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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3-07370 发文时间: 2023-12-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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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宣传:“秸”尽全力严守禁烧防线

正值秋收季节,又是一年中焚烧秸秆行为高发的时期,许多农户为图方便直接在田里焚烧秸秆。然而,露天焚烧秸秆产生的浓烟及有害物质,不但会对重污染“雾霾”天气的形成和加重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还会对人和其它生物的健康产生严重的危害。




针对近期频发的焚烧秸秆情况,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有效改善空气质量,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德清分局多措并举,扎实推进秸秆禁烧工作,严防辖区内出现重污染天气。

一、点面结合,严厉禁烧。
坚持以全面防控与重点防控相结合,组织执法人员对辖区内全覆盖、无盲区巡查,尤其是加强夜间禁烧巡查整治力度,力争效果上不留“死角”。巡查中,执法人员发现田间一处正弥漫着阵阵白烟,循着方向前往查看,发现有农户正在进行秸秆焚烧,执法人员立即制止该行为,并就地取材开展灭火行动,扑灭明火,同时确认无火星状态,以免死灰复燃。10月以来,德清分局共出动执法人员90余人次,发现露天焚烧15起,坚决做到发现一起、制止一起、扑灭一起。






二、“人机”协作,高效禁烧。充分利用“高空瞭望系统”、无人机航拍等高科技巡查手段,对“火点”实现了全天候、全方位“云”管控。“高空瞭望”监控平台发现火源目标后,第一时间会向相关负责人手机发送报警通知,从而实现“3分钟内收到,15分钟内奔赴现场,30分钟内处置完毕”的快速行动模式。同时,通过无人机可对半径为1.5公里的范围进行监视巡查,尤其是山地等隐秘的地方,能迅速、准确发现火点,形成“人防+技防”“空中+地面”的高效监管,有效震慑了非法焚烧秸秆行为。







三、“疏堵”并进,齐力禁烧。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坚持以教育引导为主,对当事人及周边意图进行焚烧秸秆的群众进行宣传教育,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辖区群众认识了解焚烧秸秆带来的人身和财产危害,帮助群众树立起秸秆禁烧的安全防范意识。同时,各乡镇(街道)环保网格员通过向群众发放秸秆禁烧宣传单、在醒目位置悬挂宣传条幅、村镇广播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做到秸秆禁烧宣传全覆盖,全面营造“不能烧、不想烧、不愿烧”的禁烧氛围,让环保理念、安全意识根植于心。

普法小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①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②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③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