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各项应急处突措施,视情派出技术专家协助有关镇(街道)防指实施防汛抢险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6)县应急管理、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建设、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等单位的县防指成员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电力、通信等成员单位联络员或熟悉情况的股级干部进驻,其他成员单位按要求进驻。

7)全县各级抢险队伍在指定地点集结待命;防汛抢险物资储运单位做好随时调运的准备。

8)各媒体和公共场所大型显示屏管理单位等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和防汛防台抗旱提示,各电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防御重点:强化水利工程、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的巡查与抢险;全面做好各类应转尽转人员的安全转移,防止人员回流;全力做好江河洪水调度和水库泄洪预警;做好东苕溪、阜溪、湘溪、对河口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安全防守;做好城镇基础设施防洪保安;全面落实“五停”措施,开展“五断”应急处置。

5.2.4I级应急响应行动

当出现特别重大洪涝台事件时,由县防指指挥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

1)县委、县政府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救灾工作和应急措施,动员全县人民全力投入抗洪抢险工作。

2)县防指指挥到岗指挥,其他领导分工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县各地各项抢险、救灾工作,县主要领导连线镇(街道)防指。县防指应急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组织实施各项救灾工作,并及时汇报灾区的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3)县防指指挥或其授权委托的常务副指挥组织会商,县防指全体成员单位参加;县防指发布全力做好防汛防台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县防指发布全面实施“五停”,必要时向全社会发布动员令。

4)各镇(街道)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到岗指挥,镇、村两级全员到岗到位,迅速、全面落实抢险救援、救灾、救助工作各项措施;开展“五断”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防范、化解可能出现的重大险情、灾情,全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县防指办报告动态信息,重要信息即时即报。

5)县防指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织指挥本系统、本行业全力投入防汛防台抗旱抢险工作,积极处置“五停”“五断”应急处置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6)全县各级抢险、救援队伍进入应急作战状态,必要时申请友邻驻军支援;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为防汛防台抗旱工作提供全力保障。

7)县政府及时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和救灾情况,视灾情发展情况进一步研究部署抢险救灾、生产恢复和灾民救助工作,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救灾和生产自救工作,必要时申请上级给予人力、物力、财力、技术等支持。

8)通过媒体及时播发和随时插播有关预警信息、防汛防台抗旱提示,各通信运营商协助做好上述相关信息的短信发布工作。

防御重点:全面落实“五停”措施,开展“五断”应急处置;组织应急抢险;解救危险区内被困人员,视险情扩大人员转移范围;做好江河水库洪水调度,严防死守东苕溪、阜溪、湘溪、对河口水库等重要防洪工程的安全;加强武康、新市等城市防洪排涝和防风工作;全力做好城镇基础设施防洪保安。

5.2.5紧急防汛期

在洪涝台灾害影响期间,可能发生或已出现严重影响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县防指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县防指及时向省、市防指汇报有关情况。

5.3 不同灾害的主要应急措施

洪涝台旱灾害事件发生后,洪涝台旱灾害影响镇(街道)防指和村(社区)等基层单位,应按基层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同时上报县防指。县防指和有关成员单位视情支援基层应急处置。

5.3.1 洪涝

1加强以水库为重点的防洪工程巡查值守。加强水库、山塘巡查,强降雨和高水位期间24小时驻库巡查;当河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各类排涝设施运行管理人员进岗值守;当预报河道水位接近或超过保证水位时,有关镇(街道)和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巡堤查险,并做好抢险准备。

2)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避险。有关镇(街道)应加强对山区地质灾害和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的巡查监测和预警,及时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山洪、地质灾害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迅速调集力量,抢救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及时向县防指和县应急管理局报告。

3)加强洪水调度。水利部门按照工程调度方案和控制运行计划,科学调度水库、水闸、武康城市防洪工程等骨干水利工程。

4)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工作。加强城市地下设施、低洼易涝区、电力设施的防洪排涝措施;疏通城市地下管网、箱涵、城市内河等,确保排水畅通;加强城市洪涝期间交通管制,迅速调集力量,转移受涝区群众及重要物资。

5)加强危化企业和涉水旅游景区的安全管理。

6)全力解救被洪水围困地区群众。当保护地区群众受到洪水威胁时,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解救转移被洪水围困或威胁地区的群众,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3.2 台风

1)做好人员安全转移。紧急疏散转移各类船舶、湖泊水产养殖户、各旅游景点(民宿)、各类危房、建筑工地、矿山、地质灾害和小流域山洪易发区等危险区域人员,开放相关避灾安置场所和公共设施,妥善安置被转移群众。

2)加强船舶安全管理。停止各航道、湖泊、水库水域各类船舶营运,并做好锚固避风工作。

3)对各类市政、电力、通讯、交通等设施紧急检查加固,加强抢修力量,及时修复损坏的设施,确保供电供水和通讯畅通。

4)必要时,采取停工、停课、停市、停运和封闭交通道路、关闭景区等措施。

5)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加强工程巡查;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台风前合理预排预泄;影响期间合理拦分洪水,充分发挥水利工程防洪减灾效益。

6)加强宣传,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媒体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台风警报和防御部署,引导群众避灾自救。

7)各类抢险、医疗、物资保障队伍严阵以待,随时准备投入抢险救灾。

5.3.3 水利工程险情

1)发现险情后,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政府,县防指和县水利局报告。

2)向影响区域发布预警,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并实施交通管控。

3)全力组织抢险,必要时可请求上级支援。

4)加强险情研判,必要时做好弃守准备。

5)当水库、山塘、河道堤防、水闸、泵站等水利工程出现险情,根据需要县防指会同县水利局派出技术专家赴现场指导抢险救援工作。

6)应当地请求,县防指组织协调、调动防汛抢险物资和救援力量。

5.3.4 干旱

1)加强水源统一调度和管理,停止水库发电,限制或停止一般工业、农业用水,确保居民正常生活用水;小型水库山塘集中水权、统一调度。

2)加强节水工作。采取定额管理、分类累进水价等措施,敦促商娱工业企业节约用水;大力推广农业抗旱节水新技术和旱作农业新技术。

3开展抗旱应急工程措施。发动群众疏浚平原河道,提高平原引水能力;指导帮助山区群众采取打井等措施,广拓水源。

4)发动组织镇(街道)、部门向缺水地区群众送水,满足生活用水需要。

5)县气象局视情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6)加强水质监测,限制、关停企业排污,加强卫生防疫工作,确保饮用水安全。

7)加强治安维稳工作,严防水事纠纷等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5.4 信息报送与发布

工作总原则:县防指负责归口报送和发布防汛防台抗旱各类信息,统一发布险情灾情。县防指成员单位向上级行业主管报告险情、灾情信息前,应向县防指报备审核。较大以上灾害事故信息30分钟内通过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送县防指。

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交通等工程险情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县防指办(县应急管理局),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县防指办接到重大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县政府和省、市防指,并及时续报。

1.险情信息:水利、交通等工程发生险情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街道)准确报告。各镇(街道)应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向县防指办(县应急管理局)和县行业主管部门汇报。一般和较大险情应在30分钟内通过电话上报,1小时内书面上报;重特大险情如:屋顶山塘、小(二)型以上水库、西险大塘、导流东大堤及县城防洪工程等重要水利工程发生严重险情时,立即报告县防指办(县应急管理局),1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地质灾害等其他险情信息按各自专项预案要求上报。

2.灾情信息:洪涝台旱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对群众财产、工农业、交通运输、通信、水电设施、城乡生活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灾情发生后,各镇(街道)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报县防指办和减灾委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核准后按规定上报。对发生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重大洪涝台灾情,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县防指办(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初步情况,并在事发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一般旱情和较大旱情应每周上报一次,重大旱情每3日上报一次,特大旱情每日上报一次。

3.信息发布:汛情、灾情及防汛防台抗旱动态等信息,由县委宣传部会同县防指办按权限统一审核和发布。重特大灾害事件发生后,县防指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重大决策部署、综合汛情(台风、暴雨)、旱情和抢险救灾、灾情等重要信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对外统一发布。

5.5应急响应变更和结束

1.县防指根据洪涝台旱灾害事件的发展趋势和对我县影响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

2.鉴于台风往往带来强风和暴雨,启动防台应急响应即视为同时启动防汛应急响应。

3.当洪涝台旱灾害和险情得到有效控制时,县防指可视情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灾后处置和应急保障

6.1灾后部署

发生较大以上洪涝台旱灾害后,以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企业恢复生产为重点,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统筹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第一时间进行部署。县级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安排。

6.2灾情核查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民政、建设、农业等有关部门综合评估,按程序报批后作为灾区灾后重建的重要依据。

6.3灾后恢复

在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全部抢通前,县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等县防指有关成员单位应派员驻守县防指。按照“五断”工作指引,力争灾害发生后12天内完成环境清理恢复,3天内全面恢复供电、供水和通信,主要道路5天内全面恢复通车。

6.4复盘评估

重大灾害发生后,县防指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灾害防御工作进行复盘评估,分析原因,总结经验。

7 预案管理

7.1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和修订。各镇(街道)根据本预案和当地实际,制定本级的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经县防指审批后报县防指办(县应急管理局)备案。负有防汛防台抗旱职责的部门和重要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编制本部门、本单位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或者将防汛防台抗旱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其他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指办(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2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

本预案实施后,县防指组织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各镇(街道)按要求相应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防指办负责解释。原《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防汛防台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46号)同时废止。

8 附则

8.1名词术语定义

1.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2.连续干旱天数:指日降雨量小于5毫米,且连续10日累计降雨量小于20毫米的干旱天气持续天数。

3.饮水困难:指居民点到取水点的水平距离大于1公里或垂直高差超过100米。

4.重要山塘:指屋顶山塘,或山塘总库容超过5万方,或下游有重要基础设施的山塘。

5.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吴淞高程与85高程换算:吴淞高程=85高程+1.841米。

德清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2.2 县联席会议(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2.4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

2.5 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与监测

3.2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3.4 风险识别管控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4.1 一般(级)地质灾害

4.2 较大(级)地质灾害

4.3 重大(级)地质灾害

4.4 特别重大(级)地质灾害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2 先期处置

5.3 应急响应

5.4 响应变更和终止

5.5 应急信息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6.2 恢复重建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7.2 应急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7.4 技术保障

7.5通信与信息保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8.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处置工作,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湖州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德清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德清县域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实行县、镇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处置的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县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

德清县地质灾害应急与防治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县联席会议)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日常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考核等工作,分设应急处置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公室)和灾害防治办公室(以下简称防治办公室)。当发生一般以上地质灾害时,县联席会议转为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办公室承担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联席会议(县应急指挥部)组成及主要职责

县联席会议召集人(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召集人(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德清县分公司、电信德清分公司、移动德清分公司、联通德清分公司等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联席会议下设应急办公室、防治办公室。应急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防治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领导担任。

县联席会议(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有关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指挥和协调县域内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部署和组织一般以上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和县级相关单位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处理其它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抢险救援救灾等重要工作。

应急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县联席会议指示和部署;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汇集上报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进展情况;提出具体应急处置、救援方案和措施建议;组织有关部门、镇(街道)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视情组织应急救援新闻发布。

2.3 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开展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组织指导灾情核查等调查评估工作;统筹协调全县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工作;承担应急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群测群防建设,开展地质灾害专项预警预报,组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与监测,分析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抢险救灾措施建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和预案演练;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提供应急测绘与地理信息服务保障;参与灾害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承担防治办公室职责。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加强互联网等舆情引导与监管。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和组织驻德部队、武警中队、民兵预备役应急队伍等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协调受灾地区的能源应急保障工作。负责救灾和应急治理项目计划的协调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单位修复损毁通信设施,保障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学校做好师生转移工作;指导恢复教学秩序,修复受损毁校舍,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知识进校园工作;牵头指导利用学校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受灾地区社会治安秩序;协助受灾地区紧急转移群众;负责做好交通疏导和道路管控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协助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求;动员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救灾捐赠等工作;按规定开展受灾人员临时救助。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应急抢险救灾资金保障和监督;安排县级突发地质灾害救灾应急资金预算。

县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和供水、供气等市政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的调查评估,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道路的地质灾害防治;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交通线路相关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有关单位做好灾害路段抢修和恢复;负责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时公路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调提供转移受灾人员所需的交通工具;负责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情况的调查评估。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水情、汛情监测以及洪涝灾害处置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修复;负责水利设施受损情况的调查评估。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开展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负责农业受损情况的调查评估。

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粮油等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依照县应急指挥部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拨抢险救援应急物资。

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组织A级景区、星级宾馆和等级民宿等文旅场所的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巡查、监测、治理,督促旅游服务企业对旅游服务设施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风险预警和提示工作;出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组织指导游客疏散撤离;负责组织受灾旅游区的地质灾害治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受灾地区医疗救援、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受灾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负责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信息,联合自然资源部门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国网德清县分公司:负责开展电网恢复和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恢复受灾地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电信、移动、联通德清分公司:提供应急抢险救灾通信保障,负责通信设施的维护和抢修工作;配合有关单位按规定传播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4 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

2.4.1现场指挥部职责

发生一般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在抢险救援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设立相关应急工作组,做好抢险救援、转移安置、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医疗救治、后勤保障、新闻宣传等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定,各专项工作组组长由现场指挥部指挥长指定。

应急工作组启用策略:根据现场抢险救援需要,指挥部启用若干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全部启用。各应急工作组启用后,由牵头单位协调组内若干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必要时全体参与。

2.4.2应急工作组职责

1)抢险救援组: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人武部、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负责人组成。负责抢险救援和应急排险等工作。

2)转移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组成。负责灾区群众避险转移、临时安置等工作。

3)监测预警和调查评估组(专家组):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负责现场应急调查、监测预警、风险评估、研判会商和提出应急处置对策建议等工作。

4)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公安局、县民政局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救援和遇难人员善后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国网德清县分公司、电信德清分公司、移动德清分公司、联通德清分公司、银保监组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做好灾民基本生活保障,抢险救援现场后勤保障,应急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保险理赔等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和事发地镇(街道)有关负责人组成。负责抗灾救灾宣传报道、信息发布、舆情收集、舆论引导等工作。

2.5 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可参照县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处于地质灾害风险防范区的企事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 预防与监测

3.1.1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应急预案

各镇(街道)参照德清县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结合相关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各镇(街道)负责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重点风险防范区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手中。防治办公室负责做好相关指导检查工作。

3.1.2加强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推广普适型专业监测设备,加大数据共享力度,建立健全地质灾害基础信息数据库,提升地质灾害早期识别和预报预警能力,及时发布区域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五色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等部门要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化工园区等重点区域,建立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专业监测点。各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要健全以村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

3.1.3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巡查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定期专业调查,及时更新风险调查成果,摸清地质灾害风险隐患,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各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检查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风险监测和防范,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3.2预报预警及响应措施

3.2.1信息收集与分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应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3.2.2预报预警分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要科学设定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指标,研判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低,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相关区域及时进行预报预警。预报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蓝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黄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较高)、橙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高)、红色预警(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很高)。

3.2.3预警信息发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应急会商和协调机制,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根据灾害风险预报情况,县自然资源联合气象部门发布地质灾害预警。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各灾种风险预报预警情况发布综合预警。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网站、手机APP、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多途径,及时向社会公众、相关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发布。预报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和等级等内容。

3.3 等级预报预警响应

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相应响应措施(蓝色预警等级不发布信息,基层单位根据地质灾害气象风险情况做好防范工作)。预警区域内的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防范管控措施;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相关责任人按照应急预案,并对照“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等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工作,组织群众做好避险转移等工作。

3.3.1黄色预警响应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和地质灾害易发区镇(街道)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加密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开展预报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风险防范区的巡查与监测;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3.3.2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镇(街道)加密对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隐患点巡查与监测频次;必要时,镇(街道)组织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

3.3.3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开展工作。镇(街道)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应急办公室视情派遣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通过叫应方式,提高重要责任人预警知晓率。

3.3.4预警响应调整和解除

预警响应视天气条件及实时监测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地质灾害影响趋于稳定后,应及时解除预警。超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预警信息,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3.4 风险识别管控

3.4.1风险识别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风险会商研判,向县联席会议报告研判结果;县联席会议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镇(街道)会商研究,识别和研判可能发生的地质灾害风险。

3.4.2风险提示

在灾害性天气来临之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上级部门推送的风险识别图,列出风险清单,向相关镇(街道)提出管控要求,并报应急办公室。

3.4.3风险管控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风险提示单和地质灾害风险码,督促相关镇(街道)逐项落实具体管控措施。公安、交通运输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负责向应急办公室提供本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风险管控信息。应急办公室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4 突发地质灾害分级

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分为一般(级)、较大(级)、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级别。

4.1 一般(级)地质灾害

1)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人数在3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4.2 较大(级)地质灾害

1)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受威胁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4.3 重大(级)地质灾害

1)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人数在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受威胁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造成铁路、高速公路等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4.4 特别重大(级)地质灾害

1)因灾造成死亡(含失踪)人数在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受威胁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

3)因地质灾害造成重要河道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5.1.1报告流程及时限

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事发地行政村(社区)应立即向镇(街道)报告和群众示警;事发地镇(街道)接到信息后,立即向应急办公室、防治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原则上按照“30分钟内口头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的规定逐级速报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县委、县政府对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1.2信息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发生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灾害造成死亡、失踪或受伤人数,经济损失,采取的措施,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内容,并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报告工作。

5.2 先期处置

地质灾害事发地行政村(社区)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事件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隔离管控、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人员避险转移。

地质灾害事发地镇(街道)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当发挥社会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作用,组织力量迅速采取排险措施,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

5.3 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地质灾害时,分别启动级、级、级、I级应急响应。

级应急响应时,由县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级、I级应急响应时,由省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预防为主的原则,根据地质灾害风险程度视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加强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可视情启动级应急响应。

因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报预警需转移总人数在1000人以上,可视情启动I级应急响应。

级、级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报请指挥长后决定启动,

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决定启动,I级应急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请县主要领导决定启动。

防治办公室应根据地质灾害风险和预警情况适时向应急办公室建议启动相应响应。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响应措施,与防汛防台响应措施一并实施。

5.3.1 Ⅳ级响应措施

启动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属地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协助工作。县级层面的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县应急指挥部迅速收集地质灾害动态、应急救灾工作进展、人员安置等情况并组织开展灾情或临灾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镇(街道)和行政村(社区)应当根据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及时动员和组织受威胁群众有序转移,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并负责做好人员安置;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专家意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并根据地质灾害动态情况及时调整危险区;组织技术专家迅速开展应急调查,查明灾害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和单位,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及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监测、交通管制、人员力量调集、物资设备调用、水雨情观测、通信保障、电力保障和生活用品保障供应等应急工作;

3)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地质灾害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或临灾应急救援工作。

5.3.2 Ⅲ级响应

启动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部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在级应急响应的工作基础上,县级层面增加以下措施:

1)县委、县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体系,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应急分队迅速开展抢险救援或临灾应急工作;

2级应急响应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监督开展,市各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和落实相应的应急工作;德清县各应急工作组及专家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灾害应急调查,查明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3)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4)必要时,配合市应急指挥部报请省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灾情或临灾应急和救援工作。

5.3.3 Ⅱ级、I级响应

启动级、I 级应急响应时,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在级应急响应的工作基础上,县级层面增加以下措施:

(1)在国家、省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水利、民政、气象等部门及专家赶赴灾害现场,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落实和做好灾情或临灾应急工作,协助省、市专家开展灾害应急调查,查明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2)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

(3)随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指挥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4)密切关注舆情,配合上级指挥部门及时引导舆论,有序开展新闻发布;

(5)根据需要,配合上级指挥部门请求国家、省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支援。

5.4 响应变更和终止

县联席会议(县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办公室根据地质灾害分级条件、发展趋势和天气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应急响应等级;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后,结束应急响应。

5.5 应急信息发布

县联席会议(县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信息前,应提前报告联席会议(县应急指挥部);重大决策部署、灾情、抢险救灾情况等重要信息由县应急指挥部通过媒体统一对外发布。

6 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根据相应灾害级别,由牵头负责应急处置的同级政府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调查评估工作,查清事件的起因与过程,形成事件调查评估报告,并报上一级政府。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政府组织落实。与防汛防台有关的地质灾害防御情况复盘可与防汛防台工作复盘一并开展。

6.2 恢复重建

地质灾害事发地镇(街道)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交通,水利、通信设施,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帮助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县级相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对于一般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要会同灾区所在地镇(街道)或在市、县级相关部门指导下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指导恢复重建工作。

6.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与装备保障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队伍由县消防救援队伍、县交工重装救援队等县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基层应急救援队和社会救援力量等组成。各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专业队伍配置生命探测、土石方清理、个人防护等必要装备、器材,并加强培训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应急专家库,并可委托专业技术单位为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排险及勘查治理提供技术咨询、保障服务。

7.2 应急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镇(街道)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资金保障。对地质灾害应急排险、工程治理、搬迁避险、专业监测、日常防灾及县自然资源部门与地勘队伍建立合作机制等方面,提供相应的资金保障。

7.3 物资保障与避灾场所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等部门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制定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清单,及时储备更新抢险救援等重要应急物资。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征集社会资源。开展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储备用于灾民安置、生活必需等基本物资。

7.4 技术保障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地质灾害应急能力和水平,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重点镇(街道)可选择技术支撑单位提供全方位、全天候技术服务,为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7.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将有线电话、卫星电话、手机终端、移动单兵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信息网络。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将根据法律法规修改、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变化、实际应用中出现新问题等情况进行修订。

各镇(街道)应按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根据实际制定配套操作手册,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宣传、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镇(街道)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群众和学生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指导相关镇(街道)定期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县级应急演练原则上每3年开展1次。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清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896号)同时废止。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7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