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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3-00464 发文时间: 2023-0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司法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政策解读:《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和《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根据湖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制定《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结果的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据此规定,德清县于2022年8月启动县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制定过程

县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组织县级有关单位全面开展涉及2022年6月30日前发布的229个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工作。县司法局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原则及相关要求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根据清理工作要求,凡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符、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应予以废止,主要情形如下:(一)制定时所依据的上级规定和政策已作出调整的;(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设行政许可条件,以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审定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的;(三)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行政审批、行政收费的;(四)无法定依据设定市场准入前置条件,规定地方保护、行业垄断,以及加重企业负担、对相对人增设义务或限制权利的;(五)超权限规定税费减免的;(六)所调整的事项已完成、适用期已过的;(七)不适应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要求的;(八)妨碍公平竞争、扭曲市场秩序“烦企扰民”的;(九)其他涉及企业民生、行政审批、商事制度改革、投资体制改革、职业资格许可等方面的“烦企扰民”规定的;(十)其他与上级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符,与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以及与长三角一体化和区域协调发展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

三、主要内容

文件公布废止涉及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59个,拟公布继续有效涉及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70个,上述所涉具体文件名、文号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编号均已列明。

四、实施日期

通知自20231月20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德清县司法局政府法律事务科

2.联系方式:0572-8068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