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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3-07241 | 发文时间: | 2023-12-1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德政发〔2023〕27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一、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2020年12月1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结合我县实际,由德清县人民政府印发《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20〕18号)文件;2021年7月19日,德清县人民政府补充印发《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有关内容补充意见的通知》(德政发〔2021〕18号)。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对我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并重新公布。
二、依据
依据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12号)等法律及文件精神,并征求县相关部门和镇(街道)意见以及公众意见建议后,进行了修订完善。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七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全县统一的区片综合地价补偿,征收耕地、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62000元/亩,征收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38000元/亩。
第二部门,明确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含房屋)补偿费按6000元/亩实行定额包干到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补偿给所有者。
第三部分,明确了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区分国有出让土地公寓房安置形式和集体土地“批地自建”安置形式,具体按照《德清县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执行。
第四部门,明确了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明确了有关单位、镇(街道)、村(社区)责任,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流程、标准等,强化资金保障,严格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德政办发〔2018〕199号)要求抓实抓好。
第五部分,加强被征地农民就业扶持,强调了被征地农民就业相关扶持政策、扶持方向。
第六部分,完善了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制度。明确了征地补偿分配管理制度的主体、审批、纠纷预备金等制度。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要按照《德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137号)规定执行。
第七部分,加强监督检查。规范了征地行为,《通知》从严厉打击严厉打击抢种、抢栽、抢建“三抢”行为、对拟征收土地范围加强巡查等方面对征地行为进行规范。
四、主要修订情况
主要修订内容:整合了德政发〔2021〕18号文件中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安置人员缴费标准45000元/人和计提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标准8万元/亩的内容。
其余内容及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保持不变,属于3年一次重新公布。原《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德清县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及加强征地管理的通知》(德政发〔2020〕18号)不再执行。
本《通知》适用范围及对象为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读,具体联系科室: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统一征地事务所):0572-8074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