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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 监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2-09-27 浏览次数:文章字号:

投诉人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16号11楼1101-1109室

被投诉人: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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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人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编号:德招建[2022]第170号)重新评标结果错误于20229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91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诉称:投诉人参与了“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项目投标,因该项目评标过程中出现明显的资信和技术分数的计算以及商务分数复核计算错误,投诉人进行了投诉,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于2022年8月16日发布了《关于对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招标人及代理机构于2022年8月18日组织复评。后于2022年8月19日发布了《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项目评标结果公示(复评)》。投诉人对于此评标结果有质疑,于2022年8月22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详见质疑函),招标人于2022年8月24日回复我公司《关于质疑函的回复》。投诉人认为本次复评有严重的倾向性,违法违规,违反《关于对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违反《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违反《招标投标条例》第71条(七)。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重新复评,仍未改变评审结果,而将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技术分降低。投诉人认为“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评标委员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事实依据有四项。事实依据一评标委员会违反《关于对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22条进行复评,第22条规定,投诉处理回复内容是仅对投诉事项,因此评委是应该依据《处理决定》进行复评,而在复评过程中评委超出《处理决定》的内容进行技术分打开计算,在未有与投标利益相关方投诉的情况下,自己否定自己的评审打分,投诉人严重怀疑是否受到某些个人或者单位的影响,评委进行了篡改分数的操作。事实依据二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评标委员会将除以上四项可以修改评标结果的因素列入复评的因素。事实依据三评委在复评中违反《招标投标条例》第71条(七),评委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因为需要澄清的内容和复评内容无关。事实依据四评委在复评中违反《招标投标条例》第49条。评委在明知根据《投诉处理决定》的要求进行复评,将出现投诉人排名第一,而评委在复评中,针对投诉人,采用了将投诉人投标文件技术分降低的方法,使得根据原错评为第一的“浙江省省直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仍旧排名第一,投诉人认为是具有严重针对性和倾向性的评审。据投诉人了解,评委在复评前,已有单位和个人将我公司投标文件中的内容提示给评委,此行为为诱导评委。投诉人要求,复评应该按照投诉内容和投诉处理办法进行复评,在未收到新投诉举证的情况下不能打破原技术分打分,对不按照以上内容进行复评结果不予认可。并且按照投诉内容和投诉处理办法,纠正统计错误,纠正后投诉人应排名第一。投诉人要求对评委评标的错误进行相应处罚。

  投诉人提供了开标记录、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书和投诉处理决定、评标结果公示复评、质疑函、关于质疑函的回复等。

  被投诉人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专家一在答辩意见中辩称:2022年8月16日,专家一接到本项目代理机构电话,通知于2022年8月18日10点30分,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4评标室依法对该项目进行复评,对原评标结果进行改正。根据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关于对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专家一与其它评委一起对原评标结果进行审查、复核,发现各投标人的技术分汇总得分确实未按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全体评委决定对各投标人的客观分进行复核,复核过程中发现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位率承诺书中的到位率承诺均为项目总监的到位率承诺,未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位率进行承诺。针对此情况,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中“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位率分别承诺,格式参照招标文件所附承诺书格式自行修改”的规定,对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在线询标,而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对本次询标拒绝回答(详见询标纪要)。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开标程序中规定,“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登录大厅并回复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和决定”,全体评委决定在本次复评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对以上情况一并予以改正。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技术分汇总得分为扣除监理力量(不含总监理工程师)相应分值(客观分)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其余各投标人的技术分汇总得分为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除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客观分【监理力量(不含总监理工程师)相应分值】经复核改正外,其余各投标人的客观分经复核均未发现异常,得分均与原评审结果一致。综上所述,专家一认为整个复评过程依法进行,客观、公正,不存在针对性、倾向性之说,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被投诉人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专家二在答辩意见中辩称:专家二作为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的评标专家,与其他专家一起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本项目的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顺序(符合性-技术-资信-报价)客观、公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一次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诉:经复核,计算机评标系统汇总技术分得分时的确没有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计算错误,资信分汇总计算正确。因此,2022年8月18日10点30分,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4评标室对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组织复评,纠正评分结果。出于谨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客观分均进行了复核,发现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专业监理、监理员到位率承诺书中的到位率都为项目总监到位率,没有对专业监理、监理员到位率进行承诺。因此复评中对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客观分【监理力量(不含总监理工程师)相应分值】经复核及时改正,其它各个投标人的客观分得分经复核与原评审结果一致。评标委员会整个复评标过程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推荐中标候选人。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在复评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对“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专业监理、监理员到位率承诺书中的到位率都为项目总监到位率,没有对专业监理、监理员到位率进行承诺”的情况予以改正。评标过程以事实为依据根本不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的说法。根本不存在严重的针对性、倾向性的说法投诉人自已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反而投诉。对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在线询标,然而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对本次询标拒绝回答(详见询标纪要)。评标委员会整个复评标过程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被投诉人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专家三在答辩意见中辩称:2022年8月18日10点30分,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4评标室对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进行复评。评标委员会(其中一名为业主代表)一起对原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发现各投标人的技术分汇总得分确实没有按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去除最高分、最低分后算术平均,相应分值也没有扣除。出于谨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客观分均进行了复核,发现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专业监理、监理员到位率承诺书中的到位率都为项目总监到位率,没有对专业监理、监理员到位率进行承诺。因此,对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在线询标,然而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对本次询标拒绝回答(详见询标纪要)。投诉人投诉书中反复说针对性、倾向性,根本没有提到他们自已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不承认自已的错误,根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决定在本次复评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对以上情况一并予以改正。改正结果详见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评标结果公示(复评)、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中标结果公告(复评)。因此,评标委员会整个复评标过程依法、合规,公平、公正,根本不存在严重的针对性、倾向性的说法。

  被投诉人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专家四在答辩意见中辩称: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在2022年8月18日10点30分,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4评标室对该项目进行复评。根据《关于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我们评标委员会(其中一名为业主代表)一起对原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发现各投标人的技术分汇总得分确实没有按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去除最高分、最低分后算术平均,相应分值也没有扣除,因此对错误进行纠正。出于谨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的客观分均进行了复核,发现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专业监理、监理员到位率承诺书中的到位率都为项目总监到位率,没有对专业监理、监理员到位率进行承诺。因此,对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在线询标,然而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对本次询标拒绝回答(详见询标纪要)。同时按招标文件的客观分评分标准对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客观分进行改正,其它各个投标人的客观分得分经复核与原评审结果一致。根据相关规定,确保招投标工作顺利推进,评标委员会决定在本次复评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对以上情况一并予以改正。改正结果详见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评标结果公示(复评)、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中标结果公告(复评)。专家四对于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一答复:不存在受个人和单位影响的说法,不存在篡改分数行为,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所有投标单位一视同仁,对客观分数进行纠正行为符合投标法公平公正精神和实事求是原则。专家四对于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二答复:不存在主观修改评标结果的行为,复评过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专家四对于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三答复:是按规定程序要求进行澄清,未脱离相关规定,不存在暗示诱导。专家四对于投诉人提出的事实依据四答复:投诉书中反复说针对性、倾向性,诱导评委问题,投标单位完全属于主观臆测,避重就轻,无视自己投标文件中存在的客观问题,意图混淆视听,对其他投标单位不公平对待,违背招投标精神,干扰正常招投标秩序。专家四认为评标委员会整个复评标过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根本不存在投诉书各种无事实依据的投诉说法。要求对无理投诉进行驳回。

  被投诉人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专家五在答辩意见中辩称:一、对于投标单位投诉的在原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汇总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根据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对此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于2022年8月18日对此项目进行复评,对原评标汇总计算结果进行复核纠错。二、在本次复核纠错过程中,出于谨慎,为防止出现其他错误,评标委员会不仅对计算机软件中的商务标、技术标的汇总计算进行复核,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客观分值也进行了复核,复核中发现原技术标汇总计算平均分时确实没有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去掉最高最低分再汇总。在客观分复核中发现有投标单位(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人员到位率的承诺书中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总监、专业监理、监理员进行承诺(在三份承诺书中均写为:承诺总监到位率...),为此评标委员会认为此单位的专业监理、监理员到位率视为未承诺,不能得分,并当场对此单位进行了在线询标(详见询标记录)。三、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决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发现的这二个问题进行了改正:1、扣除了专业监理、监理员到位率承诺书的分值(此分值按招标文件规定汇总在技术标得分内)。2、对所有得分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汇总计算。四、对投诉书中所说的篡改分数及针对性、倾向性的评审,专家五认为是投诉单位罔顾招投标法的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毫无根据的主观臆想得出的结论。

  德清玖欣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答辩意见中辩称: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项目监理于2022年7月12日开标,2022年7月14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2022年7月19日发布评标中标结果公告中标结果公告当天收到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德清玖欣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审查发现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分汇总得分未按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同时也对所有投标人的客观分得分进行了审查,发现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位率承诺书中的到位率承诺均为项目总监的到位率承诺,未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位率进行承诺,评标委员会评标时未对该情况按招标文件规定招的评标标准进行打分,其余投标人的客观分得分未发现异常。2022年8月16日我司收到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的“关于对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根据该处理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2022年8月18日10点30分,德清玖欣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04评标室依法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其中一名为我司代表)对该项目进行复核。评标委员会经过审查、复核,确认2022年7月12日评标时未对各投标人的技术分汇总得分未按招标文件中的评审标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算术平均。为确保评标结果客观公正,评标委员会同时所有投标人的客观分得分均进行了复核,发现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位率承诺书中的到位率承诺均为项目总监的到位率承诺,未对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到位率进行承诺。针对此情况,评标委员会对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了在线询标,而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明确表示对本次询标拒绝回答(详见询标纪要)。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开标程序中规定,“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未在通知规定时间内登录大厅并回复的,评标委员会有权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出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处理和决定”。评标委员会确认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对专业监理和监理员到位率进行承诺。最后,评标委员会决定在本次复评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以上存在的问题一并予以改正改正结果已于2022年8月18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法定平台公布。综上所述,整个复评过程依法进行,客观、公正,不存在针对性、倾向性、诱导评委之说,符合招标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德清玖欣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供了提供了该项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复评报告、对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询标纪要、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函、德清玖欣置业有限公司对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函的回复等。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德招建[2022]第170号),于2022621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819日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复评)2022822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本项目重新评标结果提出异议,异议提出时间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二、德清玖欣置业有限公司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收到该项目的异议后,在法定期限(3日)内作出了书面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

  三、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不等同于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处理,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错误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按投诉人所述规定“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依法治理的意见》(浙政发〔2021〕5号)规定,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的各类疑点,应先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通过查询询标记录,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的行为。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本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投标文件响应在招标文件中提出要求,配备专业齐全,且承诺到位率总监 85%以上,专业监理 90%以上,监理员100%,得 30 分,未承诺的,不得分。”,评标委员会在询标后按招标文件规定评标办法纠正评标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通过查询监控视频、评标报告和复评报告,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七、招标人应当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德清玖欣置业有限公司和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依法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况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本机关认为:

  浙江建银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德清县禹越镇(2021)002号地块欣望华庭监理项目重新评标结果错误,要求对评委评标的错误进行相应处罚的投诉请求及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章)

                                       202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