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索引号: 330521/2022-13997 发文时间: 2022-08-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德政发〔2022〕20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德清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德清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规范建设资金运行,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人民政府使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项目类别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人防工程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促进加快地区发展的重要项目;

(四)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五)电子政务和信息化类项目。

本办法所指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是指县属国有企业使用自筹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纯经营性项目除外)。

第三条  政府投资分为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和投资补助、转贷、贷款贴息等方式。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非市场化运作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以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债务性资金作为资金来源。禁止通过融资平台公司、国有企业等渠道进行违法违规融资,不得增加隐性债务。

第四条  成立德清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简称“投资项目审核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发改局主要负责人任常务副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双进双产办、县财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县发改局、县政务办、县国资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其他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参与联合审核,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投资项目审核小组负责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储备库确定、年度计划以及计划调整、概算调整等事项的审核。

县发改局负责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三年行动计划编制、实施储备项目动态管理、细化编制和组织实施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承担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负责审批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会同县有关部门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开展督查考核。

县政务办按照“联合审批、并联推进”的思路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涉及多部门审批事项的组织、协调;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安排和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负责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健全完善财政预算审核中心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纯经营性项目除外)概算审核、工程预算审核等工作,具体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县大数据局负责全县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职责,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库管理、年度计划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县教育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本行业项目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初审,并履行其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五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集体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

(二)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方可用财力、国有企业经营状况相适应;

(三)资金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

(四)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工期、标准,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施,坚持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五)建立文明、安全、环保的施工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使用同步进行。

第六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建立储备预审机制,项目单位结合实际需要,梳理本单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产业政策的项目清单按规定申报,各涉审单位提前介入进行预审。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须开展事前绩效评估,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评估结果作为申报储备项目的必要条件。

县发改局定期征集项目,在储备预审的基础上,项目单位自主申报,经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论证同意,报投资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后列入储备库。储备项目需明确建设的必要性、用地情况、建设内容与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等相关信息。

储备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经投资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后,对入库项目进行增减、调整、信息更新和完善等。

第七条  列入储备库的政府投资项目,各业主单位应积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县财政局加强前期工作经费保障。列入储备库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企业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开展前期工作。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国资办)每年三季度启动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年度计划编制,根据项目的可实施性、必要性,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制,并与本级预算和企业资金安排计划相衔接。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是否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等相关信息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或者明确资金来源,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必须明确资金筹措方式和落实资金。原则上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当为续建项目或储备库中选取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投资概算已经核定、资金来源明确、条件成熟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由县发改局编制,经投资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提请县人代会审查批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县国资办指导监督各国有企业编制,经投资项目审核小组审核后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实施。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当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提出项目资金预算建议数、资金来源组成及绩效目标,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

(二)县财政局汇总平衡形成年度政府投资预算,报同级人大审查;

(三)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分年度细化项目资金预算,并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总额或者增减政府投资项目的,由项目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商后制定调整方案报投资项目审核小组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原则上每年年中调整一次。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由县国资办会商相关单位后,报投资项目审核小组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策。

第四章  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以下简称在线平台3.0)办理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手续。各涉审部门坚持网上受理、资料审查、审批决定、电子送达、协同监管及指导服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审批效率。

第十二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依法提供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按照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县发改局审批。项目单位对其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采取核准或备案管理,按照相关办法执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十三条  县发改局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前应当组织咨询评估,并征询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县发改局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规划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办理环境影响报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在初步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当委托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范,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纯经营性项目除外)概算需经县财政局审核。

第十五条  项目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重新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一)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10%以上的;

(二)项目概算与投资估算不符,差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其中投资额50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差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

(三)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

(四)用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重新报批的。

第十六条  对下列政府投资项目,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

(一)经县政府确定的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可免于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审批;

(二)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可以合并编报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优化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业务流程,积极探索推进投资项目联合审批、并联办理,推进投资项目“一件事”改革,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主动靠前服务,做好相关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债务率超警戒线,县发改局不得审批项目建议书;因危房改造、地质灾害防治等特殊情况确需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应报经省投资综合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政府债务率未超警戒线,但报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资金来源涉及举债的,应当由县财政局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项目单位应当依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编制,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纯经营性项目除外)施工图预算需经县财政局审核。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概算的,项目总投资额超过批准概算10%(不含)或2000万元以上的经各相关单位同意后,项目概算由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涉及财政资金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按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应当依法实行招标。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7〕89号)文件要求,对于经专家评审、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符合要求的重要公共建筑项目,可作为建筑艺术造型或建筑结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建设方提出申请,经各相关部门审议通过后,以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的建筑设计大师所领衔的设计团队所在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未批复初步设计,招投标监管部门不予允许进入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程序,县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安排工程建设资金。

第二十二条  对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以下简称代建制)。县发改局对实施代建制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时予以明确,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确定。

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及不同的前期工作环节需要选择代建单位,与项目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并依法履行代建合同。项目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中,不得因与代建单位签订了代建合同就回避推诿,做“甩手掌柜”,仍要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等工作,并依法依规办理报批、报建等手续,负责组织或委托代建单位依法进行项目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货物的招投标活动,监督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招标采购工作等。

第二十三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发包的,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程总承包合同估算价1亿元以上的;

(二)项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等前期条件清晰、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

(三)编制《工程总承包模式实施方案》,重点对项目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内容、进度要求、工程质量、投资限额及资金来源、招投标方式、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等进行论证;通过本单位集体研究,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后,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二十四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第二十五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纯经营性项目除外)除因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或客观环境变化等原因外,一般不应变更。项目单位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控制工程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工程变更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办理;项目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推进分为赋码、项目建议书、可研批复、土地取得、初步设计、招投标、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项目开工、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竣工验收等节点,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要完善内审制度,严格资金支付管理。

第六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局批复。审批后的竣工决算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资料,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的管理。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从项目规划到工程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项目档案管理系统和档案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涉及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应当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府投资项目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的核定、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由县发改局或委托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资料及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中大型政府投资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县发改局应当会同县财政局有选择地进行项目后评价,后评价包括前期工作、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等内容。县国资办应当选择部分重大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对决策、实施、运营等阶段进行总结经验,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绩效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事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县发改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向县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县政府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县国资办对国有企业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于纳入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实施责任制管理并纳入部门、平台和镇(街道)、县属国有企业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发改局以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以责令项目单位限期纠正;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二)依法应当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实行招标的;

(三)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四)其他违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咨询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结算及决算等进行咨询评估设计时弄虚作假,或者提供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依照中介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或有不良信息记录的,项目单位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对于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管理,项目实施建设、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发现问题的,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管理条例》等办法,依法对负有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追求相应责任;如有构成犯罪的情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德清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德政发〔2012〕18号)、原《德清县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实施细则》(德政发〔2022〕4号)同时废止。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德清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德清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德清县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核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文斌

常务副组长:宣坚锋(县发改局)  

副 组 长:许晓杰(县政府办公室)    汪春春(县双进双产办)      婷(县财政局)

成    员:王    永(县委政法委)                 盛   玄(县发改局)                                  

               姚    熠(县政务办)                    钱伟国(县国资办)

               沈海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许遗欧(县建设局)

               余利锋(县交通运输局)             谢宏春(县水利局)

               赵志明(县审计局)                    吕永强(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宣坚锋兼任办公室主任,盛玄、夏婷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