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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330521/2023-01973 | 发文时间: | 2023-03-3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来源: | 湖州市医疗保障局 | 发布机构: | 德清县医疗保障局 |
单位地址: | 联系电话: |
2023年1月5日,湖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完善居家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湖医保发〔2023〕1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费”项目。
一个病床周期收费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用,防止反复收费造成困扰,简化收费制度。下一个病床周期是否继续建床,需要进行重新评估、建档,为了防止有限数量的病床滥用。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
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以及上门医疗服务,帮助行动困难但病情并非紧急的患者排忧解难,收费项目包括“上门服务费用+医疗服务费用”。县级及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上门服务费用”由该机构自主确定,基层医疗机构统一上门服务费用为80元每次。
(三)规范居家医疗服务收费行为。
医疗机构上门提供的居家医疗服务,已经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支付,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家庭医生签约、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机构不得再进行重复收费,可以有效保障患者的权益。
二、统一医保支付政策
(一)家庭病床服务。
1.建床对象。参加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因病情原因确实需要建立家庭病床的,可以选择1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建床。
2.建床病种。经过临床确认诊断不是非常危险的疾病,但是后续仍然需要由专业的医务人员进行持续观察的疾病:
(1)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
(2)肿瘤手术后或者放疗后需要继续支持治疗的;
(3)高血压、糖尿病合并慢性病严重并发症;
(4)骨折、关节置换术后及外伤需要换药、拆线,以及后续康复治疗等;
(5)晚期肿瘤、偏瘫患者合并褥疮感染、尿猪留、吞咽困难的需定期换药、定期更换尿管、胃管;
(6)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严重肺部疾病对建床病种实行动态调整。
3.建床申请。患者(或其监护人)因病情需要提出建床申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患者情况和建床条件进行评估,按医保规定进行审批。确定予以建床的,医疗机构应指定相应责任医生、护士。
4.撤床条件。建床患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任医师开具家庭病床撤床医嘱,指导患者(或其监护人)按规定办理撤床手续。
(1)经治疗,疾病得到治愈;
(2)经治疗,病情得到稳定或好转;
(3)病情变化,受家庭病床服务条件限制,需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
(4)患者由于各种原因自行要求停止治疗或撤床;
(5)患者死亡。
5.建床周期。一个结算年度建床次数累计不得超过3次,建床天数累计不超过180天。其中,一个建床周期不超过90天,经医生诊断确实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6.支付范围。包括家庭病床建床费、上门服务费,以及病情需要使用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上门服务费支付每周不超过3次。上述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进行结算,并且不设定起付线标准。
(二)非建床患者上门医疗服务。
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人的上门服务费用按照门诊医疗费用进行结算。
三、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
四、关键词解释
(一)本通知中老年人系指60周岁及以上人群。
(二)本通知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系指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以政府(集体)为主举办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完善“家庭病床建床”项目内涵,并明确一个建床周期收一次家庭病床建床费,确需继续建床的,需重新评估、建档。
(二)增设“上门服务费”项目;删除13060000200家庭病床巡诊费、13070000100出诊项目。
(三)居家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与现行项目内涵重复的不得同时收取。
(四)统一执行全省家庭病床医保支付政策,明确将上门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未建床患者提供居家(家里)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非建床老年人的上门服务费,按门诊费用报销。