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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3-03683 | 发文时间: | 2023-02-1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德人社〔2023〕6号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人力社保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高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补助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36号)和《湖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湖州市财政局关于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补助的通知》(湖人社发〔2022〕64号)要求,现就兼职仲裁员、调解员及办案辅助人员的办案补助事宜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兼职仲裁员、办案辅助人员,以及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备案登记并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聘任的调解员,采取以案定补原则,每办结一件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按标准给予一定补助。
二、发放标准
(一)仲裁办案补助标准
1.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兼职仲裁员,办案补助标准为700元/件、参与合议庭办案补助为300元/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适当增加办案补助,增加幅度不超过300元/件:
(1)承办案件以调解或撤诉方式结案的;
(2)担任合议庭首席仲裁员审理案件的;
(3)承办的案件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
2.书记员等办案辅助人员按50元/件标准发放办案补助,每人每月补助最高不超过800元。
3.兼职仲裁员独任审理或担任合议庭首席仲裁员的,因案件审理程序不当,导致不良后果的,该案补助调整为300元/件。
(二)调解员办案补助标准
调解员成功调解劳动人事争议并录入浙江省劳动纠纷一体化应用平台或者通过网络平台成功调解的,办案补助标准为:
1.简单劳动人事争议口头调解成功并按规定登记,补助标准不超过20元/件;
2.成功调解简易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登记并有书面调解协议的,补助不超过50元/件;
3. 成功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形成完整案卷的,补助不超过200元/件;
4. 成功调解疑难复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调解申请书、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等形成完整案卷的,10人以上(含10人)集体争议案件补助不超过300元/件、50人以上(含50人)集体争议案件补助不超过400元/件、100人以上(含100人)集体争议案件补助不超过500元/件;
5.未使用规范调解文书的,补助标准减半发放;
6.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引发群体性上访等恶性事件的,每发生一起扣除补助费500-1000元,直至当年度补助费扣完为止;
7.调解书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的,应退还该案件的补助。
三、经费保障
办案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每年度所需经费列入当年预算。兼职仲裁员、办案辅助人员、调解员办案补助所需经费,从县仲裁院项目经费中列支,由县仲裁院填报《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补助申报表》(附件1)和《劳动人事争议委托调解办案补助申报表》(附件2),经县人力社保局审批后结算发放。
兼职仲裁员、办案辅助人员办案补助,由县仲裁院按季度考核统计兼职仲裁员、办案辅助人员案件办理情况,按办结案件数每季度结算发放。
调解员办案补助,由调解员所在调解委员会按季度向县仲裁院申报,申报材料包括调解案件统计表、登记簿、调解书及案卷。县仲裁院对调委会申报的调解案件情况进行审核后确认补助发放金额。
四、监督管理
同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扩大补助发放范围,对一案多补、老案重补、超标准发放补助等违反补助管理规定的,应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清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办案补助发放的通知》(德人社〔2020〕49号)同时废止。
德清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清县财政局
2023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