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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3-00544 发文时间: 2023-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德现社发〔2023〕1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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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德清县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县级机关有关部门:

《关于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已经由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德清县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

                             2023117

 

关于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城乡社区工作会议精神,健全党建引领微治理体系,充分发挥村(居)民小组长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现代社区治理效能,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的重要意义

村(居)民小组是村(居)民自治的基本单元,村(居)民小组长是连接村(居)党组织、村(居)委会与村(居)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履行政策宣传、综治维稳、市容保洁、公益服务等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力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建立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作用明显的村(居)民小组长队伍,是巩固和发展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内在要求,对于夯实基层基础、激发基层活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二、认真做好村(居)民小组长的选任工作

村民小组长的选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和《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规定执行。居民小组长的选任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浙江省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规程(试行)》等规定执行。

(一)优化村(居)民小组设置

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权属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遵循尊重群众意愿、便于管理服务、便利沟通联系的原则,结合各行政村关于村民小组的划分和设置,按照一组一长的原则设置。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居住状况以楼道为单位分设若干居民小组,一般每30100户设立一个居民小组,按一组一长的原则设置居民小组长。

镇(街道)结合实际加强指导,村(社区)根据法定程序以及实际工作难易程度合理规范设置。

(二)严格村(居)民小组长的选任标准

村(居)民小组长应居住在该村民小组或该小区内,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具有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遵纪守法、熟悉村(居)情、公道正派、热心公益,有一定威望和群众基础。提倡和鼓励中共党员、入党积极分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居)民小组长。

(三)规范村(居)民小组长的产生方式

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在本小组村民代表中推选产生。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居民小组长由本小组居民推选产生。村(居)民小组长推选产生后由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布小组长名单,并报各镇(街道)备案。

村(居)民小组长的推选一般与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同时进行,由村(居)民选举委员会组织和主持。村(居)民小组长的任期与村(居)民委员会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如果村(居)民小组长出现违法乱纪、严重失职或不称职,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现象,村(居)民有权提出改选,在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主持召开村(居)民小组会议进行表决。村(居)民小组长出现缺额或需要更换的,应及时进行补选、调整。

三、明确村(居)民小组长的主要职责

村(居)民小组长在村(居)两委的领导下,主要履行好五员职责:

(一)政策宣传员

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村民代表会议或居民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完成村(居)两委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民情联络员

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村(居)民各项正当利益诉求和生产生活困难,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三)信息反馈员

准确、全面了解和掌握本组的各类重大信息和情况,及时向村(居)两委报告。

(四)民事调解员

认真做好村(居)民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维护本小组社会稳定。

(五)事务监督员

代表本小组村(居)民利益,监督村(居)组织及村(居)干部正确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监督村(居)组织及村(居)干部正确履行职责、执行村(居)民(代表)会议决策。

四、建立健全村(居)民小组长队伍考核管理机制

(一)开展民主评议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和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年末或次年初,由村(社区)党组织召开会议,听取村(居)民小组长报告全年工作,并由村(居)民、户主、网格员、公安民警等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计入年终考核。

(二)强化考核管理对村(居)民小组长的考核由村(居)两委组织实施,镇(街道)党(工)委把关指导,每年进行一次。各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健全和完善村(居)民小组长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做到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考核内容包括政策宣传、综治维稳、市容保洁、公益服务等履职情况,以及镇(街道)、村(社区)布置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把村(居)民小组长的考核作为管理使用、评先推优和绩效奖励的重要依据。村(居)民小组长年度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三)做好离任审计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及时厘清村(居)民小组长履行财务审批权的职责权限,防范廉政风险。每年至少对村(居)民小组财务进行一次经济责任审计,村(居)民小组长调整时要进行离任审计,且在两委的监督下做好资产、资源、资金等交接工作。

五、进一步落实村(居)民小组长报酬待遇

(一)保障村(居)民小组长工作经费落实村(居)民小组长报酬,报酬由固定补贴和绩效奖励两部分组成,固定补贴按1200/人计发。居民小组长固定补贴由县财政承担,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高质量打造“五治一体”幸福社区的实施意见》(德委发〔201921号)文件,在“幸福社区”创建经费中解决。村民小组长固定补贴由县财政承担50%。绩效奖励与村(居)民小组长完成的中心工作表现挂钩,由各镇(街道)根据考核办法对村(居)民小组长进行考核,经镇(街道)党(工)委研究同意后兑现。居民小组长绩效资金由镇(街道)承担,村民小组长绩效奖励资金由镇(街道)、村两级承担。

(二)落实村(居)民小组长关心关爱机制关心关爱小组长队伍建设,落实村(居)民小组长在工作开展中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当村(居)民小组长家中生重大事情、生活遇到困难、生病住院等情况时,由各村(社区)党组织及时开展走访慰问。

(三)实行奖惩并重制度增强村(居)民小组长的政治荣誉感,对表现突出、群众满意且符合条件的村(居)民小组长,列入村(居)级后备干部培养,积极引导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并及时吸纳到党组织中来,优先推荐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人选。每年选树一批县、镇(街道)级优秀小组长。对表现较差的村(居)民小组长实行报酬扣除机制,对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的,可以取消当年绩效奖励。对推进中心工作不力、群体性事件处置不当以及因工作失职失责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况的,由村(社区)党组织报镇(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扣除当年绩效奖励,情节严重的予以严肃处理。

六、切实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资源整合,形成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良好局面。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要加强对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工作的经常性指导、督查,及时总结好的典型和经验,财政部门要做好相关经费落实;各镇(街道)要成立以党(工)委副书记为组长,组织委员和民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民政等条线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二)压实工作责任镇(街道)要抓好统筹规划,定期研究分析,细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确保人员配备到位,经费保障落实到位,工作责任落实到位。要把加强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工作作为抓基层干部队伍和加强基层治理力量的一项重要内容,完善日常管理、考核激励等机制。村(居)两委要在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中发挥主体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政策要求,切实把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好,作用发挥好。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快典型选树培育。切实加强对村(居)民小组长队伍建设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以改革创新精神破解重点难点问题,推动队伍整体提升、作用切实发挥。

本文件自202311日起试施行。

 

 

 

 

 

 

 

 

 

 

 

 

 

 

 

 

清县现代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1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