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编号 | 德政发〔2023〕27号 | 统一编号 | EDQD00—2023—0005 |
制定机关 | 德清县政府办公室 | 文件状态 | 有效 |
公布日期 | 2023-12-19 00:00:00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重新公布我县征地补偿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全县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
(一)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2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24000元/亩、安置补助费38000元/亩。
(二)征收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8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5000元/亩、安置补助费23000元/亩。
收回国有农用地、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国有未利用地的,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补偿费按6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补偿给所有者(见附件)。
(二)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其他构筑物和电力、通讯、广电等补偿标准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无相关规定的,从其行业部门标准实行补偿。
三、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涉及房屋搬迁的,按照《德清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执行。
(一)以国有出让土地公寓房安置形式的房屋搬迁项目。房屋产权人可选择“货币补偿”“公寓房安置”两种搬迁补偿安置方式中的一种。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按项目市场比准价评估补偿,房屋产权人自行安置;选择公寓房安置的,按人均60平方米安置面积安置公寓房(或发放房票,房票面值按应安置面积结合项目市场比准价计算),原房屋面积小于等于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评估价补偿,大于安置面积部分按项目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装修装饰、临时过渡、搬家补助、附属物补助等按《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执行。
对已实施房屋搬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或公寓房安置)的农户,今后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益。
(二)以集体土地“批地自建”安置形式的房屋搬迁项目。房屋按重置价评估补偿。房屋装修装饰、临时过渡、搬家补助、附属物补助等按《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房屋征迁补偿安置有关标准的通知》执行。
农户批地自建安置用地面积的确认,按《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建房管理的意见》等文件规定执行。
县政府有关集体土地房屋搬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从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有关单位、镇(街道)、村(社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99号)要求抓实抓好。
(一)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工程项目推进和农村社会稳定发展,镇(街道)、有关单位必须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镇(街道)是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的监管主体,要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宣传,严格监管参保指标分配各个环节,认真审查村(居)民委员会申报的拟参保对象资格;先行核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的项目,镇(街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主体,要按照经依法批准的征地面积确定指标名额及时核拨。县人力社保部门是被征地农民参保办理主体,要严格按规定及时完成业务经办。各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核拨、分配、办理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保持信息共享。
(二)人地对应,阳光参保。各村(社区)在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时,必须严格按照“人地对应”政策要求,严格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召开相应的村民(村民代表)会议产生参保对象。对于可以调剂的参保指标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安排给原已征地尚未参保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杜绝搞“村统筹”“平均分”等变相的关系、人情指标,参保指标禁止买卖或有偿转让。镇(街道)要督促各行政村建立健全村务信息网络公开平台,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分配公示制度,产生的拟参保对象不仅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同时必须在村务信息网络平台长期保持公示状态,时刻接受群众监督。核拨给村民小组的参保指标,村组织不能一给了之,必须由村组织负责分配。任何违规参保的对象,一经查实,将立即取消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格。取消资格的参保对象,领取的养老保险金超过个人缴费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镇(街道)对其超领部分予以追缴。
(三)落实资金,强化保障。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缴费标准为45000元/人。统筹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凡出让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二次出让用地除外),要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8万元/亩,在征地成本中列支;凡划拨项目征收集体土地的,由用地业主足额筹集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8万元/亩,并足额列入项目工程概算,今后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五、全面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完善被征地农民就业政策,法定劳动年龄内的被征地农民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享受政府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政策;对劳动年龄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吸纳劳动年龄段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劳动年龄段内的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在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孵化、银行贷款及贴息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
六、完善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制度
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要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137号)规定执行。各镇(街道)要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监督管理,对村组显失公平、带有歧视性的分配方式必须坚决纠正。
(一)明确集体资金分配主体。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无法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安置补助费原则上分配给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调剂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或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收益调剂分配的,安置补助费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完成时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及符合相关政策的人员进行分配。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在征地完成时仍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分配权。时间截止日应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结算日为准。在征地尚未完成期间死亡的、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的,或依法依规应迁出尚未迁出的户籍人员不得享受分配权。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所谓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任意剥夺农嫁居及其在册子女、离异妇女及其在册子女依法享有的分配权。
(二)实行分配方案审批制度。凡有征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会议或社员代表大会,形成征地补偿费分配决议,编制好分配方案与分配清册,进行张榜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上级集体经济组织、镇(街道)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三)建立健全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村(社区)组织必须建立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预备金提取要确保能充分保障分配矛盾纠纷化解,保障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到位。集体经济组织在拟订的分配方案中必须载明预备金比例及数额,镇(街道)要加强预备金制度执行监管,按照预备金提取前置的原则,确保分配纠纷预备金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七、规范征地行为,加强监督检查
(一)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必须依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统一管理,各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做好征地前期工作,县统一征地机构具体实施。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团体或个人不得直接征收集体土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内容依法组织开展征地工作,依法进行各项补偿,推进征地拆迁阳光工程建设。在集体土地征收报批过程中,镇(街道)要督促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会议形式将项目征地有关情况告知被征地群众,并如实提供会议纪要等相关报件材料。因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市级行政复议撤销答复意见或决定、行政诉讼败诉的,暂停所在镇(街道)土地农转征收报批,限期整改,并予以追责。
(二)土地征收及其青苗、地上附着物补偿面积统一按照垂直投影面积,不得按照其坡面面积进行补偿安置。青苗及除房屋外的地上附着物由被征地村按实登记造册,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作为补偿依据。所在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征地工作负责,协助和指导被征地村做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造册及补偿工作。
(三)征地补偿费由县统一征地机构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收到全部征地补偿款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交付土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付土地。
(四)严厉打击抢种、抢栽、抢建“三抢”行为。项目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得纳入补偿范围。
(五)各镇(街道)要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加强巡查,对抢种、抢栽、抢建“三抢”行为进行制止,负责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协助和指导征地村做好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清点、登记造册及补偿工作,落实耕地保护职责,严格控制在规划区内挖塘养殖和种植苗木等行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镇(街道)征地前期工作指导,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加强农用地种植生产活动的指导;县公安部门负责审查被征地参保人员户籍信息,提供征地村农民户籍人口数,对涉及征地过程中的“三抢”行为进行打击;县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工作,联合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县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于执行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不力、征地补偿费分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不按规定分配等引发矛盾纠纷,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其他政策与本政策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成片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2.零星树木(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3.地上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德清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1
成片青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品 种 | 生长期及现状 | 单 位 | 标准范围 | 备 注 |
---|---|---|---|---|
农作物 | 元/亩 | 1500-2500 | 含水稻、油菜、大麦、小麦、茭白、番薯、花生、芝麻、玉米、大豆等品种 | |
其他经济作物 | 大棚种植 | 元/亩 | 3500-7000 | 含草莓、瓜类、甘蔗等,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投入确定价格 |
露天种植 | 元/亩 | 2500-3500 | ||
普通鱼塘 | 元/亩 | 2000-4000 | 含挖塘费用 | |
特种养殖塘 | 元/亩 | 按评估价格的30%内补偿迁移费 | ||
牛蛙塘 | 元/亩 | 2500-4000 | 含挖塘费用及附属设施 | |
甲鱼塘 | 元/亩 | 3000-6000 | 含挖塘费用及附属设施 | |
田挖虾塘 | 元/亩 | 2000-3000 | 含挖塘费用及附属设施 | |
河蚌育珠 | 元/亩 | 2000-4000 | 养殖密度2000只/亩以上按本标准补偿,低于2000只/亩按0.8-1.5元/只补偿 | |
蔬菜类 | 大棚种植 | 元/亩 | 2000-5000 | 含棚内种植蔬菜在内 |
露天种植 | 元/亩 | 1000-2000 | ||
茶园 | 幼苗期 | 元/亩 | 2000-4000 | 幼苗期指三年以下(含三年) |
盛产期 | 4000-6000 | |||
衰老期 | 3000 | |||
桑园 | 元/亩 | 2000-4000 | 每亩达到或超过600棵,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 | |
苗圃(木) | 元/亩 | 按评估价格的30%内补偿迁移费 | ||
果园 | 元/亩 | 3000-6000 | 按农、林业部门规定标准种植或超过的按本标准补偿,低于本标准按比例核减。按未投产期、盛产期衰老期区分补偿价格。 | |
毛竹 | 元/亩 | 2000-3000 | 根据林业部门规定的立竹量确定相应的补偿价格 | |
早园竹 | 元/亩 | 2000-4000 | 根据不同时期及实际投入确定价格 | |
其他竹类 | 元/亩 | 1000-4000 | 根据立竹量确定相应的补偿价格 | |
薪炭林 | 元/亩 | 1000-1500 | ||
杉木、松木等用材林 | 元/亩 | 2000-3500 |
附件2
零星树木(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
品种 | 单位 | 标准 | 品种 | 单位 | 标准 | 备注 | ||
---|---|---|---|---|---|---|---|---|
果树(板栗梨树柿树桃树杨梅香泡) | 大 | 元/棵 | 200-300 | 银杏 | 大 | 元/棵 | 300-600 | 零星树木补偿标准: 一、胸径类(各类树木)大:20公分以上;中:10-19公分;小:5-9公分;苗:4公分以下 二、冠径类(黄杨、茶花) 大:80公分以上;中:30-79公分;小:10-29公分 三、生长周期类:(茶叶、桑树、果树) 大:盛产期;中:衰老期;小:未投产期。 四、地被类: 按8元/平方米补偿。 五、其它类:葡萄(吊瓜)架等视情况适当补偿 |
中 | 元/棵 | 100-200 | 中 | 元/棵 | 100-300 | |||
小 | 元/棵 | 50-100 | 小 | 元/棵 | 50-100 | |||
苗 | 元/棵 | 15 | 苗 | 元/棵 | 15 | |||
杂树 | 大 | 元/棵 | 60-100 | 杜鹃 | 大 | 元/棵 | 100-200 | |
中 | 元/棵 | 30-50 | 中 | 元/棵 | 50-100 | |||
小 | 元/棵 | 10-20 | 小 | 元/棵 | 10-50 | |||
苗 | 元/棵 | 10 | ||||||
香樟树 桂花树 | 大 | 元/棵 | 200-400 | 黄杨 | 大 | 元/棵 | 50-80 | |
中 | 元/棵 | 100-200 | 中 | 元/棵 | 30-50 | |||
小 | 元/棵 | 50-100 | 小 | 元/棵 | 10 | |||
苗 | 元/棵 | 20 | ||||||
桑树 | 大 | 元/棵 | 20-40 | 松树 杉树 泡桐 梧桐 水杉 | 大 | 元/棵 | 50-100 | |
中 | 元/棵 | 10-20 | 中 | 元/棵 | 20-50 | |||
小 | 元/棵 | 5-10 | 小苗 | 元/棵 | 10 | |||
茶叶 | 大 | 元/蓬 | 60-100 | 葡萄 | 元/棵 | 20-100 | ||
中 | 元/蓬 | 30-50 | ||||||
小 | 元/蓬 | 10-20 | ||||||
棕树 柏树 | 大 | 元/棵 | 80-150 | 吊瓜 | 大 | 元/棵 | 50-80 | |
中 | 元/棵 | 50-80 | 中 | 元/棵 | 30-40 | |||
小 | 元/棵 | 20-40 | 小 | 元/棵 | 10-20 | |||
荆树条 | 元/棵 | 5 | 香椿 | 大 | 元/棵 | 100-200 | ||
中 | 元/棵 | 80以下 |
说明:其他零星树木(附着物)参照表中相似类型品种的标准补偿。
附件3
地上构筑物、附属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品种 | 单位 | 规格 | 补偿标准 | 备注 |
干砌石埂 | 元/立方米 | 100 | ||
浆砌石埂 | 元/立方米 | 200 | ||
三面光渠道 | 元/平方米 | 40-80 | ||
U型槽 | 元/米 | U40 | 60 | |
U50 | 75 | |||
U60 | 95 | |||
农用低压电杆 | 档 | 300 | ||
坟墓 | 元/穴 | 2000 | 砖坟 | |
元/穴 | 1000 | 土坟 | ||
元/只 | 500 | 骨坛 | ||
机埠 | 元/只 | 20000 | ||
配套简易房 | 元/平方米 | 100-200 |
说明:其他构筑物按县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