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索引号: | 330521/2023-00557 | 发文时间: | 2023-01-2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让广大德清籍现役军人和驻德部队官兵更好地服务于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2023年1月研究出台了《德清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为更好的让广大退役军人和公众知晓该办法,特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依据湖州市2008年6月12日颁发的《湖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第22条,湖州籍义务兵在部队立功受奖,由县(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优待。该《办法》规定立功受奖奖励对象仅限湖州籍现役义务兵,由于标准执行时间较长,奖励标准与现有的物价水平不完全适配,且士官和军官立功受奖奖励标准存在盲区,实施和操作存在一定的难度。故结合县域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的主要制定依据为《湖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政发〔2008〕30号)。
三、主要内容
《德清县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实施办法》共有八部分组成。
该办法主要是对奖励对象和奖励标准进行了修改,奖励对象由原先的德清籍义务兵扩大为德清籍现役军人及驻德部队现役军人;奖励标准进行了相应提高,具体如下:
1、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0元;
2、被战区和各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奖励30000元;
3、荣立一等功的,奖励10000元;
4、荣立二等功的,奖励5000元;
5、荣立三等功的,奖励2000元;
6、被评为“四有”优秀义务兵的,奖励800元;
7、战时奖励在原有标准上翻倍奖励。
本办法自2023年2月20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含)之前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参照湖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政发〔2008〕30号)实行,2023年1月1日(含)之后立功受奖人员奖励参照本办法实行。
四、咨询科室
德清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双拥优抚科,电话:0572-806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