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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2-15067 | 发文时间: | 2022-09-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无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政务办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什么资料?
职工购买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提供不少于购房款总额规定比例的预付款税务发票、经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结算税务发票(或完税凭证)和《不动产权证》。浙江省域以外的,另需提供职工或配偶购房地户籍证明或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按年商贷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了什么资料?
所申请的商贷为非本市的,取消了不动产权证。
三、购买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是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必须购买与自住住房在同一小区内,且具有独立产权非商业性质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
四、职工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父母、子女之间更名备案合同的,是否需要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职工因住房消费提取住房公积金后,该住房消费行为最终未能实现的,应当及时退还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如职工申请撤销,或在父母、子女之间更名备案合同的,应退还已提取的购买该房产的住房公积金。
五、职工申请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在父母、子女之间更名备案合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计算?
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如职工申请撤销,或在父母、子女之间更名备案合同的,如该房产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还清后不纳入已贷额度。
咨询电话:0572-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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