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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2-14233 | 发文时间: | 2022-08-1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德政办发〔2022〕49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财政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起草背景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存放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县政府办公室于2015年印发了《德清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德政办发〔2015〕17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了做好新形势下公款存放管理工作,2021年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21〕7号),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有关事项。为使我县操作流程与上级要求保持一致,相关指标设置更加合理,县财政局对原《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二、形成过程
县财政局在对省厅最新文件进行学习研究的基础上,对原《德清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充分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建议,召集相关部门进行讨论研究,在反复修改后向县政府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最终形成了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的《管理办法》(讨论稿)。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34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公款竞争性存放的依据、原则和适用范围;二是公款竞争性存放的操作流程;三是公款竞争性存放的组织方式和评分办法;四是风险管理以及各部门的监管职责。
与原文件的区别主要在以下几点:
(一)关于适用范围:1.适用单位增加了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干部兼任负责人的社会组织。2.资金范围在增加会费、基金及捐赠款的同时,规定财政补助收入不得转存定期存款。
(二)关于可不采取竞争性方式的情况:1.闲置资金量从100万改为500万元。一是资金量太小容易流标,而频繁组织也会大大增加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量;二是周边县区大多参照省厅文件将闲置资金量提高到500万元。2.《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增加“开户银行确定之日起5年内”和“存款利率不低于同类银行最近同期限中标利率”两个条件。一是为了进一步防范利益固化及由此可能导致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二是浙江省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对不同类型的银行参加存款招标规定了不同的上浮上限,故增加“同类银行”作为前置条件。
(三)关于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收取代理费用的规定:规定中介机构除代理费外,不得以保证金、招标文件费用、中标服务费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代理费用不得与招标规模挂钩。
(四)关于定期存款期限:《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原有关于1年期定期存款的基础上,增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进行保值增值的可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5年”的内容。
(五)关于银行类型和准入条件:进一步明确了参与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的银行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时将原文件规定的“监管评级达到一定标准,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以上,银监部门上年度监管评级2级以上”改为“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B级及以上,不纳入人民银行综合评价范围的银行不受此限制”。
(六)关于评分指标、评选委员会和中标银行数量、分配金额:规定5人及以上单数组成的评选委会中,外部专家比例不低于60%。对评分指标分值权重进行调整,取消高利率中标原则,明确经营状况指标、经济贡献度指标分值权重均不低于综合评分的30%。为进一步分散资金存放风险,《管理办法》对中标银行数量和分配金额进行规定,即“单次招标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可选择1家中标银行;单次招标金额在1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之间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2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60%;单次招标金额1亿元以上的,中标银行数量原则上不少于4家,且第一名中标银行分配金额不超过招标金额的50%”。
(七)关于投标截止时间:为进一步简化流程,减少资金闲置时间,最大限度发挥公款竞争性存放的资金效益,《管理办法》将招标文件和更正公告发布至投标截止时间从原来的最短10个工作日缩至5个工作日。
(八)关于招标有效期和定期存款到期后续存事宜:为减轻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工作负担,《管理办法》将“预算单位累计存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累计存期不超过5年”修订为“预算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有效期不超过2年,其他单位有效期不超过5年”。在此有效期内,竞争性存放定期存款到期后可按照规定通过集体决策决定是否续存。
四、咨询科室
德清县财政局预算执行局,电话:0572-82804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