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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30521/2021-12356 发文时间: 2021-03-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来源: 街道 发布机构: 康乾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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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乾街道党工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增强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结合街道工作实际,制定康乾街道党工委贯彻落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决策。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方式,选择最佳决策方案,确保决策贴近街道实际,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坚持民主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走群众路线,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渠道,体现和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

  (三)坚持依法决策。实现决策权于法有据,决策行为和程序依法进行,对违法决策依法追究责任。

  (四)坚持效率原则。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确定合法程序,完善内部决策规则,提高决策效率,防止久议不决。

二、事项范围

党工委会议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重大事项决策: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重要会议、重要指示精神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2.涉及全局性的机制、体制、制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

3.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中长期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制定等重大事项以及有关民生工作的重要部署;

4.涉及全局性稳定的重大事件处理、重大信访矛盾化解、重大事故处理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5.涉及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6.涉及宣传思想、统一战线、财政预决算、群众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其他需要党工委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

1.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及调整;

2.街道干部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交流、考核、奖惩等有关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征地拆迁项目等;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国有资产参与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点项目等;

3.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安排,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社会事业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

4.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旅游等重大活动;

5.其他需要党工委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资金使用:

1.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追加的经费开支;

2.涉及单笔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大额经费支出;

3.其他需要党工委集体决策的大额资金使用。

三、议事程序

(一)酝酿决策

1.提请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在调查研究、摸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和意见。针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

2.提请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议题的有关材料要在党工委会议召开前送达参会人员,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或者主任办公会议代替。党工委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党工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处分党员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班子成员应当回避。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2.在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工委委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委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工委书记应在其他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3.可视情邀请街道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等列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

4.规范会议记录,应使用统一会议记录本,严禁使用信笺纸做会议记录,严禁使用活页装订。对委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原原本本记录并存档,集体决策时的讨论和表决情况要记录在案。会议记录包括具体讨论事项、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责任人等。必要时应形成会议纪要。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研究决策后,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牵头负责人。实施时要体现效能原则,尽量用最短时间、最低成本,取得最佳效果。

2.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街道党工委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县委、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责任与监督  

1.违反本制度规定和程序作出的重大决策一律无效,应重新议事作出决定。

2.“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应自觉接受上级组织和群众监督,并实行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