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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3-00467 发文时间: 2023-01-2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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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德清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让广大德清籍现役军人和驻德部队官兵更好地服务于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1月20日德清县人民政府印发了《德清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为更好的让广大退役军人和公众知晓该办法内容,现就此办法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党在新形势下的强军目标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军人军属荣誉激励和权益保障”等要求,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进一步推进政策拥军落地见效,鼓励我县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建功立业、献身国防的光荣感和使命感,激发全县广大青年应征入伍的政治热情,切实让广大德清籍现役军人和驻德部队官兵更好地服务于军队和国防现代化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制定依据为《湖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政发〔2008〕30号)。

三、主要内容

《德清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共有八部分组成,主要明确了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对象、奖励标准、奖励依据、喜报奖励及送达要求、组织宣传形式、奖励经费来源、有关要求、实施时间等。

(一)奖励对象

在部队训练演习、战备执勤、军事比武、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被军队团以上单位表彰的德清籍现役军人和驻德部队现役官兵;驻德部队文职人员参照执行。

(二)奖励依据

(一)德清籍现役军人。以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发出的荣誉称号文件、荣誉证书、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

(二)驻德部队现役立功受奖官兵(含文职人员)。由所在部队在本年度内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双拥办)提交立功受奖名册,并附奖励通令佐证材料为依据。

(三)奖励标准

1、荣获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0000的奖励;

2、荣获各军种和战区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000元的奖励;

3、荣立个人一等功的,给予一次性10000元的奖励;

4、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5、荣立个人三等功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

6、被部队评为“四有”优秀个人的,给予一次性800元的奖励;

7、战时奖励在原有标准上翻倍奖励。

(四)喜报奖励送达要求

1、德清籍现役军人

德清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送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联合印发的《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执行。对荣获四有”优秀个人奖励的,由户籍地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有关同志负责送达。

德清籍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喜报送达时,一般情况下应采取敲锣打鼓的方式。对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荣立个人一等功的,或者喜报数量较多、军人家属居住地较集中的,可适当举行奖励和喜报送达仪式。

2、驻德部队立功受奖官兵

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双拥办)核定奖金额度,并牵头组织实施(一般集中在每年“八一”建军节前夕实施)。

(五)组织宣传形式

1、开辟立功军人荣誉专栏。每年“八一”建军节,对当年荣立个人一等功、二等功和被授予个人荣誉称号的德清籍现役军人在县级主流新闻媒体上公布。同时,借助移动多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新兴媒体,扩大宣传辐射范围。

2、加强立功军人事迹宣传。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对产生积极影响的先进典型,要专门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增强影响力。

3、建立立功军人受奖档案。各镇(街道)要建立本地户籍军人立功受奖档案,并通过成立荣誉室或其他形式定期宣传公布,注明官兵姓名、部队职别的个人照片和立功事迹。

(六)奖励经费来源

德清籍现役军人和驻德部队官兵立功受奖奖励经费由县财政保障,立功受奖奖励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不受名额限制。

(七)有关要求

由县人武部、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联合对镇(街道)的喜报送达是否拖延、积压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送达不及时,造成一定影响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将通报结果列入镇(街道)年底党管武装和双拥工作的考评。

(八)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220日起施行,20221231日(含)之前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政发〔200830号)实行,202311日(含)之后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参照本办法实行。

四、咨询科室

德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电话:0572-806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