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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3-07033 发文时间: 2023-12-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德清县交通运输局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关于印发《德清县交通运输局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要求,进一步健全依法民主科学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提高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共德清县委印发〈中共德清县委关于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德委发〔202013)和《德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清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2325),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局党委领导班子实施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局党委“三重一大”事项纳入局党委会议议事范围,由局党委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从我局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局党委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五)重大决策主要包括:

    1.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 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 交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4. 全县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5. 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6. 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7. 职责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重大变更、下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方案等;

    8. 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1. 局党委班子成员工作分工与调整;

    2. 涉及重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构成事项;

    3. 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

    (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1. 重大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

    2. 重大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等;

    (八)大额度资金使用主要包括:

    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追加或调整的局本级财政资金100万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安排;

    2.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下属单位较大额度的投融资安排及担保;

    3. 大宗国有资产的采购和处置方案;

    4. 重大国有资产监管与收益支出;

    5. 他需局党委集体决策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局党委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单位、科室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形成初步议题材料后报主要领导审核。

    (十)决策内容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确定的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需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并提交相关材料。

    (十一)局党委主要领导召集分管领导、办公室、起草单位、财审科、法规科等科室听取相关议题汇报提出指导意见;起草单位根据指导意见完成修改,报办公室核稿校对。

    (十二)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班子成员,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十三)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十四)与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领导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五)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决策执行

 

    (十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局党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科室(单位)和责任人。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十七)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十八)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十九)决策事项需要报请县委、县政府和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由办公室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决策监督

 

    (二十)局党委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二十一)局党委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要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

    (二十二)配合县纪委、县监委加强对“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局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述法时的重要内容。

    (二十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二十五)“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违规或决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追究责任。

 

第六章  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局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承担。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