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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砂村)基础设施及配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长直线、动态广场工程(边坡治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2023-10-08 浏览次数:文章字号:

关于对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砂村)基础设施及配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长直线、动态广场工程

(边坡治理)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四巷11楼办公室

被投诉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301

投诉人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砂村)基础设施及配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长直线、动态广场工程(边坡治理)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于20238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3828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诉称:被投诉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城北高新园(砂村)基础设施及配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长直线、动态广场工程(边坡治理)项目招标过程中伪造项目经理业绩骗取中标。湖州莫千山高新区城北高新园(砂村)基础设施及配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一长直线、动态广场工程(边坡治理)项目,于2023526930分在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线上电子公开开标,2023529日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评标结果公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为第一候选人(项目经理为岳荣昌),使用项目经理业绩为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于2023821日发布了中标结果公告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公示后投诉人对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使用的项目经理岳荣昌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项目业绩产生质疑,因为该项目投诉人也中标了一个标段,项目实施期间,业主经常召开项目会议时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为金有生,而不是岳荣昌,为此投诉人专程去往湖南征询了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项目的相关参建单位,得到有关证据如下:1、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中标项目经理为金有生,本项目的监理单位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证明该项目从开工至竣工验收没有收到项目经理变更的任何函件,监理单位是贯穿整个项目始末的最重要的监督单位,竟然不知晓项目经理的变更事宜,从法律法规、监理日常工作的开展以及事实逻辑来讲,不合情理。说明该项目实施阶段实际项目经理为金有生,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是为本次投标项目完工后专门制造的业绩。2、投诉人查阅了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的施工过程资料、区级验收资料以及项目归档的所有资料,所有资料显示都是金有生的签名,没有任何过程资料有岳荣昌的签名,根据相关建筑法律法规,项目经理应为终身责任制,施工相关资料和竣工验收证书上应且仅有一名项目经理签名,如若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提交的施工过程资料及竣工验收证书只能由变更后的项目经理签名。3、本项目开标公示后有单位对投诉人和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提出相关质疑,招标代理公司于 2023 620 日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复评,复评专家认可了投诉人被质疑事项,未认可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被质疑事项,如果被投诉人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评标专家为何不予认可。综上所诉,投诉人严重怀疑被投诉人提供的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项目经理变更为项目完工后为本次投标专门做的变更,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违反招投标工作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同时侵犯了其他单位公平获得项目的权力。投诉人主张由于本次投标项目经理业绩有加分项,对投标结果有直接影响,而被投诉人为本次投标提供的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项目经理岳荣昌业绩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应为无效业绩,要求对此事项重新调查认定。

投诉人提供了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砂村)基础设施及配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长直线、动态广场工程(边坡治理)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与结果公告、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第4标段和第5标段的中标公示、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的部分过程资料及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项目参建单位的核实说明复印件等。

被投诉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辩称: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项目的原项目经理金有生,联系电话13609123294,中标后(中标时间为2020724)在施工现场办理前期进场工作,大约呆了一个星期后因身体不适就于 2020 731日向业主请假回西安治疗(之后就没去过永州项目),并于2020812日委托该项目由岳荣昌负责管理。被投诉人在 20208月底提出了变更项目经理的要求,经与业主单位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局领导协商一致同意变更项目经理为岳荣昌,并告知了现场管理的业主代表李国发(联系电话:13037499029)、陈学文(联系电话 15907498989)、监理公司现场监理李慧明(联系电话:13974603107)。该项目监理公司湖南省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总监陈广文只在 2020 7月至8 月去过工地二次,每次约二到三天,整个监理过程全部是现场监理李慧明负责。由于当时特殊情况才于2021108日补办了项目经理变更手续。由于该项目为跨省异地联营项目,整个项目资料全部外包,经业主同意有些地方没能体现项目经理变更事项属正常。 (后附金有生签名的情况说明、金有生的病历情况、授权委托书变更项目经理申请、变更情况说明等材料,被投诉人作为正处级事业单位郑重承诺以上资料真实可靠,完全可以电话求证或实地调查。)永州业绩项目经理变更一事,变更理由充分,变更程序合法。其法律依据是《关于进一步规范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的通知》第一条“严格变更条件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应符合下列情形:1)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辞职、变更注册的;2) 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自然减员的;3)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生病不能到岗履职的;4)原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经建设单位认定不能胜任岗位的。”因此被投诉人认为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5标段项目的项目经理变更一事,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湖州莫干山高新区城北高新园(砂村)基础设施及配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一长直线、动态广场工程(边坡治理) (重新招标)2023 529 日公示中标候选人,到 2023 821日次公示中标结果期间,约80 多天,因被投诉人项目经理变更事项被其他投标人质疑,后经多次反复调查取证,直至公证机关公证了资料,于 2023 8 21日公示了被投诉人中标该项目。被投诉人认为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属非法获取,片面且断章取义不完整,其纯属主观臆想,虚构事实。

被投诉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提供了经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盖章签字同意的项目经理变更申请、项目经理变更申请表、项目经理变更情况说明(李慧明签字)、情况说明(金有生签字)、金有生病历材料、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5标段项目部分施工材料复印件等。

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荣昌述称: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5标段项目金有生作为项目负责人于20207月中标,同年7月底进场履约,待了几天后因身体原因,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变更后该项目竣工资料上项目经理写的仍然是金有生,是因为该项目资料都是外包的,负责资料的相关人员并不清楚该情况。项目经理变更的情况通知了该项目总监,但未去监理单位公司。该项目资料中金有生的签字都是做资料的技术员代签的,不是金有生本人签字的。

 本机关查明:

一、本项目属于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实施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招标编号:德招建[2023]154),于202356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821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3825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提出投诉投诉提出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

二、2023828我办被投诉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发出《接受调查询问通知书》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荣昌于202394日到我办接受调查询问,并提供了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5标段项目的部分施工资料原件等材料。发现该项目施工资料中项目经理签署部分为金有生、部分为岳荣昌。202398日,我办向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函询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5标段项目的项目经理变更情况,并在函件中提供了《变更项目经理申请》《工程开工申请单》《工程设计变更申请报告》《分部分项验收记录》《竣工验收证书》《关于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第五标段)施工项目经理相关事宜的说明函》等材料复印件核实真实性。2023913日,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回函,确认因金有生身体疾病等原因无法胜任永州市零陵锰矿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 5标段项目经理工作,同意该标段项目经理变更为岳荣昌。

本机关认为:

重庆一零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认为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在湖州莫干山高新区(砂村)基础设施及配套提升改造工程(一期)——长直线、动态广场工程(边坡治理)项目投标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投诉请求及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德清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德清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印章)

                                       2023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